新快報記者 余亞蓮 肖偉華 陳紅艷/文 陳海平/圖
深讀指引
近日,政府部門一紙令下,以占道經營干擾交通、治安秩序為由禁止商場門前的促銷活動,此事在商界引起軒然大波,天河城、中華廣場、時代、廣百等十幾余家大型知名商場紛紛聯名向市人大、市政府上書。
圍繞戶外促銷該不該受禁,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商家在自用地上搞促銷算不算占道經營?由此引發的問題則涉及到政府有否依法行政?戶外促銷的審批是否有法律依據?應該由哪些部門作出審批?審批如何規范?事前審批能否由事后監管所取代?在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后,政府能否依法行政,公民與法人能否依法維護自身權利?這一事件是值得關注的典型個案。 圖:商場戶外促銷今后有可能消聲匿跡。
緣起:政府禁令撤銷商場戶外活動審批
近日,細心的市民或許已發現,廣州市各大商場門前的廣場變得有些冷清了,往日張燈結彩的廣場促銷少了許多,這是為什么?
事情的起因還得從“五一”之前說起。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向東山區政府下發了穗城管辦(2004)17號文件,內容是要求東山區有關部門撤銷該區內商業廣場如中華廣場、英雄廣場的商品促銷、文化演出的審批許可。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城管辦)鄧副處長告訴記者,17號文是城管辦根據市政府的意見發出的。
文件下發幾天后,廣州大多商場均接到城管部門要求立即撤銷一切戶外活動的通知,通知認為,戶外促銷是“占地經營,干擾了交通秩序與正常的社會治安環境”。一石激起千重浪,此舉引起了商界的強烈反響。
眾多商家對此很不理解,紛紛聯名上書,要求廣州市人大及市政府取消該禁令,讓廣場活動重見天日。日前,天河城、中華廣場、時代、廣百等十幾余家大型知名商場又聯名向市人大、市政府提交了一份《關于支持商業廣場舉辦文化推廣活動的建議》。
市人大、市政府隨即將聯名書轉給市法制辦,要求盡快將事件調查清楚。據悉,有關部門非常重視商家聯名上書一事,7月6日下午,據天河城廣場及其它商家有關負責人表示,市政府法制辦已經打來電話,詳細詢問了有關情況。
爭議焦點:自家地上擺攤怎算占道經營?
戶外廣場活動究竟是不是大型的亂擺賣?戶外促銷是否就真的“占地經營,干擾了交通秩序與正常的社會治安環境”?
眾商家認為,商業廣場有別于公共廣場,商業廣場區域屬商業物業規劃圖內的商業用地,是合法取得的用地,已依法交納地價,完全屬于企業自用地。“在自家的地上擺攤,怎么能算占道經營?”
廣州市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主任何富杰對占道經營的問題有自己的一套看法。他認為,如果商家擁有“土地使用證”,在“自己的土地”上舉辦活動,就不能算是占地經營、占道經營。因為,占地經營占用的土地必須是公共用地,政府部門不能以“占道經營”為由來禁止商業活動。
合法用地為什么要申請“占地證”?
耐人尋味的是,市城管辦一邊要求商家取消戶外促銷,一邊又要求商家如需進行戶外促銷必須申請“占地證”。
負責發放“占地證”的廣州市市政園林局有關人士表示,大商場前的占地促銷一般需要市或區的市政部門審批,因為“大商場前的戶外廣場活動可以視作占用市政道路,因為廣義上的市政道路包括公共廣場、天橋輻射范圍、人行道、車行道等。”如果商場的占道申請符合相關要求,那么市政園林局就會發給他一個“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市建委有關負責人也表示,市政道路維修、開挖因需要占用道路,必須辦理“占地證”,而商場臨時占用廣場舉行活動也是占道行為,因此也要辦理相關證件。
但是,當一些商家和促銷活動主辦方向所在區的建設局申請“占地證”時,卻被告之:“占地證”是不可能發放的。“占地證”為什么不能發放?市政園林局有關人士表示:“由于現在很多戶外廣場活動都是不符合審批要求的,主要是干擾交通秩序與社會治安,所以市政園林局基本上沒有審批過此類申請。”
拿不到“占地證”,意味著商家無法進行戶外促銷,眾商家對此仍然深感困惑,他們表示廣場是商家的商業用地,已依法交納了地價,屬商家合法用地,為何還要占地證?
大量審批是否有法律依據?
如果商業廣場是商家的自用地,那么,從法律上來講,市政部門是否有權干預商家的促銷活動?尤其是在7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后,商家在自家門口的經營活動需經政府的審批嗎?這些審批是否全部都合法?
廣州市一家大型知名商場的負責人告訴記者,每次搞活動前,他們都會向公安、消防部門等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才展開活動的;環市中路一家知名商場業務部負責人也稱,他們此前是向工商、消防、公安部門申請的;也有部分商家稱,搞活動前也會向商場所在區的城管提出申請。
專門研究行政法的律師何富杰表示,哪些活動需要審批,哪種活動需要審批,需要哪些部門的審批,根據具體的情況,法律上會有不同的規定,但每一次審批,都應該以相關法律為依據。例如,搭臺演出不能有火災隱患,需要考慮消防安全,就需要消防部門審批,而這種審批是有法律依據的。何富杰還表示,如果商場的商業活動是經過有關部門合法審批的,則要看這種審批是“一次有效”還是“一直有效”,這就表示并不是一次審批了,以后就能一直“照章”審批。但如果是“長期有效”的審批,政府部門撤銷原有的行政審批,則必須根據《行政許可法》,給予一定補償。
而對于法律上沒有規定的,依據現行的《行政許可法》精神,政府部門則不應該胡亂設立行政許可。
雙方意見
商家:廣場文化活動一舉多得
眾商家認為,舉辦廣場文化推廣活動意義重大。
首先,廣場文化活動活躍市民的文化生活,促進文化大都市的建設,還有助于政府宣傳政策法規。
再者,活動不僅會吸引了廣大市民,還能取得眾多商家的贊助和直接參與,社會效應值得肯定。
并且,在戶外舉辦活動的多為國內、國際知名品牌企業,他們正是看好廣州的經營環境和強大的消費市場,廣場活動的經濟效應不容忽視。
另外,舉辦戶外活動還有助于促進消費,增加稅收,無論從哪個方面看,對政府、企業、民眾都是一舉多得的好事。眾商家表示,取消商業廣場的文化活動是很不明智的做法。
城管:商業廣場促銷影響廣州市容市貌
對此,城管辦鄧副處長表示,城管辦代表政府發文要求撤消商業廣場商品促銷、文化演出審批許可,主要是因為這些戶外廣場活動不利于城市管理,影響了廣州的市容市貌。他認為,為了維持良好的城市管理秩序,政府部門有必要對此進行嚴格管理。
鄧副處長說:“商家所謂的‘文化推廣活動’是一個很模糊、很寬泛的概念,它囊括了純粹的商業促銷和政府行為性質的公益活動。事實上,60%以上的戶外廣場活動都是商業性質的,一般都是商場將戶外場地出租給某個企業臨時使用。這種促銷活動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大型亂擺賣。如果允許此類活動泛濫,那么小商販的亂擺賣是不是也可以允許呢?”
鄧副處長還向記者透露,今年國慶、明年春節等節假日來臨時,城管辦還會專門針對商業廣場促銷重新發文,嚴格控制戶外廣場活動的審批。但促銷禁令也不是“一刀切”,健康咨詢、“申亞”等大型公益性活動經審批后仍可舉行。
求解:審批要規范
據了解,廣州各區商場、廣場搞活動所需申報審批的部門不太相同,至于應該向哪些部門申報,目前法律上沒有統一的規定。因此,眾商家上書市政府,建議市政府盡快制定配套商業廣場文化活動的管理政策,讓商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審批更加規范。
商業界一位知情人士7日透露:“政府有關部門不僅十分重視這起聯名上書事件,更有政府調查人員表示:城管部門這樣做沒有執法依據,政府將會給商家一個說法”。
對此,有商家樂觀地推測:商家聯名上書已引起政府重視,相信政府會慎重考慮,說不定會出臺讓政府、商家、消費者三贏的法規。
事后監督代替事前審批
針對林林總總的各類審批,何富杰認為,根據《行政許可法》的精神,有一些審批是可以用事后監督來代替事前審批的。如果沒有相關法律作為審批的依據,但政府部門又不得不管的時候,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事后處罰進行管理。
例如,商場的活動由于圍觀人數太多,人群擠到了交通要道上,影響到交通,這時就需要交警方面和城管方面來管理。但這種管理不一定非要事前審批,商家本身應該控制一下情況,如果商家控制得好,活動并不影響交通,那么就沒有必要每個活動都要事前審批。政府部門可以采取事后監管的方式,如果阻塞了交通,可以罰款等。
- 該帖于 2005-12-18 1:39:00 被修改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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