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家樂福踩踏事故責任人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
( 2008-12-06 09:36:30) | 稿件來源:重慶晚報 |
擅自擺桌子引起事故 2007年11月,家樂福沙坪壩店籌劃舉辦十周年店慶糧油等促銷活動,時任家樂福沙坪壩店防損部經理的向學信,全面負責安全工作。向學信安排時任防損部經理助理的被告人段程偉負責活動期間外圍入口的安全保障工作。 2007年11月9日下午,段程偉未按照預案要求,擅自決定在沙坪壩店3個店門的入口下行樓梯處擺放桌子,以控制人流。10日上午7時許,向學信在例行檢查時,發現東門有桌子堵住入口,卻沒糾正。8時20分許,大量購物群眾涌入東門,將桌子擠倒,導致大量群眾相繼跌倒,造成31人受傷、3人死亡的嚴重踩踏事故。 今年10月24日,一審法院以段程偉、向學信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 “店長應負主要責任” 一審宣判后,段程偉不服判決。他以事實不清、量刑過重,主要責任人未歸案為由,向一中院提起上訴。 段程偉在上訴書中稱,“11·10踩踏事故”的發生,是由于安保力量嚴重不足,打折促銷活動安全預案總負責人張黎對促銷活動的影響力、人流量估計不足,以及指揮處置不當造成,張黎才是踩踏事故的主要責任人,“最終由我承擔法律責任不公平”。 段程偉還認為,一審法院以“傷亡人數眾多,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在社會上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認定“情節特別惡劣”,沒有法律依據,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量刑過重,請求改判。 (記者 楊野 李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