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活且珍惜,除了謝室友不殺之恩,更要謝陌生人不殺之恩,人生處處有意外!
案例:8歲孩子媽媽被搭訕,拒絕竟被活生生打死,麥當勞選擇袖手旁觀
觀點1:沒義務
商場員工上有老下有小,賺錢養家不容易,求放過!
ps:從法律層面來說,對于兇殺案這種不可預見的第三方暴力犯罪行為沒有應對義務。同時,商場只要及時進行勸阻并報警,就能基本確定無責。
觀點2:有義務
該出手時就出手,你當劉歡的《好漢歌》是白唱的嗎!
ps:如果商場沒義務的話,難道真的要在商場里被眼睜睜看著打死么?
精彩觀點將得到50個聯商幣獎勵!
大家來討論,暴力事件發生時,商場有沒有制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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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事件時,我認為應是兩種分類
1.商場做為法人職責是員工或者管理者第一時間報警,這個應該在平時培訓中就加入。
如果這點做到,我認為商場這個法人,在事件中就是無責的。
商場不應該鼓勵員工從事諸如解決治安案件,救火,恐怖襲擊等突發性工作,因為員工太不專業,生命也很珍貴,說白了,沒拿那份錢,沒那份業務也沒那個權力和能力。
2.員工做為自然人,假如要是在下班期間,不做為商場法人的員工時,應與鼓勵主動參與社會義務,救助弱小,如果自己員工在社會上,以自然人身份參與了諸如見義勇為,主動救助等活動,商業應與必要保障和鼓勵,這個是對美好道德的贊揚和鼓勵。
但假如員工在非自然人狀態,也就是在工作中,那么,不應鼓勵員工參與與勞動協議無關的活動。
實際上,大部分規范的服務業企業,都是不鼓勵員工參與諸如此類工作的,畢竟自己員工的生命,高于一切利益。
2014-06-04 15:56被設為骨貼,積分加20,金幣加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