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回貼的內容來看,都是當事雙方在彼此調笑。50樓的提示得好,我幫你們找到法律的解釋
詐騙罪往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現在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根據本法第300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 以詐騙罪論處。
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人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成立詐騙罪。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本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2000元為起點。但這并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并依法處罰。需要研究的是,行為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財物,但同時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時,是否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詐騙罪所造成的損害是指被害人整體財產的減少,故上述行為不成立詐騙罪;有人認為是被害人個別財產的喪失,故上述行為仍然成立詐騙罪;還有人認為詐騙罪是對信義誠實的侵害,不要求發生財產損害。我們認為,詐騙罪是對個別財產的犯罪,而不是對整體財產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詐花3萬元人民幣購買3萬元的物品,雖然財產的整體沒有受到損害,但從個別財產來看,如果沒有行為人的欺詐,被害人不會花3萬元購買該物品,花去3萬元便是個別財產的損害。因此,使用欺詐手段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騙取財物的,即使支付了相當價值的物品,也應認定為詐騙罪。
我建議你們對博公堂,還大家一個真相。
樓主描述的這三家公司將成為同行軟件、POS硬件和打印機廠家的公敵!樓主這招狠!軟件廠家因為要和思迅競爭,做易捷通和研科硬件就等于支持思迅,同樣道理;做硬件的如果和思迅合作就等于支持了易捷通和研科;做POS機的更不敢和研科合作,那樣就等于在與狼共舞,支持易捷通這個競爭對手!還有那些做的比較大的代理商,你們如果做思迅軟件,沒有做易捷通和研科硬件,那么其實你們也是在搬石頭砸自己的腳;你做易捷通的機器沒做思迅軟件,其實也是在支持競爭對手,還是要砸自己的腳。你們三家用心良苦,不過也確實有點不厚道,這樣坑害同行坑害代理商,實在可恥的很!
這三家公司完了,以后將成為同行的公敵,估計氣息將盡,前途堪憂!跟你們走的代理商在不久的將來也將沒產品做了,跟著你們倒霉!
不過,話說回來,樓主,你煞費苦心,找到別人的隱秘資料,等于公布別人的隱私,有必要嗎,玩的也太狠了,要給別人一條活路啊!狗急了會跳墻的。。。。
- 該帖于 2011-5-19 16:55:00 被修改過易捷通的機器雖然低價,但品質完全不行,基本上返修率達到50%以上,而且就那么幾款機器,產品更新速度也不行!但易捷通搞市場營銷還是有一套的,樓主爆的料也算是一種手段!
而奧凱軟件公司,根本就沒什么人員,很小的規模,感覺沒什么人在辦公!樓主這么說,我就明白了,原來是思迅的掛名公司,感覺挺皮包的!這樣對奧凱的代理商來說,挺懸的!
雖然里面的關系多錯綜復雜,但首先要保證的就是產品的品質,產品的服務和后續的更新能力。按易捷通目前的產品質量,我看再怎么變都不行!
番茄洗干凈了頂多也就叫西紅柿,絕對成不了紅寶石!
- 該帖于 2010-1-7 17:05:00 被修改過思迅軟件離職人員盜版其公司產品遭起訴
(深圳/聯合電訊社)--近期,深圳思迅軟件有限公司發現在市場上有分別叫“康迅”和“世紀鴻威”的兩家公司宣傳和銷售的產品和旗下的產品十分雷同,經有關部門查證后,證實是原公司離職人員將產品改頭換面后進行非法銷售,是侵犯原公司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為此思迅軟件已采取相應法律手段,以制止該違法的行為,具體法律措施如下:
思迅軟件已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正式起訴“深圳市康迅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世紀鴻威科技有限公司”,這兩家公司生產和銷售餐飲及商業POS進銷存管理軟件涉嫌盜版思迅軟件自主開發的“美世家餐飲”和“商業之星”系列管理軟件,并分別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80萬和50萬元,停止侵權和盜版行為。日前法院已對“康迅”和“世紀鴻威”這兩家公司進行了證據和財產保全,并對其目標程序、源程序、銷售合同、銷售記錄、財務帳冊及有關設備進行查封和扣押,同時也對其銀行帳號進行了查封,有關的法律行動和程序正在進行中,法院將在近期開庭審判此案。
思迅軟件公司將加大力度,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堅決打擊有關的盜版違法行為,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思迅軟件離職人員盜版其公司產品遭起訴
(深圳/聯合電訊社)--近期,深圳思迅軟件有限公司發現在市場上有分別叫“康迅”和“世紀鴻威”的兩家公司宣傳和銷售的產品和旗下的產品十分雷同,經有關部門查證后,證實是原公司離職人員將產品改頭換面后進行非法銷售,是侵犯原公司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為此思迅軟件已采取相應法律手段,以制止該違法的行為,具體法律措施如下:
思迅軟件已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正式起訴“深圳市康迅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世紀鴻威科技有限公司”,這兩家公司生產和銷售餐飲及商業POS進銷存管理軟件涉嫌盜版思迅軟件自主開發的“美世家餐飲”和“商業之星”系列管理軟件,并分別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80萬和50萬元,停止侵權和盜版行為。日前法院已對“康迅”和“世紀鴻威”這兩家公司進行了證據和財產保全,并對其目標程序、源程序、銷售合同、銷售記錄、財務帳冊及有關設備進行查封和扣押,同時也對其銀行帳號進行了查封,有關的法律行動和程序正在進行中,法院將在近期開庭審判此案。
思迅軟件公司將加大力度,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堅決打擊有關的盜版違法行為,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