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協議書 編號:(加盟第 號) 甲方:友好便利店
乙方:
根據國家超市聯鎖協會《關于連鎖經營管理規范的意見》及《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批示精神,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甲方就乙方或為甲方的加盟店及所擁有的權利、義務一事,特達成如下協議: 1. 協議的基本內容 1.1經營責任 1.1.1加盟店所有經營責任由乙方獨自負責,承擔或處理經營活動中所發生的,一切損失或其他相關事宜,并自負盈虧。 1.2員工、店鋪、資金資產(乙方投資的)所有權為乙方獨立擁有,并對其負有全責,甲方于加盟店開店前所提供的商圈調查,營業額及利潤有預估資料,不作為乙方加入友好便利店 系統或開展經營的保證,僅作為乙方加入友好便利店 系統和開展經營的參考。 2.營運規則的遵守 2.1乙方加入甲方后,所有日常業務管理,必須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加盟店運營手冊》執行。 2.2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業務管理進行不定期檢查對相關事宜參照《加盟店運營手冊》進行處理。 3.加盟店資格的確認 3.1經甲方審定,乙方具備加盟資格,且乙方愿意在《加盟店運營手冊》及本協議各項條款的約束經營其店鋪,甲方授予乙方加盟店的資格。 3.2甲乙雙方履行相關手續后,乙方需按本協議及《加盟運營手冊》的規定,給予乙方加盟者的身份及營業資格的確定。 4.友好便利店 商標權的使用 4.1甲方授權乙方在加盟店的店頭及店內其它地方使用甲方企業標識微記“并注明友好便利店 “ ”字樣,門店店標的設計方案由甲方提供,乙方承擔店標的制作、運輸、安裝、維修和保護責任及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亦可委托甲方制作)。合同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收回店標使用權。 4.2乙方需按照本加盟協議及《加盟店運營手冊》所規定的方法,在甲方規定的條件下使用“友好便利店 ”服務標章。 4.3有關加盟的標識及商號、商標、標章及其他標志的使用方法均以《加盟店運營手冊》的規定執行。 5.無協議規定禁止使用“友好便利店 ”商標。 5.1乙方在未得到甲方的書面允許時,不得在超市以外的經營事項中使用甲方商標及其他類似“友好便利店 ”的名稱或標志,亦不能注冊、登記這些商標、商號。 5.2乙方不得與第三者有前述使用之行為發生 6.營業主體的明確 6.1乙方為經過合法工商注冊,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主體,乙方獨立承擔經營風險及經營責任,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開展業務活動。 7.營業指導與支持 7.1免費提供帶有“友好便利店 ”字樣的牌匾一面。 7.2免費進行開業營運指導。 7.3免費進行賣店布局設計。 7.4免費進行人員培訓。 7.5.免費進行商品規劃。 8.商品供應: 8.1為了保證友好便利店 銷售系統的形象品質,乙方必須確保采購商品的質量。 8.2為了確保友好便利店 銷售系統加盟營業的獨特性及對一般消費者的形象與銷售商品品質的維護與管理,乙方所售商品的品項、式樣、價格、銷售方法等均須依甲方的規定執行。 11.協議規定的期限與變更 11.1本協議的期限由乙方在加盟店開始營業之日起定為二年。 11.2乙方應于本協議期滿一個月前,書面告知甲方是否續約或更新協議,如需續約或更新協議的內容則依甲方所定的程序進行。 11.3新續協議或更新協議時限為貳年。 11.4如乙方在本協議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拒絕與之續約。 11.4.1有損友好便利店 系統的整體形象。 11.4.2有損友好便利店 系統的聲譽,信任度行為。 11.4.3經營績效不良。 12.協議終止 12.1乙方若遇下列各項情形之一時,本協議自行終止。 12.1.1乙方因債務和解散,或公司重新開始更新手續時。 12.1.2認定乙方已停止或放棄本加盟店之營業時。 14.未盡事宜,甲乙雙方簽約之前補充說明,此協議友好便利店 有最終解釋權,甲乙雙方出現糾紛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解決。 此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正本各一份。 加盟時間: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友好便利店 乙方: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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