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委出臺新規定十三種價格行為屬于欺詐
國家計委最近出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13種價格行為被列為價格欺詐行為。
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13種價格欺詐行為分別是:
----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標市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采取外價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慌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慌稱收購,銷售商品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慌稱為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
國家計委有關負責人說,《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價格欺詐行為均有權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