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部門從未發許可 眾多酒樓非法賣蛇
■在從化太平鎮一市場內,許多蛇混合放在一起,專家稱如果蛇有病就存在交叉感染的可能。 市林園局稱將嚴厲打擊,最高可罰款10萬元 ■新快報記者 付玉良 范如石 見習記者 羅瓊 文/圖 按照規定,無論養蛇還是在酒樓里出售有蛇肉的菜肴,都必須先獲得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下稱市林園局)頒發的許可證。記者昨日了解到,廣州的菜市場和酒樓現在雖然處處可見有人賣蛇,但迄今為止實際上廣州并未發出過一張相關許可證,也就是說,相關商家從事的此類經營活動皆屬非法。 記者采訪發現,雖然廣州并不允許餐館賣蛇肉,但蛇類菜品在廣州各大餐館依然大行其道。據悉,市林園局近日對廣州20余家餐館進行了檢查,并對售賣蛇肉的餐館進行了處罰。該局表態,對違反規定的餐館將發現一家打擊一家。按照廣東省有關規定,最高可以罰款10萬元。 前日17時,記者將從嘉禾菜市場和龍口西路“毛家灣”飯店所購的兩份蛇肉送往廣州某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主要檢查項目為是否含有“瘦肉精”成分。昨天得出的檢測結果顯示“瘦肉精”成分并未超標。 相關法規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修正)第二十五條:非法出售、收購、宰殺、運輸、攜帶、貯存和郵寄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非法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還必須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準的二倍補繳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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