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會員儲值卡限辦卡人本人使用,不料卻遭他人盜刷一空,商家、消費者各有說法。近日,朱女士在溫州某超市刷卡消費時,被告知她出示的會員儲值卡余額為零。經(jīng)超市方核對,朱女士出示的這張卡是別人辦理的,而朱女士自己辦的那張卡卻被人于去年12月28日至30日分3次在三家外地門店使用,卡內(nèi)的1876.10元余額被盜刷一空。
“我有把各類消費卡放入隨身包的習慣,而自己這張卡只在去年10月使用過一次。”朱女士懷疑就是在那次刷卡時,被收銀人員 “掉包”了。超市方對此大喊冤枉,認為其猜測毫無證據(jù),且他們在與朱女士簽訂的會員儲值卡申購合約上早有約定,朱女士有義務保管好自己的儲值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由朱女士承擔一切損失。
對此,朱女士認為,合約第一條明確約定會員儲值卡僅限本人使用,即便不慎遺失,其他人也不可以使用這張卡刷卡消費。雙方就此分歧爭執(zhí)不下,朱女士向溫州市12315申訴舉報中心申訴。
鹿城區(qū)消保委進行調(diào)解時指出,該超市會員儲值卡采用的是實名制,并在合約第一條就約定該卡僅限辦卡人本人使用。但在日常經(jīng)營中,超市方并未采取相關措施核實刷卡人身份。而在該合約其他條款中,有“消費者有義務保管好會員儲值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由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掛失手續(xù)生效前的經(jīng)濟損失由消費者自行承擔”等免除超市賠償義務、限制消費者索賠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格式條款,但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該責任限制格式條款的存在。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相關規(guī)定。因此,超市方理應對朱女士此次損失承擔相應責任。經(jīng)調(diào)解,雙方達成諒解,超市方致歉,并進行補償。
超市發(fā)行會員儲值卡涉及廣大消費者,為避免會員儲值卡申購合約中不合理條款引發(fā)更多消費申訴,日前,鹿城區(qū)消保委對該超市發(fā)放勸喻函,勸喻該超市在修訂合約時以公平原則確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2月14日,該超市總部答復,將仔細斟酌合約各條款,盡快修改不合理條款。
(來源:市場導報 記者:于倩 通訊員: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