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的加盟模式越來越成為當下很多零售、餐飲、培訓企業的主流經營方式,可謂是遍地開花。特許經營因其經營模式的可復制性,具有成本較低、市場擴充迅速的特點。加盟者快速的獲得較低的市場準入條件,成熟的經營模式和品牌效益,創業風險大幅降低。但是,加盟商往往在選擇加盟連鎖企業和開設加盟店時缺乏法律風險,為日后經營埋下了風險。對此,筆者總結了以下幾點法律意見,供各位即將加盟或已經加盟的加盟店參考。
在當下的經濟條件大背景下,政府鼓勵特許經營企業整合社會零碎資源。但這種鼓勵也是有條件的。在加盟者選擇一家特許經營企業時也應當注意這些企業是否符合特許經營的相關條件,這其中至關重要的就是資質。但加盟者往往只看重企業營業資質和知識產權證書,或者被特許經營企業的品牌知名度所吸引,卻容易忽略特許經營也是需要符合法律條件這一關鍵問題。
根據我國商務部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的相關規定,特許經營人首先要具備“兩店一年”這一條件。這里的兩店一年就是指,特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兩家直營店,并且經營超過一年。這樣的規定也很容易理解,特許經營企業只有自身具備了成熟可靠的經營模式后才能授權許可他人,加盟店就是在復制這種已經成熟的模式中,不斷發展。如不具備上述條件,主管部門可以對涉案企業進行最高50萬元的罰款。其次,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如果沒有進行備案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對其作出5至10萬元的罰款。所以,加盟者選擇加盟企業時,一定要要求相關企業提供相關材料,否則一旦出現問題很可能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另一個需要加盟者特別注意的就是,對被特許經營的商標的辨識。目前,存在大量企業用尚未注冊申請下來的商標進行特許經營。這些尚未注冊下來的商標一旦出現問題勢必會對加盟店產生連鎖反應。所以加盟者一定要仔細辨別商標證,區分開商標注冊申請號和商標注冊號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意義。
筆者通過本章簡單的介紹,希望加盟者在加盟過程中謹慎選擇投資對象,既不盲從也不輕信。只有把握住這些細節才能真正做到投資有道。最后提示廣大加盟者,“加盟有風險,投資需慧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