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一個地塊“被注冊”為一個法人公司,需要錢的項目銀行不借錢,銀行追著要你借錢的項目卻不需要錢。這是房地產企業財務總監面臨的無法改變的金融環境;地產集團實行數百億資金的跨法人集中管理,統借統還,你借我用是不可回避的經營選擇。不料被國家稅務總局設下“迷魂地雷陣”、布下“萬重天羅網”——
1、2013年11月6日《深圳特區報》報道:深圳市地稅第三稽查局對某公司無息關聯資金往來依《稅收征收管理法》補征營業稅300萬元。該稅務局的執法是否合法?
關聯企業資金占用要視為獨立交易,按貸款利率計算相互收付利息并分別征收5%營業稅;集中管理100億資金一年需多付稅款高達5000萬元!
新項目公司用錢如果向老項目公司付息,新項目公司沒有利潤可供所得稅前扣除利息,而老項目公司收了利息即須交25%所得稅;集中管理100億資金一年需墊付所得稅現金流高達1億元!
如此重稅,無異于宣告地產集團公司資金集中管理模式在經濟上的破產!
2、房地產企業集團能不能適用財稅[2000]7號文“統借統還”不征營業稅規定?如果可以,為什么面對稽查局的攻擊你總是屢戰屢敗?如何應對稽查局“利息票據不合法不許所得稅前扣除”的責難?統借統還是否也屬于關聯借貸,計算債資比時是否可以剔除?
3、人民銀行不批準房地產企業集團申辦自己的“財務公司”,但房地產公司卻又必須實行資金集中管理,集中的資金都必須按貸款利率向各公司支付利息嗎?稅務檢查官員稱“非金融企業吸收存款違法”,所以必須視為貸款處理,正確嗎?
4、項目公司收取資金平臺公司(資金池)支付的存款利息是否必須申報繳納營業稅?是否必需向資金平臺開具稅務監制發票后者才能在所得稅前申報扣除?
5、幾十個項目公司借用總部資金平臺的資金,哪些收息,哪些不收息?有沒有一個簡單的管理規則可使集團整體利益達到最優而又足以抵擋稽查局的攻擊?
6、項目開發接近尾聲,現金流已經回正,資金全部歸集至總部資金平臺。一年,兩年,三年……致命的風險正在靠近,你不知不覺中正在成為反避稅的獵物!風險是怎樣產生的?如何消除?
7、公司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否應當繳納印花稅?
8、房地產企業關聯資金往來成千上萬筆,不得不向稅務局填報堆積如山的《關聯關系表》和《融通資金表》嗎?哪些往來可以不申報?關聯企業貸款超過了121號文件規定的2倍比例,怎么辦?
9、稅務機關十二道金牌,威脅關聯交易需提交“同期資料”(國稅發[2009]2號第十五條),同期資料堆如山!什么情況下必需提交,什么情況下有權不予提交“同期資料”?
10、房地產集團公司內地的資金集中管理業務,是否必需承受所謂的“反避稅調查”威脅?什么情況下、什么理由有權拒絕騷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遲遲不肯響應包括央企在內的集團公司“就資金集中管理發布紅頭文件”的吁請,是否就意味著房地產企業集中資金管理就永遠背負著不可辯解的稅務原罪!?你是繼續等待財政部那一艘永不到來的救命船,還是決定現在積極防御,勇敢反擊?!
本講師帶你擬定一套完備的、已歷經六年全國性稅務檢查實踐檢驗的地產集團資金關聯往來稅務處理對策,幫助你走出原罪的陰影,走向陽光;突破地雷陣,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利!
下半講:跨境融資業務稅務籌劃工具利用要訣
有人說“會計是成本中心,資金和稅務是利潤中心。”在復雜的資金業務中如何精打細算削減稅收成本,為股東創造利潤?
11、為什么說苗圃業務是地產公司一個有效的稅收籌劃工具?在資金業務中如何放大該籌劃工具的功能?
12、為什么說“境外股東貸款”是有效的稅務安排工具?外管局一個紅頭文件匯綜發[2007]130號停掉了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外債登記,意味著房地產公司的境外貸款利息支出無法再抵扣內地企業所得稅。我們還能做些什么?
13、境外股東借款合同如何確定年限和利率最有利,又能在應對國稅檢查面對反避稅指控而穩操勝券?關聯交易是不是“有罪交易”?
如何確定“付息周期”最有利于減少稅務爭議?
14、境內法人公司會計上應當怎樣計提利息費用?應當何時申報代扣5.6%營業稅、三項附加和7%預提稅?利息計提日?還本付息日?境外股東《貸款合同》寫著“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國稅局要求將“應付利息”余額納稅調增,補征25%所得稅并收滯納金處理是否正確?對未代扣代繳的10%利息預提所得稅予以補征并罰款處理是否正確?如果正確,納稅人該如何改進業務?
15、與美國基金在香港合股投資內地房地產開發項目,美國基金在境外提供資金和收回投資,由本地產公司負責將資金調入內地和分出境外,我們是否有權向合作方收取補償?收多少?如何說服對方接受?在合作中,應當由美國基金按比例提供的股東貸款,該公司因故未能提供,改由本公司代為在內地承擔融資責任,如何收取補償費?
16、與基金合資項目,向基金合作方收取2%“前期拿地補償費”由誰支付、在哪里(境內、境外)支付為好?合作方同意本公司向合資項目公司收取1-2%銷售顧問費、1-2%工程管理費,項目公司是否可以在稅前扣除?
17、與基金公司合資項目,住宅開發完畢,合作方以轉讓股權方式提前退出,如何評估股權價格?是否直接取持有物業的評估價數據?
18、境外合資方在境外轉讓香港合資公司的股權,內地稅務局有沒有權力對該境外交易征收10%的預提所得稅?
19、同時擁有內地和香港兩個融資渠道的公司,如何理性量化確定渠道優先選擇的次序?
20、項目法人公司資本金數量的決策,應當如何考量稅務因素?注冊資本金越大越好,以顯示公司實力?
21、做房地產,為什么說“還是內資好”?在不得不注冊外資情況下,如何克服建住房[2006]171號“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投資總額的50%”的傷害?
22、總部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可不可以向內地附屬公司收取擔保費?如何合理節稅?
23、2013年10月人民銀行發文允許“內地公司向香港關聯公司提供跨境人民幣貸款”。有公司將利率確定為1%。風險何在?應當如何確定利率?內地人民幣資金外流渠道打開后,用它來代替“向境外分紅派息以規避代扣5%預提稅”是否是高招?
只有站在巨人的肩上,你才能領先于同行,為公司創造稅收成本的競爭優勢!
2013年12月5日
- 該帖于 2013-12-23 14:57:00 被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