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虛構原價打折及保留最終解釋權
●有不參加活動的柜臺或商品不得稱全場促銷
●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設置障礙
本報訊記者胡勇飛報道:省內貿辦、發改委、公安廳、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等6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規范零售商的促銷行為,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零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通知要求,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開展違反社會公德的促銷活動,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范圍,以及相關限制性條件等。應當明示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柜臺或商品,并不得宣稱全場促銷。
促銷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費用;不得利用虛構原價打折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不得降低促銷商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連鎖企業所屬多家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促銷商品售完后應即時明示。零售商不得虛構清倉、拆遷、停業、歇業、轉行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
通知指出,消費者要求提供促銷商品發票或購物憑證的,零售商應當即時開具,并不得要求消費者負擔額外的費用;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絕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退換貨設置障礙。
據悉,零售商違反規定,有關部門將責令其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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