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樓主的帖子后,給人的感覺像是一位吃過“職業打假人”大虧的商戶的牢騷貼。
樓主的字里行間帶有非常明顯的、強烈的情緒化的傾向性。當然是傾向于售假(或提供售假平臺)的一方。
作為百貨零售行業里的一名從業人員,對“職業打假人”確實比較反感。
但不能因為反感就要將其上升到法治層面與道德層面去批判,在此我想談談我看法:
一、從道德層面上看
從售假(或提供售假平臺)的一方來看,“職業打假人”確實是不道德的,其理由一般是“知假買假”,還來索賠。
但是,從消費者方面來說,“職業打假人”打擊了假貨、曝光了假貨,反而是一件好事,并沒有什么不妥。
我們作為經營方,應該從多方面去思考這個事,不應只站在自己的角度去看待“職業打假人”。經營方更應該去思考的應該是怎么提升自己的商品管控能力,減少甚至杜絕假貨的出現,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優質的商品與服務,而不應該僅僅去抱怨“職業打假人”,因為,即使沒有“職業打假人”群體,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也會越來越高。尤其是在當今互聯網快速傳播的前提下,經常性出現消費者維權事件,對企業的聲譽及前途都是極大的傷害。馬云為什么要開天貓?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提升平臺上商品的品質,爭取因淘寶而損失的企業品牌信譽。
從某種意義上說,“職業打假人”對促進行業自律反而是一種推動作用,沒了家伙,這類群體自然就會消失。
至于說“職業打假人”的獅子大開口,這個是雙方談判上的問題,換做普通消費也不一定就能輕易了事。
二、從法律層面上看
樓主帖子開篇就將“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定性為:敲詐勒索,栽贓陷害,這種定性顯然是過于情緒化了。
栽贓陷害,通過子虛烏有的東西達到迫害他人的目的!奥殬I打假人”購買的貨物,顯然是假貨,才能打假(不排除個別以假次貨替代真貨而實施的欺詐性打假,這種行為對銷售方反而是有利的,如果不是假貨,沒有哪個銷售方會愿意屈服于這種打假)。因此,所謂栽贓陷害是完全不站不住腳的。
敲詐勒索,這種所謂的“敲詐勒索”情況出現的概率比較高。很多商戶因為估計到市場影響、品牌形象往往會選擇忍氣吞聲、啞巴吃黃連,悄無聲息的平息事件。但我想說的是,首先,“職業打假人”能夠“敲詐勒索”的前提是什么?是我們的商戶確確實實的售假了,他們的行為才可行性,他們的目的才能有達成的可能,所以,這個“售假”的前提我們不能忽視。其次,所謂的“敲詐勒索”更多的是一種談判的方式(當然,肯定是存在小部分違法的“敲詐勒索”行為,但大部分應該不會去觸碰法律的紅線,那是自討沒趣),因為“售假”一方肯定會討價還價(也有王海這種情況,一次性買很多假貨,根據相關法律的賠償倍數,有的索賠的金額也是相當的驚人的)。
再來看看“職業打假人”行為的本身是否如樓主所說是游走于法律的邊緣。
法治社會一條基本準則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奥殬I打假人”的行為顯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這種行為至少法律上是允許的。是不是打“插邊球”,目前社會上還有爭論,但社會上的爭論歸爭論,是否違法、是否處罰還是以現行法律為準。另外,最高院也出了關于食品和藥品行業“知假買假”的維權行為的司法解釋,明確的表示“售假”一方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唯有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這個非常明確的表明了“知假買假”不影響消費者主張權利的行為。這個規定可以擴大解釋應用到其他消費品上。
最后,作為零售行業的一員,我們應該歡迎“職業打假人”的到來,他們無假可打更能證明我們對消費者的責任心。我們不應該懼怕他們,而應該接受經驗教訓,提高自己對商品質量的管控水平與能力,這才是企業持續發展的原動力。“職業打假人”打不垮我們的企業,能夠打垮我們企業的是“假貨”,是我們應對危機的公關能力(公關能力不是說掩蓋事件的能力)。
看完樓主的帖子后,給人的感覺像是一位吃過“職業打假人”大虧的商戶的牢騷貼。
樓主的字里行間帶有非常明顯的、強烈的情緒化的傾向性。當然是傾向于售假(或提供售假平臺)的一方。
作為百貨零售行業里的一名從業人員,對“職業打假人”確實比較反感。
但不能因為反感就要將其上升到法治層面與道德層面去批判,在此我想談談我看法:
一、從道德層面上看
從售假(或提供售假平臺)的一方來看,“職業打假人”確實是不道德的,其理由一般是“知假買假”,還來索賠。
但是,從消費者方面來說,“職業打假人”打擊了假貨、曝光了假貨,反而是一件好事,并沒有什么不妥。
我們作為經營方,應該從多方面去思考這個事,不應只站在自己的角度去看待“職業打假人”。經營方更應該去思考的應該是怎么提升自己的商品管控能力,減少甚至杜絕假貨的出現,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優質的商品與服務,而不應該僅僅去抱怨“職業打假人”,因為,即使沒有“職業打假人”群體,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也會越來越高。尤其是在當今互聯網快速傳播的前提下,經常性出現消費者維權事件,對企業的聲譽及前途都是極大的傷害。馬云為什么要開天貓?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提升平臺上商品的品質,爭取因淘寶而損失的企業品牌信譽。
從某種意義上說,“職業打假人”對促進行業自律反而是一種推動作用,沒了家伙,這類群體自然就會消失。
至于說“職業打假人”的獅子大開口,這個是雙方談判上的問題,換做普通消費也不一定就能輕易了事。
二、從法律層面上看
樓主帖子開篇就將“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定性為:敲詐勒索,栽贓陷害,這種定性顯然是過于情緒化了。
栽贓陷害,通過子虛烏有的東西達到迫害他人的目的。“職業打假人”購買的貨物,顯然是假貨,才能打假(不排除個別以假次貨替代真貨而實施的欺詐性打假,這種行為對銷售方反而是有利的,如果不是假貨,沒有哪個銷售方會愿意屈服于這種打假)。因此,所謂栽贓陷害是完全不站不住腳的。
敲詐勒索,這種所謂的“敲詐勒索”情況出現的概率比較高。很多商戶因為估計到市場影響、品牌形象往往會選擇忍氣吞聲、啞巴吃黃連,悄無聲息的平息事件。但我想說的是,首先,“職業打假人”能夠“敲詐勒索”的前提是什么?是我們的商戶確確實實的售假了,他們的行為才可行性,他們的目的才能有達成的可能,所以,這個“售假”的前提我們不能忽視。其次,所謂的“敲詐勒索”更多的是一種談判的方式(當然,肯定是存在小部分違法的“敲詐勒索”行為,但大部分應該不會去觸碰法律的紅線,那是自討沒趣),因為“售假”一方肯定會討價還價(也有王海這種情況,一次性買很多假貨,根據相關法律的賠償倍數,有的索賠的金額也是相當的驚人的)。
再來看看“職業打假人”行為的本身是否如樓主所說是游走于法律的邊緣。
法治社會一條基本準則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奥殬I打假人”的行為顯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這種行為至少法律上是允許的。是不是打“插邊球”,目前社會上還有爭論,但社會上的爭論歸爭論,是否違法、是否處罰還是以現行法律為準。另外,最高院也出了關于食品和藥品行業“知假買假”的維權行為的司法解釋,明確的表示“售假”一方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唯有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這個非常明確的表明了“知假買假”不影響消費者主張權利的行為。這個規定可以擴大解釋應用到其他消費品上。
最后,作為零售行業的一員,我們應該歡迎“職業打假人”的到來,他們無假可打更能證明我們對消費者的責任心。我們不應該懼怕他們,而應該接受經驗教訓,提高自己對商品質量的管控水平與能力,這才是企業持續發展的原動力!奥殬I打假人”打不垮我們的企業,能夠打垮我們企業的是“假貨”,是我們應對危機的公關能力(公關能力不是說掩蓋事件的能力)。
看完樓主的帖子后,給人的感覺像是一位吃過“職業打假人”大虧的商戶的牢騷貼。
樓主的字里行間帶有非常明顯的、強烈的情緒化的傾向性。當然是傾向于售假(或提供售假平臺)的一方。
作為百貨零售行業里的一名從業人員,對“職業打假人”確實比較反感。
但不能因為反感就要將其上升到法治層面與道德層面去批判,在此我想談談我看法:
一、從道德層面上看
從售假(或提供售假平臺)的一方來看,“職業打假人”確實是不道德的,其理由一般是“知假買假”,還來索賠。
但是,從消費者方面來說,“職業打假人”打擊了假貨、曝光了假貨,反而是一件好事,并沒有什么不妥。
我們作為經營方,應該從多方面去思考這個事,不應只站在自己的角度去看待“職業打假人”。經營方更應該去思考的應該是怎么提升自己的商品管控能力,減少甚至杜絕假貨的出現,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優質的商品與服務,而不應該僅僅去抱怨“職業打假人”,因為,即使沒有“職業打假人”群體,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也會越來越高。尤其是在當今互聯網快速傳播的前提下,經常性出現消費者維權事件,對企業的聲譽及前途都是極大的傷害。馬云為什么要開天貓?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提升平臺上商品的品質,爭取因淘寶而損失的企業品牌信譽。
從某種意義上說,“職業打假人”對促進行業自律反而是一種推動作用,沒了家伙,這類群體自然就會消失。
至于說“職業打假人”的獅子大開口,這個是雙方談判上的問題,換做普通消費也不一定就能輕易了事。
二、從法律層面上看
樓主帖子開篇就將“職業打假人”的行為定性為:敲詐勒索,栽贓陷害,這種定性顯然是過于情緒化了。
栽贓陷害,通過子虛烏有的東西達到迫害他人的目的。“職業打假人”購買的貨物,顯然是假貨,才能打假(不排除個別以假次貨替代真貨而實施的欺詐性打假,這種行為對銷售方反而是有利的,如果不是假貨,沒有哪個銷售方會愿意屈服于這種打假)。因此,所謂栽贓陷害是完全不站不住腳的。
敲詐勒索,這種所謂的“敲詐勒索”情況出現的概率比較高。很多商戶因為估計到市場影響、品牌形象往往會選擇忍氣吞聲、啞巴吃黃連,悄無聲息的平息事件。但我想說的是,首先,“職業打假人”能夠“敲詐勒索”的前提是什么?是我們的商戶確確實實的售假了,他們的行為才可行性,他們的目的才能有達成的可能,所以,這個“售假”的前提我們不能忽視。其次,所謂的“敲詐勒索”更多的是一種談判的方式(當然,肯定是存在小部分違法的“敲詐勒索”行為,但大部分應該不會去觸碰法律的紅線,那是自討沒趣),因為“售假”一方肯定會討價還價(也有王海這種情況,一次性買很多假貨,根據相關法律的賠償倍數,有的索賠的金額也是相當的驚人的)。
再來看看“職業打假人”行為的本身是否如樓主所說是游走于法律的邊緣。
法治社會一條基本準則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職業打假人”的行為顯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這種行為至少法律上是允許的。是不是打“插邊球”,目前社會上還有爭論,但社會上的爭論歸爭論,是否違法、是否處罰還是以現行法律為準。另外,最高院也出了關于食品和藥品行業“知假買假”的維權行為的司法解釋,明確的表示“售假”一方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唯有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這個非常明確的表明了“知假買假”不影響消費者主張權利的行為。這個規定可以擴大解釋應用到其他消費品上。
最后,作為零售行業的一員,我們應該歡迎“職業打假人”的到來,他們無假可打更能證明我們對消費者的責任心。我們不應該懼怕他們,而應該接受經驗教訓,提高自己對商品質量的管控水平與能力,這才是企業持續發展的原動力!奥殬I打假人”打不垮我們的企業,能夠打垮我們企業的是“假貨”,是我們應對危機的公關能力(公關能力不是說掩蓋事件的能力)。
首先,夜貓穿上馬甲不能秒變縮頭龜,也不能秒變笑笑,畢竟秉性難移。
其次,目前創建和諧社會,社會價值觀伴隨經濟增長也在產生質的變化(良性的哦),這個過程中會有不同的聲音,需要尊重,而不是謾罵,搞得自己很LOW B哦。
再者,提升供給側需求,打擊造假販假,需要監管層、渠道和大眾共同努力,笑笑們捂上眼睛躺著賺錢的日子不再有了哦。打擊造假販假必然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目前這些打假人被某些人艷羨的酬勞相比之下是不是很巨大呢?你可以說這些打假人拿了錢,其實然并卵。但是還有人啥都沒干還要對別人說三道四,而且那么多、那么多、那么多自詡有知識、有文化的人哦。
把售假的條件撇的一清二楚……
你的整片行文建議你再從新看一遍
沒有任何支撐依據,仿佛怨婦一般的抱怨
這樣是解決不了問題
不否認有惡意的“打假”
更不能否認我們現在的“假貨”太多,這是我們商場、超市的責任
另外,這也不是你所謂的“鉆法律空子”,這較合理利用法律,
并且最高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已經非常明確的表示了支持,
我們作為經營者與其如怨婦一般的在網上抱怨,不如好好做好自己的商品品質管控,讓他們無“假”可打
雖然我跟你一樣不喜歡他們,但我至少不會說他們道德水平比售假的人低
你作為一個干過20多年零售的人,
我想對于商場購物中心里的假貨,早就該心知肚明了,何必在此樹立道德制高點?
我作為一名零售人,雖然沒你工作時間長,但也不短,就拿服裝來說,商場里、專賣店里有多少是貼牌,有多少是來自武漢、廣州的檔口,難道你真一點不知道?
我說的不是理想狀態,而是客觀事實,當然,我從來不否認有惡意的“打假”。
也從來不會說“職業打假”比“售假”的道德低
人家的行為只要合法,沒什么可說的,那只有管好自己,讓“職業打假”無假可打
至于說“有時候一個未經驗證不能確定就是假貨東西,他們先大肆張揚,以給商家壓力,檢測之后并非假貨,但給商家信譽造成了重大損失!边@種言論,我確實不敢茍同,未經證實以前,確實會對商家信譽產生不良影響,但經過檢驗后證實非假貨,不但不會損害商家利益,反而更能顯示出商家的可信度。
當然了,要說對“職業打假人”這個群體的喜惡,至少做零售的沒人喜歡他們。
我們公司做了60多年零售,對自身的要求比較高,當然,雖然我們很小心謹慎,嚴格把關,仍然不能杜絕“假貨”這個問題,但我們也從來沒有把“職業打假人”看做道德低下的臭狗屎,有“假貨”使我們自身的問題,遇到“打假”用心去解決,雖然不能每次都得到滿意的結果,也沒見“打假”對我們產生多大的影響。
你是聯營的,你可以去找供應商追償,你是自營的,那就說明自身的出發點可能就有問題。
“職業打假”雖然討厭(我想更多的是我們這些銷售方討厭他們吧),但沒有必要去如此的貶低他們
他獅子大開口,你按政府法律章辦事,只要用心去解決,只要不是故意“售假”,消費者其實還是很寬容的。
把售假的條件撇的一清二楚……
你的整片行文建議你再從新看一遍
沒有任何支撐依據,仿佛怨婦一般的抱怨
這樣是解決不了問題
不否認有惡意的“打假”
更不能否認我們現在的“假貨”太多,這是我們商場、超市的責任
另外,這也不是你所謂的“鉆法律空子”,這較合理利用法律,
并且最高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已經非常明確的表示了支持,
我們作為經營者與其如怨婦一般的在網上抱怨,不如好好做好自己的商品品質管控,讓他們無“假”可打
雖然我跟你一樣不喜歡他們,但我至少不會說他們道德水平比售假的人低
把售假的條件撇的一清二楚……
你的整片行文建議你再從新看一遍
沒有任何支撐依據,仿佛怨婦一般的抱怨
這樣是解決不了問題
不否認有惡意的“打假”
更不能否認我們現在的“假貨”太多,這是我們商場、超市的責任
另外,這也不是你所謂的“鉆法律空子”,這較合理利用法律,
并且最高院出臺的司法解釋已經非常明確的表示了支持,
我們作為經營者與其如怨婦一般的在網上抱怨,不如好好做好自己的商品品質管控,讓他們無“假”可打
雖然我跟你一樣不喜歡他們,但我至少不會說他們道德水平比售假的人低
這位網友看來很激動,甚至說話到了語無倫次,不加思考的地步。
首先,你說超市和百貨行業的本質區別不同,那請問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百貨有服裝,超市有服裝,超市受食品,百貨同樣售食品,本質都是為消費者提供衣、食、用的零售商,我實在不知道二者本質的不同在哪里?當然你要說管理上的本質不同,那任何兩個門店都可以說具有本質上的不同了。你說是不是?
話說回來,我也只是舉了服裝這個例子,服裝就代表了百貨嗎?請問除了便利店,現在哪個稍大一點的超市沒有服裝?
其次,只要不是欺詐性的“打假”,其他在你口中所謂的“惡意打假”至少在目前的法律體系下都是合法的。你要是不明白可以去請教你們公司的法律顧問,或者也可以自學法律,長點真實的知識,不要憑感覺判斷,另外,你所舉例的所謂“利用法律殺人、防火”的例子,實在過于可笑,不像一個正常的成年人思維。
欺詐性“打假”,這是個根本的違法行為,當然的具有主觀上的惡意,也不能成為打假,這個行為,目前現有的法律完全可以支持經營者的訴求,當然,如果你真的賣假的話,那就只能到網上來喊喊了,法律不支持你。
另外說一句,超市的“假貨”,你做超市,應該心知肚明,過期食品,尤其是熟食,十個超市七八個都會存在,可笑的是,你居然還跟我普及說什么沒見過吃了超市的食品死人的事,難道吃個過期食品就要死人,這是多么可笑,吃不死人的食物就不是“假貨”?(廣義假貨)
我所說的那個司法解釋,不是我杜撰,我也不可能杜撰出來專門蒙你,這毫無意義。
既然你不信那就去買些書看看,不想買書就網上搜搜,不要不懂裝懂,還出口穢言。
還是那句話,只要不是被欺詐性的打假,其他的都是經營者自己活該。
你在網上抱怨,抱怨到死都沒用,
至于有些合法打假人獅子大開口要求賠償時(太多了法律也不支持),那就是考驗各人處理危機的能力了
有的人處理不好,只能到處抱怨,有的人處理得好,大事化了
總之,經營者與其在網上抱怨泄憤(那毫無效果),不如管理好自己的場子,學好法律,那樣才是正道。
如果我再這樣回答你的問題,我就是蠢材。
禮貌的回答你以上的辯論
“看看你的回復。不得不佩服你的智商。你的辯解,我不喜歡再看解釋,大家看事實,事實會告訴你的。如果把辯論,當著一種抱怨。那你平常估計一定有很多抱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