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購買的面包食用了才發現已過期,福清市民林先生找到商家反映此情況時,商家對此卻不以為然:“又吃不死人,賠什么錢”。在宏路工商所工作人員的調解下,商家最終向消費者退款并賠償100元。
11月16日晚上,林先生在惠源便利店購買了三塊面包,每塊價格為3.5元。付款后,他拆開其中一塊面包邊吃邊走回家,回到家后,林先生在無意翻看時發現,剩余的兩塊面包都在保質期內,而自己剛才吃下的面包生產日期為2013年11月9日,保質期到2013年11月15日,已經過期了!郁悶的林先生帶著面包找到了商家,要求商家賠償損失。商家稱補貨的時候沒檢查清楚,只同意退還購買面包的費用,還聲稱“又吃不死人,賠什么錢!”無奈的林先生于昨日撥打了12315。
宏路工商所工作人員對該店的面包等食品進行檢查,沒有發現過期食品。商家表示,過期面包本應下架退貨,由于沒有檢查清楚,和在保質期內的面包混在一起擺上了貨架,雖然他們存在工作失誤,但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經調解,商家向林先生道歉退貨,并賠償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