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臨近,京東與阿里巴巴兩大電商間的一起訴訟有了新進展。
近日,有關京東訴阿里巴巴一方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下稱京東訴阿里“二選一”案)的管轄權爭議,最高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天貓公司及阿里巴巴上訴,維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的一審裁定,認定北京高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法學專家表示,管轄權異議裁定結束后,京東訴阿里“二選一”案實體內容審判將拉開帷幕。這有可能是一起歷時長、證明難、調查難的訴訟,實體審判在短時間內難有結果。
最高法院上述有關管轄權爭議的裁定書顯示,京東方面訴稱,2013年以來,阿里旗下的天貓不斷針對京東實施了“二選一”行為。但裁定書僅是對管轄權進行了裁定,法院最終的審判結果還未可知,目前也無京東與阿里方面對此事的詳細法律表態(tài)。
就案件進展情況,阿里方面向《財經》表示,尊重法院的處理,服從和配合法院的安排。上述裁定書公開當天,阿里市場公關委員會主席王帥發(fā)文表示:“‘二選一’本來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也是良幣驅逐劣幣。平臺為組織大促活動必須投入大量資源和成本,也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商家品牌在貨品、價格等方面具有對等力度,以充分保障消費者利益。”
京東相關負責人回復《財經》稱,《電子商務法》《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guī)已經明確規(guī)定“強迫商家‘二選一’”是違法行為。因“二選一”受傷最深的不是京東,而是商家。
公開資料顯示,2015年,京東正式向有關部門舉報天貓在“雙十一”促銷活動中要求商家“二選一”,稱其擾亂了電子商務市場秩序。
所謂“二選一”,一般指平臺要求商家與自己簽訂獨家協議,或以其他方式使得商家客觀上只能選擇一個平臺進行合作與經營。電商大促期間,流量競爭激烈,口水戰(zhàn)時有發(fā)生。
京東訴阿里“二選一”案受到業(yè)界關注,因為雙方長期位居中國網絡零售市場占比榜單前兩位,因此有專家認為,這一訴訟是互聯網領域繼“3Q大戰(zhàn)”(騰訊與360雙方就不正當競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訴由進行的一系列訴訟)之后,又一起可能對互聯網領域產業(yè)發(fā)展產生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選一”之爭由來已久
近年來,電商企業(yè)“二選一”之爭迭起,包括阿里、京東、拼多多在內的大小電商巨頭都曾不同程度牽涉其中。公開信息顯示,2015年11月3日,京東向有關部門舉報阿里,稱后者在“雙十一”促銷活動中要求商家“二選一”。阿里方面則一直認為京東所述的“二選一”,主要目的不過是為了炒作。
這之后,京東與阿里之間大打“口水戰(zhàn)”,這些爭論最終在2017年演變?yōu)橐粓鲱H具針對性的訴訟。不過,案件的實體內容還未開審,阿里方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主張此案應移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其后,北京高院一審駁回阿里方關于法院管轄權的異議,阿里方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2019年7月3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定,駁回阿里方的上訴,維持北京高院的一審裁定,認定北京高院對此案具有管轄權。
至此,歷時一年多的管轄權異議結束,部分案件實體內容開始進入公眾視線。最高法院有關管轄權爭議的二審裁定書顯示,京東方向北京高院起訴時的主張包括,阿里方在中國大陸B(tài)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實施了包括“二選一”在內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損害了中國B2C網上零售平臺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侵犯了兩原告、商家及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京東訴阿里“二選一”案被法學專家視為是《反壟斷法》實施以來又一重要案件,《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反壟斷法》都對“二選一”問題有不同程度涉及。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峰指出,鑒于目前信息公布尚不完全,以及商業(yè)訴訟中法律技巧的多樣,原被告雙方仍可能添加仲裁請求、更改訴訟請求,相應的,二者的舉證、調查與辯護不排除受到《反壟斷法》之外的法律框架的影響,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電子商務法》。
中國社科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zhí)行主任劉曉春對《財經》記者表示,民事訴訟中,法律框架的選擇和適用一般基于原告的主張。從裁定書披露的京東方的主張來看,這主要是一起反壟斷訴訟,應當會根據《反壟斷法》進行審判。
在鄧峰看來,如果采用司法方式解決反壟斷問題,時間會比較長。京東訴阿里“二選一”案的意義不止于給任何公司“出一口氣”,也不是“秋菊式”的解決問題;其影響在于制度層面,在于能夠指引新的商業(yè)競爭規(guī)則的建立和確認。
《比較》研究部主管陳永偉則指出,長期以來,中國對包括電商在內的互聯網產業(yè)秉承了包容審慎的態(tài)度,使得產業(yè)可以野蠻生長。在缺乏明確政策規(guī)定的前提下,行業(yè)演化出很多自生規(guī)則。究竟這些規(guī)則是否正確,是應該被正名,還是被禁止,對于行業(yè)的未來十分關鍵。現在已是“不得不答題”的節(jié)點,這個案件正是回應問題的一個契機。
實體審判面臨多重挑戰(zhàn)
關于京東訴阿里“二選一”案,目前公開披露的信息并不多。多位法學專家從最高法院裁定書的內容判斷,這將是一起歷時長、證明難、調查難,多方都會面臨挑戰(zhàn)的重要訴訟。
《財經》記者注意到,“二選一”在前述京東與阿里的訴訟中被展開論述,成為案件的關鍵點之一。事實上,“二選一”并不是專業(yè)的法律術語。
陳永偉表示,就目前的信息來判斷,這個問題應該是指向《反壟斷法》中的限定交易或者排他性交易行為。但這個事實是否成立,還需要法庭的調查和認定,目前無法定性。
就裁定書涵蓋的京東方的訴訟請求、京東與阿里各自提交的部分證據來看,京東方的訴訟請求主要應用了《反壟斷法》中針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guī)制框架。不過,從王帥公開發(fā)文可知,阿里方面并不認為“二選一”涉及壟斷問題。
陳永偉認為,這個案子的主要爭議可能包括相關市場和市場力量的界定、被控侵權行為(京東方表述為“二選一”)成立與否、前述行為的后果的確認。
簡單來說,針對公眾普遍關注的“二選一”問題,審判需要厘清的要點包括“二選一”行為是否真實存在、“二選一”行為是否合理。
鄧峰分析稱,前述要點的證明面臨諸多挑戰(zhàn)。目前被提及的幾份涉案證據中,包括天貓與商家簽訂的戰(zhàn)略框架協議,“關于合同的解釋是第一個重要難點。”
就具體的證明框架,鄧峰告訴《財經》記者,從合同層面入手去鑒定“二選一”行為的真實與否、合理與否需要調查多個層面:其一,該行為是否存在?需要全面考察合同文本呈現的事實;其二,是否造成了具體損失;其三,對誰產生了影響,在這個案件中,需要考慮的不僅僅是訴訟雙方,還包括平臺內的商家、消費者。該影響范圍和效果如何確定,需要經過縝密的調查,調查方法應當經過法庭認可,一般是專業(yè)的經濟分析方法。
有專家指出,“二選一”行為可能有其經濟層面的合理性。但是在整個市場競爭中,合理與不合理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判斷起來頗有難度。
鄧峰表示,判斷“二選一”行為是不是具有市場合理性,從而判定它最終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核心標準包括兩點,其一,它是否強化了某些企業(yè)在市場上的壟斷性地位;其二,這種強化是否以他人的損失為代價。
除了合同的解釋問題、對“二選一”行為甄別之難,移動互聯網環(huán)境下商業(yè)發(fā)展的新變化也為該案的法律適用帶來了新的挑戰(zhàn)。
劉曉春認為,審判的難點還在于,需要對《反壟斷法》上的一些關鍵概念作出符合互聯網特征,特別是電商交易特征的新解讀,注入新的考量因素,甚至有可能需要創(chuàng)設出新的概念。這些關鍵概念包括:對市場交易產生實質影響的因素,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其他經營者無法與現有經營者開展有效競爭的具體體現。
在京東訴阿里“二選一”案中,兩家公司究竟孰是孰非,有待法院的最終判決。無論結果如何,該案的實體內容審判值得期待。“本案的雙方都有強大的專業(yè)的訴訟團隊,必然會將法律賦予雙方當事人的程序上的權利應用到極致,所以這個案子的拖沓和冗長是可以預見的。”鄧峰表示。
(來源:《財經》記者 黃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