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88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票款或運輸費用的合同”。對此概念,茲作如下分析。
1.運輸合同系合同的一種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關于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大量的合同關系存在于我們的日常生活之中,運輸合同僅為其中的一種。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有15種之多,運輸合同位列其中。
合同既可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如推定的形式、默示的形式等,因此,那種認為只有合同書才是合同的觀點是十分錯誤的。在運輸合同實務中,如我們上下班乘坐無人售票的城市公交車,乘客可能并未索取客票,但這并不能說乘客與公交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又如在個體戶從事的貨運業務中,也經常訂立口頭形式的貨物運輸合同。
2.運輸合同的當事人
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訂立運輸合同,并且依照合同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客運合同的當事人為旅客和承運人,而貨運合同的當事人為托運人和承運人。
3.運輸的含義
在運輸經濟學上,將運輸定義為,“勞動者使用運輸工具和設備、實現人和物空間場所變動的有目的的活動。……運輸活動按其在社會再生產中所處的位置分為企業生產過程中的運輸和社會流通過程中的運輸”。企業生產過程中的運輸“是企業生產的有機組成部分,實現‘生產過程中勞動對象的位置變化’,直接參與產品的價值的創造”;而社會流通過程中的運輸則是“實現‘商品在空間的流通’,‘完成產品由生產領域到消費領域的運輸”’。
● 運輸合同中的運輸屬于社會流通過程中的運輸,指利用一定的運輸線路和交通工具,將物品或旅客從一場所移至另一場所的活動。運送之目的在于實現運送對象(人或物)的空間位移。運送具有以廠性質和特點:
首先,運輸必須利用一定的運輸線路,且應為公共線路,如公路、鐵路等。在場、礦、單位內部利用交通上具實現人與物在空間上位移的活動,不成立運輸合同,而可能成立的是搬運合同或其他合同。
其次,運輸必須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這些交通工具,既可以是機動車輛,也可以是非機動車輛。“于為運送,不要特別之運送具,不問其肩荷及馬載,均為運送。即負諸牛豚,以移轉其物,亦為運送。雖外國之學者,欲除外之,而謂運送要依汽船汽車等。然如此,則生電車、馬車、牛馬等如何之問題。究之運送具,殆列舉之而不能盡可能。”
●不借助交通工具,僅以人力實現人與物的空間位移的活動,不能稱之為運輸,因而,也不成立運輸合同。如某人背負他人過河,(廣州物流公司http://www.gzxrwl.com)不能成立運輸合同,而可能成立的是雇傭合同。
最后,運輸的對象必須為一定的物品或旅客。作為運輸對象之物品應為有形之物,因此,以輸送電力、信號為對象的電力供應、信號傳輸等無形之物,不成立運輸合同;運送之物應為動產,不動產不能為運送對象;運送之物無淪大小,但運送書信不成立運輸合同,而由郵政法規定。
4.雙方當事人有成立運輸合同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意思表示的內容往往決定當事人之間成立不同種類的合同。欲轉讓物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是買賣合同,而轉讓物之使用權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則是租賃合同或借用合同。在客運合同與委托合同的界定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是重要的標準。如,在汽車運輸中,某私車駕車人春節回家捎客,則該駕車人與被捎的人之間是否成立客運合同,區別的標準就要看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內容了。由于私車駕車人并無從事客運經營的資格,因此,其并不能表達訂立客運合同的意思,或者說法律規定阻礙其作出訂立客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本人認為,對于私車捎客的意思表示成立何種合同應具體對待:如果私車車主欲跑“黑車”,違法作出訂立客運合同的意思表示,則該合同為尤效合同;而如果私車車主的意思表示的內容不是訂立客運合同,而是基于被捎熟人的委托,表示愿意接受該委托,將熟人送至目的地,此時可成立委托合同。當然,如果如此界定,有人就會認為這樣將可能使“黑車”泛濫,因為“黑車”經營者們完全町以委托合同的合法成立而抗辯執法者。本人認為,這種擔心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把合法的委托合同的訂立與規避法律的非法經營合同的訂立區別開來。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如果某缺乏經營資格的人(如私車主)僅是偶爾捎客、或基于某種“人情”捎客、并且其所收取的費用也不是很高(或僅是為了彌補其成本),其并不以營利為目的,連續從事所謂的委托,就不應認定具為非法經營,而應認定具為合法之委托。反之,若某人以營利為目的,連續從事所謂的委托經營,則可認為其在規避法律,其因此所訂立的委托合同為無效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288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票款或運輸費用的合同”。對此概念,茲作如下分析。
1.運輸合同系合同的一種
合同又稱契約,是當事人之間關于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大量的合同關系存在于我們的日常生活之中,運輸合同僅為其中的一種。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有15種之多,運輸合同位列其中。
合同既可采用書面形式,也可采用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如推定的形式、默示的形式等,因此,那種認為只有合同書才是合同的觀點是十分錯誤的。在運輸合同實務中,如我們上下班乘坐無人售票的城市公交車,乘客可能并未索取客票,但這并不能說乘客與公交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又如在個體戶從事的貨運業務中,也經常訂立口頭形式的貨物運輸合同。
2.運輸合同的當事人
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義訂立運輸合同,并且依照合同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客運合同的當事人為旅客和承運人,而貨運合同的當事人為托運人和承運人。
3.運輸的含義
在運輸經濟學上,將運輸定義為,“勞動者使用運輸工具和設備、實現人和物空間場所變動的有目的的活動。……運輸活動按其在社會再生產中所處的位置分為企業生產過程中的運輸和社會流通過程中的運輸”。企業生產過程中的運輸“是企業生產的有機組成部分,實現‘生產過程中勞動對象的位置變化’,直接參與產品的價值的創造”;而社會流通過程中的運輸則是“實現‘商品在空間的流通’,‘完成產品由生產領域到消費領域的運輸”’。
● 運輸合同中的運輸屬于社會流通過程中的運輸,指利用一定的運輸線路和交通工具,將物品或旅客從一場所移至另一場所的活動。運送之目的在于實現運送對象(人或物)的空間位移。運送具有以廠性質和特點:
首先,運輸必須利用一定的運輸線路,且應為公共線路,如公路、鐵路等。在場、礦、單位內部利用交通上具實現人與物在空間上位移的活動,不成立運輸合同,而可能成立的是搬運合同或其他合同。
其次,運輸必須利用一定的交通工具,這些交通工具,既可以是機動車輛,也可以是非機動車輛。“于為運送,不要特別之運送具,不問其肩荷及馬載,均為運送。即負諸牛豚,以移轉其物,亦為運送。雖外國之學者,欲除外之,而謂運送要依汽船汽車等。然如此,則生電車、馬車、牛馬等如何之問題。究之運送具,殆列舉之而不能盡可能。”
●不借助交通工具,僅以人力實現人與物的空間位移的活動,不能稱之為運輸,因而,也不成立運輸合同。如某人背負他人過河,不能成立運輸合同,而可能成立的是雇傭合同。
最后,運輸的對象必須為一定的物品或旅客。作為運輸對象之物品應為有形之物,因此,以輸送電力、信號為對象的電力供應、信號傳輸等無形之物,不成立運輸合同;運送之物應為動產,不動產不能為運送對象;運送之物無淪大小,但運送書信不成立運輸合同,而由郵政法規定。
4.雙方當事人有成立運輸合同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意思表示的內容往往決定當事人之間成立不同種類的合同。欲轉讓物之所有權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是買賣合同,而轉讓物之使用權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則是租賃合同或借用合同。在客運合同與委托合同的界定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是重要的標準。如,在汽車運輸中,某私車駕車人春節回家捎客,則該駕車人與被捎的人之間是否成立客運合同,區別的標準就要看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內容了。由于私車駕車人并無從事客運經營的資格,因此,其并不能表達訂立客運合同的意思,或者說法律規定阻礙其作出訂立客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本人認為,對于私車捎客的意思表示成立何種合同應具體對待:如果私車車主欲跑“黑車”,違法作出訂立客運合同的意思表示,則該合同為尤效合同;而如果私車車主的意思表示的內容不是訂立客運合同,而是基于被捎熟人的委托,表示愿意接受該委托,將熟人送至目的地,此時可成立委托合同。當然,如果如此界定,有人就會認為這樣將可能使“黑車”泛濫,因為“黑車”經營者們完全町以委托合同的合法成立而抗辯執法者。本人認為,這種擔心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把合法的委托合同的訂立與規避法律的非法經營合同的訂立區別開來。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如果某缺乏經營資格的人(如私車主)僅是偶爾捎客、或基于某種“人情”捎客、并且其所收取的費用也不是很高(或僅是為了彌補其成本),其并不以營利為目的,連續從事所謂的委托,就不應認定具為非法經營,而應認定具為合法之委托。反之,若某人以營利為目的,連續從事所謂的委托經營,則可認為其在規避法律,其因此所訂立的委托合同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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