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
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 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 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女職工懷孕及生育(假期、工資待遇等相關事項)一覽表:
假期 |
主要條件 |
期限 |
工資 |
主要依據 |
保胎假 |
醫院證明需休假 |
2.5個月 |
按病假待遇 |
勞動部復函 |
產前假 |
單位同意 |
2.5個月 |
原工資的80% |
地方性規定 |
產假 |
正常生育 |
90天 |
原工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
國務院法規 |
難產 |
增加15天 |
|||
多胎,沒多一胎 |
增加15天 |
|||
晚育 |
增加30天 |
|||
流產假 |
妊娠3個月內 |
30天 |
原工資(生育保險支付) |
國務院法規 |
妊娠3—7個月 |
45天 |
原工資(生育保險支付) |
國務院法規 |
|
哺乳期 |
|
1年 |
原工資 |
國務院法規 |
哺乳假 |
單位同意 |
6個月 |
原工資的80% |
地方性規定 |
注:1、以上各假期和待遇的前提條件是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的規定。
2、以上各假期的條件、假期及工資計發,地方性立法有具體規定的,需要參照當地的地方性立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