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一些大型零售商的盈利模式主要不是依靠前臺毛利,而是通過向供應商收取后臺費用作為其主要利潤增長點。零供關系是唇齒相依、攜手共進的關系,也有著互相博弈、此消彼長的特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浪潮中不斷演繹著雙方的愛恨情仇。然而,歸根結底,最終還是要落實在費用的收取上。大型零售企業與其供應商在專柜或自營模式下,如何依法依規,無返還風險的收取供應商后臺費用,是本文重點闡述的內容。
一、零售商、供應商、后臺費用之定義
本文所稱零售商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直接面向消費者、轉售商品或服務的,或為供應商銷售商品提供實體或網絡交易平臺的企業及分支機構。
大型零售商一般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從事連鎖經營的企業,其營業收入包括連鎖店鋪的營業收入)在一千萬元以上;
(二)擁有的店鋪實際營業面積在六千平方米以上。
本文所稱供應商是指向零售商銷售商品,或在零售商交易平臺上向消費者銷售商品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包括制造商、經銷商和其他中介商。
后臺費用,是零售商與供應商簽訂的合同規定根據銷售或進貨,給予一定的折扣,或者是直接向供應商收取的各項費用。對應的利潤稱為后臺毛利,指超市財務人員通過統計得到的商品的其它毛利貢獻。
二、后臺費用之部門規章合規——商務部等五部委口徑
收費約束1、禁止零售商強迫供應商無條件銷售返利,或者約定以一定銷售額為銷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約定銷售額卻向供應商收取返利的;
收費約束2、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應當事先征得供應商的同意,訂立合同,明確約定提供服務的項目、內容、期限;收費的項目、標準、數額、用途、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收費約束3、零售商收取促銷服務費后,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得擅自中止服務或降低服務標準。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應服務的,應當向供應商返還未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
收費約束4、零售商應當將所收取的促銷服務費登記入賬,向供應商開具發票,按規定納稅。
收費約束5、零售商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以下費用:
(一)以簽訂或續簽合同為由收取的費用;
(二)要求已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商品條碼并可在零售商經營場所內正常使用的供應商,購買店內碼而收取的費用;
(三)向使用店內碼的供應商收取超過實際成本的條碼費;
(四)店鋪改造、裝修時,向供應商收取的未專門用于該供應商特定商品銷售區域的裝修、裝飾費;
(五)未提供促銷服務,以節慶、店慶、新店開業、重新開業、企業上市、合并等為由收取的費用;
(六)其他與銷售商品沒有直接關系、應當由零售商自身承擔或未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收費約束6、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向供應商收取的合同費、搬運費、配送費、節慶費、店慶費、新店開業費、銷售或結賬信息查詢費、刷卡費、條碼費(新品進店費)、開戶費(新供應商進店費)、無條件返利等均屬于違規收費。
三、后臺費用之司法實踐合規
因目前國內針對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領域尚未頒布行政法規,因此,當零售商收費涉及到以上商務部等五部委禁止的項目時,在雙方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該禁止性條款尚未完全足以推翻雙方約定。筆者依據辦理的多起零供糾紛案件加上理論研究,從是否可以獲得司法支持角度,分為以下三類:
1、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后臺費用:非保底的有條件返利、與銷售供應商的商品直接關聯的促銷服務費用。零售商掌握了銷售渠道,為供應商提供銷售商品的服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銷售渠道的取得也是有成本的,房租成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品牌的推廣、人員成本,所以零售商根據供應商的銷售金額收取相應比例的返利目前來說一般認為是合理的。對于海報費、DM促銷費等與銷售供應商商品直接關聯的促銷費用,我們認為,屬于零售商為了促銷供應商的商品而提供的促銷服務,收取相應的促銷服務,符合等價有償的原則,有效。只是,零售商在收取的過程中,需要保留提供商品促銷服務的證據及相應票據,以備不時之需,防止供應商在日后對于零售商曾經提供的商品促銷服務不認帳。
2、尚存爭議的后臺費用:進場費、促銷員管理費、陳列費、信息服務費、老店翻新費等與銷售供應商商品無直接關聯的服務費用。
支持這些費用的觀點認為:“約定大于法定”,零售商與供應商既然對這些費用有了約定,供應商對這些費用的支付在當時也予以認可,并蓋章確認,且零售商構建銷售渠道也存在一定成本,提供了銷售渠道服務作為向供應商收取這些費用的對價,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合同有效,這些費用條款亦應當認定。
不支持以上費用的觀點認為:根據上述商務部等5部委于2006年發布的第17號令《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規定,零售商不得收取以上非促銷費用。
3、明確不被認可的費用:保底返利、合同外收費,不合理損耗等。保底返利違背了雙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的一個聯營型合同的原則,屬于零售商將自身應當承擔的風險轉嫁到供應商身上,即使約定,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外收費因為缺乏約定依據,一般不會被法院支持。但如果零售商確實履行了相應的促銷服務,并于事后得到了供應商的書面確認,則可以獲得支持。不合理損耗是指自營模式中,零售商將其庫存或陳列商品的損耗要求供應商承擔,商品交付后,商品滅失或損耗的風險應當由保管方承擔,明顯違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則,故不會得到支持。
四、合規制度
1、商品購銷合同中關于費用的預定,僅約定年度返利、月度返利、促銷服務費,慎重約定進場費,禁止約定保底返利,無條件返利,與銷售商品無關的費用,如老店翻新費等。
2、各供應商均應建立檔案制度(含電子版)。供應商登記表、商品購銷合同、進場資質、產品合法證明和承諾、費用確認書、促銷證明、年度確認函均應妥善保留,并定期檢查。
3、簽署“年度確認函”或“清賬協議”。
“年度確認函"是指零售商在每財務年度與供應商就雙方的送貨、退貨、開票、欠款等問題進行財務對賬,并蓋章確認。此舉可防止供應商在退場后對之前的退貨、費用提出新的異議。
所謂“清帳協議”,也可稱之為“關門條款”,是指零售商在擬定的合同中或者單獨與供應商約定,截止到某時間點,零售商已經全部支付完畢供應商的所有貨款,供應商就之前的貨款和費用不得再提出任何爭議。該時間點一般為合同簽訂日或本年度1月1日。目前尚無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對“清賬協議”的法律效力作出規定。
4、針對促銷服務費,保留相關促銷證據。眾所周知,促銷活動是零售商的日常主要銷售手段,是建立在雙方讓利的基礎上。除年度返利和月度返利外,絕大部分后臺費用均為促銷服務費,各零售商以“促銷折讓”、“成本調整”、“毛利補償”、“特殊進價折扣”、“售后補差”等名義收取,各系統叫法不一,其本質均為供應商的促銷讓利。零售商如不能留存固定促銷活動及規模金額的證據,往往會有后期對賬不清及供應商要求返還之風險。
5、收取促銷費用,與供應商簽署費用確認書。根據商務部等五部委的規定,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促銷服務費的,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事先征得供應商的同意,訂立合同,明確約定提供服務的項目、內容、期限;收費的項目、標準、數額、用途、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此外,如果不簽署費用確認書,在可能發生的費用糾紛訴訟中,供應商對曾經發生的費用不認可,零售商往往因為舉證不能而產生損失。更有甚者,即使簽署了費用確認書,由于內容描述的不夠完善、具體,措詞嚴謹程度不足,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是否發生了促銷行為、或促銷行為的規模,進而不能支持該筆促銷費用。曾經有法院判決,“在本院庭審中,零售商除結算單明細信息、確認函外,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證據證明供應商的商品存在降價、供應商向零售商發出通知,亦無法證明其為供應商的商品進行過促銷服務,特別是,零售商不能提交證據證明零售商開設新店以及存在新品訂貨。以上情況足以認定結算單明細信息、確認函中記載的促銷服務費、毛利補償以及特殊進價折扣與客觀情況不符”。據此,可見零售商保留通知、促銷服務證明以及費用確認書措辭嚴謹的重要性。
6、針對賬扣費用,開具費用發票,如實入賬,收費項目與開票明細匹配,履行發票簽收手續。所謂賬扣費用,是指對于雙方約定的費用,零售商在給予供應商的回款中予以直接抵扣。經過簽收的費用發票可以作為零售商收取供應商費用的重要依據,對于可能發生的訴訟是重要證據。司法實踐中,很多零售商往往不能提供相應費用發票,原因在于并未開具發票僅開具收據、發票明細與實際扣費明細相差甚遠、因工作量大或財務部門不配合無法提供等。
7、針對票扣費用,應會同專業稅務律師及財務人員,并積極溝通當地稅務主管部門,就是否可以票扣,是否面臨稅務風險做出研究和安排。所謂票扣費用,是指雙方對于約定的返利、促銷折讓等費用,在供應商開具的增值稅送貨發票中直接予以相減。曾經有某大型實體零售企業,在月度返利的問題上,前幾年按照票折處理、中間幾年按照暫扣處理、后幾年又按照一半票折、一半暫扣處理,此種做法明顯不合規,風險較大,應予糾正。
8、對于電視、網絡電商平臺,針對餐飲、游戲、快銷領域的推廣服務,關鍵詞排名、團購、電子優惠券、首屏廣告、站內廣告、移動端推廣、**推廣、站外推廣、直通車等是否構成縱向、橫向壟斷、信息保護、網絡安全、商業賄賂、知識產權等方面做出全面系統的合規盡職調查報告。如《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規定,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現場說明和演示中弄虛作假或引人誤解,也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利用**推廣、移動推廣是否符合網絡信息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合規要求;收費關鍵詞排名是否為“蹭熱點”,是否構成對第三方的侵權行為,這些問題都待研討和解決。廣州法院就曾判決,因為關鍵字構成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某游戲公司賠償騰訊500萬元。如果平臺對收費關鍵詞未盡審核義務或者未在合同中約定風險責任,可能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不論實體零售企業,還是網絡電商服務平臺,應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建立后臺費用合規管理體系,通過事前預防、事中檢查、事后應對等全面落實各方面的合規制度,打造企業合規文化,培育合規意識,以規范管理、降低風險,使零售企業在經濟新常態下穩步創新,乘風破浪,不斷前行。
(作者: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胡良)
15000000400- 該帖于 2018/5/25 14:10:00 被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