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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華為“辭職門”事件:華為可能得不償失
2007-11-04 12:01:06 【大 中 小】 發表評論
《勞動合同法》明年起正式實施,其中企業最為頭疼的無疑是第14條,它規定: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或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提出異議,否則用人單位都應當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這一敏感時期,華為鬧出“辭職門”事件,直接找連續工作滿8年的7000多資深員工下手,成本10億元,在業界、勞動部門以及廣大勞動者中間產生廣泛的影響。對于法律界和勞動部門“得不償失”的評價,人力資源內部人士的看法和華為本身的說法比較一致,認為此舉更多的是出于內部人力資源調整的需要。那么,華為到底意欲何為?
專家論點1:
此舉不能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首先,華為真的能夠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不能!
廣東省與廣州市兩級律師協會勞動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肖勝方表示,要想切斷員工工齡的連續性,必須是員工離職,包括辦理工作交接、停止發放工資和社保、辦理失業手續、轉移個人檔案等等。7000人集體辭職之后,只要有人競聘成功,這些“離職”員工已經工作的年限并不能一筆勾銷,而是要連續計算。那么在未來,等他們在華為連續工作滿10年后,他們仍然可以跟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專家論點2:
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補償非雙倍
不過,既然是競聘,就會有人落選,因而華為通過“辭職門”事件可以成功甩掉自己不想要的員工,落選的人可以獲得“N+1”的賠償金。但是這樣的做法,華為同樣沒有占到便宜。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系處處長謝迎建表示,只要研究透了《勞動合同法》,就會發現,勞動合同法根本不會對企業的正規裁員造成沖擊,但是就是有企業想不通,“辭職門”事件只能說華為的人力資源主管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不夠。華為同時讓7000員工辭職,并給予經濟補償,實際上,即便這些員工今后滿10年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假如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而需要給予辭退的話,同樣是以“N+1”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并不會加重企業負擔。“在經濟補償標準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完全一致的,只有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而任意裁員,才會對員工作出最多雙倍的賠償。”
他表示,華為的做法,只是將這筆經濟補償提前發放了而已,而本來可以續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員工也同樣給了補償金,實際上是給自己增加了負擔。特別是,“辭職門”事件發生之后,有部門骨干拿了經濟補償之后主動不愿與華為續約,華為真正是“賠了夫人又折兵”。華為的這種極端做法,既沒有給自己帶來好處,同時也損害了員工對公司的感情,損害了企業的公眾形象,真是“得不償失”!
人力資源業內人士看法:
更可能是企業內部人員大檢閱
華為行為是規避即將到來的《勞動合同法》要求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合同?人力資源業內人士的回答是:“未必!”
任職某國企人力資源經理的蘇先生表示,行業發展日新月異,對員工也要求“與時俱進”,企業一旦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相對而言少了自主選擇權,沒有發生“嚴重違紀”不能炒員工,企業當然要更加慎重地選擇人才。這段時間是調整的時機,企業可以趁此檢閱員工,優勝劣汰。
“華為辭退行動未必是規避《勞動合同法》,勸退8年老員工再與其續簽1~3年的勞動合同,依然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假如真打算規避的話,沒有什么作用。”越秀人力資源顧問總經理李雄文也認同蘇先生的說法,“企業發展遭遇內部瓶頸,藉著新法實施的契機,對內部人員作大檢閱的改革動作,透過這個行為,留想留的人,炒不想留的人。”他指出,“華為此次勸退行為成本更高。首先承擔了本不用付的自動辭職員工的補償費。同時本次勸辭也涉及骨干精英。”
人才市場預測:
年底可能出現炒魷魚高潮
為了應對新法實施,許多企業正在趁最后期限趕緊行動。蘇先生透露,他們在參加《勞動合同法》培訓班時,有“專家”公開提醒他們,“素質不過關的,要炒趁快。”蘇先生告訴記者,《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務用工要與正式員工實行同工同酬,這會導致公司的用人成本增加,所以不合適的人,該退就退,清理掉。蘇先生更向記者指出,為了應對《勞動合同法》,企業必然會趁此調整人員。炒人事件更多可能會在私營中小型企業出現,甚至出現小企業申請破產解散一幫人,再換個牌子的極端情況。
李雄文表示,事實上炒人行動早在9~10月已經開始,11月還會持續,12月就基本很少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絕不意味著“永久員工”
華為“辭職門”事件未了,沃爾瑪裁員風波又起。對企業一再表現出來的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恐懼,廣東省勞動保障廳勞動關系處處長林景青表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絕不意味著“永久員工”,更不是“鐵飯碗”。從解除的法定條件上看,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解除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無根本區別。據了解,國家有關部門即將出臺實施《勞動合同法》相關配套辦法,對用人單位規避法律的行為將不予認可,違規操作的企業可能會得不償失。新法還充分考慮到企業轉產等以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林景青說,《勞動合同法》糾正了目前勞動關系的不合理現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逐漸成為常態,與國際上大多數國家通常做法相一致。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在沒有必要“談虎色變”。
《勞動合同法》規定,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均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員工,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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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華為的企業文化,在業界經常被包裝、宣傳為進取、關懷員工的典范,什么建華為小區、開交通車、建一流的食堂、安全應急電話本等等,表面看起來做得非常好,非常為員工著想。而幾件事,在關鍵的利益面前,卻能看到這個企業“血淋淋”的資本的嗜血本性:
一是交換機從摸擬信號技術到數據信號技術轉變,發動全員大辭職,分流、轉崗之事,用貢獻、悲壯之詞,哄得員工不管是心甘情愿、不心甘情愿地離開,企業內部、社會的輿論造勢、一些技巧性的安置安排,讓員工覺得不自愿離開或鬧事的話,那就是自己的不對,企業已經仁致義盡了,社會也都說做得好。
二是這次“掩耳盜玲”般的辭職安排。
所有不是當企業老板、在給企業打工的打工仔們,清醒吧,在企業上班、掙自己的生活費,永遠都是利益交換,所謂貢獻、犧牲,都不過是利益交換的某一方為從另一方得到最大利益的一種包裝和引誘,如果不是在平等、公平環境里平等、公平的交換,什么企業文化、以人為本,都是那娘的扯蛋。企業會是平等、公平的環境嗎?不是。命運只有掌握在自己手中,努力長本事吧,沒有人會蹲下身來與你一般高給你講平等,只有你自己長高去同別人平等或超過別人去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