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鼓勵二手車連鎖經營 從10月25日到本月15日,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就已發布的《汽車貿易政策(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從汽車銷售、二手車流通、配件流通、汽車報廢和報廢汽車回收、對外貿易等各方面對汽車貿易做了相關引導性的規定。該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確認,“自2006年起所有汽車應當實行品牌銷售和服務”。從目前反饋來看,一些專家除對汽車品牌銷售存疑義外,意見主要集中在對“二手車鑒定評估”方面。
二手車經營合資廠商再占優
征求意見稿規定:二手車交易市場不得直接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鼓勵有條件的汽車品牌經銷商等經營主體經營二手車,以及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開展連鎖經營。這個政策一旦實施,將為廠家扶持下的經銷商打開另一扇市場的窗戶,為“誠新”、“特選”等二手車品牌提供了發展的機會。
對二手車交易有著豐富經驗的合資廠商,將聯合經銷商通過品牌化管理,提供二手車的認證和質量保證,提供完善的舊車售后服務,在二手車經營上,合資廠商相比本土廠商進一步占優。
“二手車鑒定評估”提法有爭議
但有人對征求意見稿有一些提法存異議。一種看法認為,“舊機動車鑒定評估及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的提法變更成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與二手車鑒定估價師后,縮小了鑒定評機構及鑒定估價師的執業范圍。因為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汽車報廢標準之前需進行所有權轉移的汽車”,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可舊機動車則是一個泛指,既有靜態又有動態。包括:舊機動抵押、典當、清產核資、車損、司法鑒定及價格咨詢等。所以,商務部必須為鑒定評估機構的生存留―點空間,因此應該沿用原來的稱謂。
另外一個意見認為,“自2006年起,所有汽車應當實行品牌銷售和服務”,應該改為“自2006年起,除特種車輛外,其他所有汽車應當實行品牌銷售和服務”。因為消防、警用、醫用以及特種車輛等的使用對象分布不平衡,地區差異和資金差異很大,用戶的個性化需求又不盡相同,在品牌銷售中會給經營者加大經營難度和營銷負擔,因此,不必要求都要進行品牌銷售。
該帖于 2004-11-8 19:49:00 被修改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