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購買了蛋糕,回家卻發現已過了保質期,在找超市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男子陳某將超市告上法庭。近日,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此案,判決被告一次性退還原告貨款4元,賠償原告40元,合計44元。
2012年12月15日,陳某在某超市花4元購買了一盒蛋糕,買回家后發現該蛋糕顯示的保質期到12月14日,已經超過保質期限,故于2013年6月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提供的發票及蛋糕原物不能說明對應的就是超市的蛋糕。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銷售過期食品,有原告提供的購物小票及購買的蛋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被告明知是過期食品,仍然進行銷售牟利,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依法將對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被告給予懲罰性賠償。判決被告退還貨款4元,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40元。
記者了解到,案件中的男子在起訴超市前,曾專門與之進行了協商解決,但超市堅持認為自己不可能銷售過期食品。無奈之下,男子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類似這么小的金額的案件,我們也很少遇到。”南昌市東湖區法院一位研究員說,“但是這也說明了消費者的自我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