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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廣場的經營權之爭再進一步,鄂武商昨日宣布解除與國際管理公司簽署的武漢廣場《租賃合同》。
昨日公告顯示,鄂武商已于13日向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發出《解除<租賃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公司與武漢廣場于1995年1月14日簽署的《租賃合同》。而武漢廣場已在14日召開董事會,審議合資公司經營期滿后清算、租賃合同處置及員工勞動合同處置相關議案,但僅有鄂武商派出的4名董事投了贊成票,國際管理公司3名董事均未參加。
在公告的最后,鄂武商表示根據武漢廣場合資合同的約定,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其中至少應包括甲、乙方董事各一名在內。本月29日鄂武商與港資的合資合同就要到期,鄂武商在此時宣布解除租賃合同,其決心可見一斑。但沒有港方參加的董事會決議能不能算數,昨日記者多次致電鄂武商相關人士,但均無人接聽。而國際管理公司的母公司莊勝百貨也未公告回應。
對此,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游峰律師分析,按照相關規定,合同有一方主體發生變化,相應的合同也應發生變化,因此終止合同是符合商業規范的。不過,此次鄂武商終止租賃合同是否有效,還得看公司清算過程中的具體規定。
事實上,武漢廣場經營權之爭的關鍵就在于兩份合同。1993年12月29日,鄂武商集團與國際管理有限公司合資組建了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合資年限20年。而在1995年鄂武商與武廣公司簽訂《租賃合同》,鄂武商將建筑面積7.42萬平方米的武漢廣場出租給武廣公司,租賃期限同樣為20年。
兩份到期時間不一致的合同,引發了之后諸多事端,爭議雙方各執一詞。在鄂武商提出武漢廣場到期清算不再存續經營后,合資方隨即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請,要求裁決確認合資期限至少應延長至租賃期截止日。對此,游峰指出,雙方在兩份合同的簽署上“有疏忽”,租賃合同本應與合資合同相適應的年限。
提前終止《租賃合同》鄂武商是否存在違約,而需支付合資方部分違約金?游峰認為鄂武商“并不屬于違約一方”,因而也不存在支付違約金的問題。
(楚天金報 見習記者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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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合同2013到期,租賃合同2015年到期,
有請饕總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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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證,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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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去過沒,樓上的意大利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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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大爺的話,去過,但煙花柳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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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那是揚州,柳巷那是太原,就知道你又喝高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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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武商宣布解除武廣租賃合同 莊勝百貨未回應
行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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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憂炭賤愿天寒。 飄呀飄,搖啊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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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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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0501 證券簡稱:鄂武商A 公告編號:2013-038
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民事裁定事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收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武漢中院”)下達的《民事裁定書》[ (2013)鄂武漢中立保字第00244號]。提請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受理仲裁申請人國際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管理公司”)與公司因1993年11月2日簽訂的《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爭議仲裁一案中,根據申請人國際管理公司請求行為保全的申請,于2013年12月2日提請武漢中院審查是否對被申請人采取保全措施。武漢中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
一、本案的基本情況及裁定情況
武漢中院下達的《民事裁定書》全文如下:
提請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樺皮廠胡同2號國際商會大廈六層。
申請人國際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國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6號東亞銀行港中心13樓。
法定代表人吳文仲,董事。
被申請人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解放大道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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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劉江超,董事長。
提請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受理仲裁申請人國際管理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1993年11月2日簽訂的《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爭議仲裁一案(V20130877號)中,根據申請人國際管理有限公司請求行為保全的申請,于2013年12月2日提請本院審查是否對被申請人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國際管理有限公司申請事項為:
1、請求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V20130877號合資合同爭議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解散合資公司并對其進行清算和注銷;
2、請求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V20130877號合資合同爭議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自行或促使合資公司向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合資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銷;
3、請求裁定被申請人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V20130877合資合同爭議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繼續履行合資合同和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及其義務。
經審查,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采取保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涉案仲裁及保全申請后,提請作為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我院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
3
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申請人國際管理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履行期限發生爭議而提起的仲裁糾紛,本身不涉及金錢給付義務,但如果出現任意一方在仲裁裁決作出前解散或者清算合資公司的行為,其導致的后果將可能會使仲裁裁決難以執行,繼而給相對方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故申請人國際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行為保全的基本條件。
關于申請人的第一項請求即“請求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V20130877號合資合同爭議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解散合資公司并對其進行清算和注銷” ,本院認為,公司解散是引起公司人格消滅的法律事實,雖然公司解散不立即導致公司人格的消滅,但公司解散的行為會引起和導致公司終止法律程序的展開。為避免此法律后果的產生,申請人請求裁定禁止被申請人解散合資公司并對其進行清算的申請,本院予以支持。但申請人關于禁止注銷的申請,因為公司不經過解散和清算程序,不可能產生注銷公司致使公司人格消滅的法律后果,故禁止注銷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申請人的第二項請求即“請求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V20130877號合資合同爭議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自行或促使合資公司向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合資公司解散、清算和注銷” ,本院認為,依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屬于公司股東意思自治的合意自行解散和清算,或者出現爭議時申請法院強制解散和清算,公司的解散和清算不存在行政管理機關審批環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只有在清算完畢后,才會辦理相關公司注銷手續,故申請人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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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申請人的第三項請求即“請求裁定被申請人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V20130877號合資合同爭議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繼續履行合資合同和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及其義務”,本院認為, 基于前述理由,在仲裁裁決作出前,被申請人作為合資公司的大股東,理應按照合資合同及章程的約定,履行除雙方爭議條款外的其他合同義務。對于申請人的該項請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綜上,申請人國際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文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照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 被申請人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自即日起至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V20130877號合資合同爭議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不得解散和清算合資公司即“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
二、 責令被申請人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自即日起至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V20130877號合資合同爭議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繼續履行合資合同和章程規定的除爭議條款外的其他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對公司的影響
本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復議申請書》,要求撤銷(2013)鄂武漢中立保字第00244號《民事裁定書》。
公司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別于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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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2日召開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到期清算不再存續經營的議案》。作為武漢廣場股東之一,公司按照《公司法》、武漢廣場章程及合資合同的相關規定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
公司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三、備查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2013)鄂武漢中立保字第00244號
特此公告
武漢武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會
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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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
額,這出鬧的....不知道這些奢侈品牌跟廣場的合同到哪年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