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年底,趙女士分兩次到某超市,買了九箱108瓶某型號的茅臺酒。經朋友提醒,部分酒水可能是假酒,趙女士投訴到工商部門。
工商部門委托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其中七箱酒水進行鑒定,結果顯示,七箱茅臺酒中只有6瓶是真酒,其它價值12萬余元的78瓶酒,不是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包裝)。
拿到鑒定結果的趙女士起訴到江北法院,要求某超市退一賠一。
某超市則認為,這些酒并不是由超市賣給趙女士的,而是超市團購主管等人,通過個人進貨渠道向趙女士出售的,并且團購主管等人收受了貨款,完全是為了私利,不能代表超市,超市已就此事報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超市團購主管崔某,在趙女士購買酒水后,出具購物小票,并且簽訂了協議書,能夠認定崔某屬于履行職務行為。
近日,江北法院一審判決,某超市承擔退一賠一的法律責任。
法官提醒:超市應加大內部管理力度,確保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一旦出現糾紛,超市不能以內部規定來免除應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