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賣出的產品;過一段時間竟不承認產品是他們銷售的了。唉;新一佳這樣的公司太沒有道德了。買出來的產品可是他們的孩子啊。如今這個娘竟不認得這個孩子了。為什么呢;就因為現在他給自己家的孩子換了見外衣啊。在這之前他們都穿一樣的外衣;就因為我;曾照興,指出他們家的孩子穿衣服太扎眼了。大家看了都以為是天外來星是個寶,后來才知道都是和我們大家熟悉的普通孩子一樣的,沒有什么區別。現在就我;曾照興和大家一 一到來吧!
故事得從公元2006年7月28日哪天說起;那一天我在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其下分店見一奇怪產品(深圳市瓊彬貿易有限公司)制造的“北部灣海寶” 浸酒料。配料有;海馬、海龍、海蛇、海燕、海雀、海五爪、海星、海金錢、海針、龜板、海飄硝、軟體、天麻、花旗參、紅參、黨參、靈芝、杞子、北芪、女貞子、肉蓯蓉、蜈蚣、地龍、鹿筋、鹿鞭、杜仲。 當時見包裝上聲稱配料是來自無污染的北部灣和野生的名貴中藥。本產品是風濕、類風濕、關節炎等病的克星,對半身不遂 ,骨髓炎有療效,對活雪化淤,除風被祛,壯腰補腎,補氣生津有明顯的效果,常服用可防癌腫病,普通人服用可舒筋活絡,強身壯骨,延年益壽。就是這樣的一層對消費者構成欺詐外衣,讓我上當所騙買會這些包裝華麗的孩子(北部灣海寶 浸酒料)后經咨詢其包裝所標示的功效,嚴重的違反了有關的法律法規,因該產品屬于普通食品。卻未經過有關行政部門進行對這些功能試驗。實屬欺詐消費者。
根據我國〈食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定型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必須在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根據不同產品分別按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產品說明書,不得有夸大或者虛假的宣傳內容。第二十二條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產品及說明書必須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七條:食品廣告發布不得出現與藥品相混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暗示宣傳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對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銷售這樣的不文明的孩子(北部灣海寶 浸酒料);我(曾照興)與2006年10月10日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案號為;深羅法民一初字第2581號,要求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領回自己的孩子(北部灣海寶 浸酒料)并且對我進行按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進行賠償。在2006年11月20日審理中,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派出一個小保姆叫什么萍的出來。該保姆在庭上竟聲稱我沒有在他家購買了他們家的孩子(北部灣海寶 浸酒料),可我有發票啊;該保姆稱發票是我在他們家買別的產品時叫他們家收銀員寫上(北部灣海寶 浸酒料)這孩子的名字的,唉;也怪我當時沒有把他們家那孩子(北部灣海寶 浸酒料)身份證號碼(就那產品標碼)給法官當著證據交給法院。就連那孩子當時穿的外衣我也是用手雞拍照的,該死的他們家的小保姆厲害的把他們家孩子全部換一見外衣。在法官問我;你舉證的孩子外衣怎么和他們家孩子的衣服不個一樣的啊,我被問傻了,當時他們家買我這孩子(北部灣海寶 浸酒料)時就穿我現在的這見外衣啊,至于他們家的孩子要什么時候給他們換衣服我那里知道啊。就這樣我被這個代理審判員;張XX判了敗訴。不服啊;
2006年12月7日我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案號為;2007深中法民一終字第370號;在上訴期間,我與2006年12月6日在歲寶商場購買了(深圳市瓊彬貿易有限公司)制造的“北部灣海寶” 浸酒料;。和2007年1月16日在他們老家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的另外一個分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西鄉商場也購的這孩子深圳市瓊彬貿易有限公司(北部灣海寶 浸酒料)外衣也是一樣的提交到中級人民法院;可在07年3月7日開庭的那一天;中級法院卻沒有我提交的那2份購買發票復印件和產品包裝復印件。天哪;我的那些證據羅湖法院竟然沒有給我上交,竟然連我翻身的機會都沒有了。之是為什么呢,這背后可有。。。。。。。。。。。。。我不敢想啊。在等到07年6月5日我拿到判決書,最后的結局不用我說大家也知道了。同時也可以想像這里面有多黑啊;;即日起我將上訪
不過我還是有那么點威力的;呵呵;想一想就因為我買他們家那些孩子(北部灣海寶 浸酒料)他們姥姥家就的把他們以后出生的孩子統統換一件衣服了。以至在后來在別地方我見了此產品我都向工商部門舉報了。這些在深圳市工商局網站都有紀錄。
我發表這些不為別的;只希望個位網友發表點對此時間的評論
作者;曾照興
200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