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調查說明中國商業聯合會商業防損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防損委)完成了第四次全國商業安全調查,調查采用無記名問卷調查方式進行;被調查對象分為:零售企業的防損工作負責人,供應商的相關負責人和電商。回收總樣本量為228份,有效樣本量:210份,樣本有效率為92%;其中:零售商71份,電商49份,供應商90份。本次調查共覆蓋全國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家標準《零售業態分類》(GB/T18106-2004),我們調查了17種業態中的13種主要業態。二、調查結果2012年商業損失率較去年略有增長,損失額達二千五百多億。根據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全國城鎮消費品零售總額為182,414億元,扣除城鎮餐飲收入額20,338億元(根據統計公報推算結果),測算出城鎮商品零售額為162,076億元,按照本次調查得出的1.59%商業損失率計算,2012年我國商業損失額為2,577億元。2012年商業損失率較2011年的1.55%損失率略有擴大。根據防損委近4年的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商業損失率主要集中在1.5%-1.6%之間(見表1)。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我國消費品零售額仍會持續增加,商業損失率未見降低的情況下,整個損失額還將不斷擴大。從我們的統計分析看,商業損失額連續四年以17.4%的復合增長率(CAGR)增長,這對零售企業發展的負面影響是巨大的。
三、揭示的主要問題
(一)內盜損失已占商業損失的44.6%,內盜偷走了1,149億元
通過對商業損失分類分析,我們發現:內、外盜依然是構成商業損失的最主要因素,而且2012年內盜損失明顯增加,內盜占比為44.6%,較去年增加11%(見表2)。
這次調查揭示的內盜損失占商業損失的比重已與美國內盜占比45%左右的水平相近。
按照2012年我國商業損失額2,577億元計算,商業企業員工內部盜竊造成損失1,149億元,控制員工內盜已成為商業防損的至關重要的問題。
(二)駐店信息員將成為商店用工主體
根據調查,2012年駐店信息員與商店正式員工的比例已接近1:1,這是因為勞動力成本增長過快,商店不得不通過減少使用正式工,改為由供應商派遣駐店信息員或季節性促銷員的辦法來降低運營成本。
從連續三年的調查結果看,駐店信息員在商店用工結構中的比例逐年增加(見表3),他們最終將成為商店用工的主體。

(三)駐店信息員多的企業商業損失率高
將員工結構影響因素與損失率進行對比,分析結果是:員工結構越復雜,損失率約越高(見表4)。具體表現在,駐店信息員較多的零售商損失率集中在0.4%-2%之間,并且呈現右偏形狀;而與之對應的是本店員工較多的零售商損失率集中在0.4%以下,并且呈現左偏形狀。從統計的集中角度看,駐店信息員多的商業損失高于本店員工多的企業。
調查中,我們還發現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商店被盜最多的是贈品,盡管贈品不被計入商店銷售總額,也不被計入商業損失。但卻印證了加強駐店信息員管理和贈品管理的重要性。
(四)商業防損,教育為先,不進行教育,損失率高
在2011年防損調查的基礎上,我們進行了同一問題的調查,得出的結論是一樣的:商業防損,教育為先;不進行防損教育的商店,商業損失率高。
在進行防損培訓的零售商企業中,商業損失率集中分布在0.2%-0.4%之間;在未進行防損培訓的零售商企業中,商業損失率集中分布在0.4%-0.8%之間。這一差異表明進行防損培訓能夠有效地降低商業損失(見表5)。

正是基于這種事實,商業企業對防損教育的重要性的認識日益提高;連續三年我們詢問零售企業防損培訓意愿時,其培訓意愿成上升趨勢(見表6)。
(五)商業安全防損教育的難點
安全培訓也屬于商業防損教育的內容,2013年3月11日商務部辦公廳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發出了加強商貿領域安全培訓工作的通知。其時,本次調查問卷已進入回收。我們又進行了電話訪談,調查結果:
◆ 大部分企業沒有專門的安全培訓教材;
◆ 零售企業人員流動性大,很難保證安全培訓;
◆ 即使進行安全培訓,也沒有建立培訓檔案;
◆ 零售商無法保證駐店信息員的安全培訓。
設計2014年全國商業安全調查問卷時,我們將重點關注這些問題。
正如前面的分析,內盜已成為造成商業損失的第一大原因,控制商業損失的重要條件是加強商業防損教育。但是,駐店信息員流動性大,供應商又沒有防損教育的資源,其結果,駐店信息員多的企業商業損失率高。
無論是安全培訓,還是商業防損基礎教育都是商業企業的軟肋,其與商業職工流動性大,駐店信息員培訓無主管有很大的關系。防損委將配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商務部的相關主管部門,把商業安全與防損基礎教育培訓作為工作重點,拍攝教育專題片,并配合基礎數據庫建設,建立被培訓人員的檔案數據,以協助零售企業、供應商在安全經營和安全培訓等方面合規經營。
(六)零供矛盾有所緩和
對比2012與2011調查結果,從零售商對商業損失的處理方法上可以看出:零售商自己承擔商業損失的比重增加了9.4個百分點;由員工或供應商補償的比重下降了9.2個百分點(見表7和表8)。
另外,從零售商與供應商的損失率對比中,也可以看到這樣的變化,2012年零售商損失率為0.63%,比2011的0.56%有所增加,而2012年供應商損失率為2.8%與2011的損失率持平。
以上變化說明零供矛盾有所緩和,供貨商的話語權有所提高;這與商務部整頓市場次序,調節零供關系,以及零售商注重發展和諧的零供關系有著緊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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