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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全國營改增推行之后,很多原來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都申請認定成一般納稅人。
深圳頂呱呱分享大家都知道,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資格之后,就需要按照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那如果在月度中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增值稅要怎么繳納?當月就按照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繳納還是下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布了公告,納稅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并按照規定領英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說,納稅人可以選擇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日期。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日期有兩種選擇:“當月1日”生效和“次月1日”生效。選擇這兩種生效日期對企業納稅來說有什么不同之處呢,哪種方式更有利?
小編帶大家看個建筑企業的案例,有四個關鍵時間點:
①2017年 1月2日,發生材料購進事項,取得的專用發票上金額1000萬元,稅額170萬元;
②2月10日發生一筆價稅合計安裝服務收入571.65萬元;
③2月15日,辦理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
④2月20日,取得第二筆價稅合計建筑服務收入1714.95萬元。
第一種情況,假設A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當月1日,即2月1日生效,那么2月份需要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額,通過計算得到2月份增值稅應納稅額為2226.6萬;第二種情況,假設A企業一般納稅人資格次月1日,即3月1日生效,那么2月份應作為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繳納增值稅,計算得出2月份增值稅應納稅額為66.6萬。
這樣看上去,是否選擇次月生效有利于企業節稅呢?
財務人員很容易忽視,如果選擇次月,及3月1日生效,因2017年2月已作為小規模納稅人計算繳納過增值稅,1月2日取得的這張材料購進發票進項額不能再抵扣。而如果選擇當月1日生效,那1月2日取得的購進材料專用發票,可以在2月及以后征期內勾選或認證后按規定抵扣170萬進項稅額。但如果A企業在2月1日之前取得過生產經營收入,且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過增值稅的,就不能抵扣了。
所以,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是選擇“當月1日”還是“ 次月1日”對企業最有利, 不能一概而論,要結合納稅人的實際情況計算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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