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聯商專欄
撰文/聯商專欄作者彭律師
在品牌創立的初期,超負荷的工作是品牌從0走向1的基礎,只有血汗和付出才能漸漸獲得消費者的認可。因此,加班應該是新消費品牌公司的主旋律,996屬于新消費品牌公司員工的日常。
那么,對于員工超額付出的工作時間,公司是否可以不給予加班工資?
答案是:可以的。
第一,公司建立加班制度,并在員工入職時予以培訓告知。
眾所周知,馬爸爸的阿里巴巴集團一直存在996的工作狀態,但好像從未聽說阿里員工要求阿里支付加班工資的傳聞。這是為何?
據我了解,阿里存在嚴格的加班制度,員工在加班前須填報《加班申請單》,寫明加班類別、加班時間、加班事由等,并由部門主管審批,同意并按規定時間打卡后方可認定為加班,否則不視為加班。同時,阿里配套“631淘汰”機制,即每年年終考核尾部的10%,很有可能會被阿里主動清退掉。
因此,阿里員工基本都是主動加班,不存在公司要求其加班的情況,故阿里即無須支付加班工資。
目前,我服務的頭部新消費品牌“認養一頭牛”也是嚴格按照加班制度進行操作,員工也都普遍接受,效果很好。
第二,員工自愿加班。
事實上,并沒有什么人,真的在逼你加班。
一般加班存在兩類人:第一類,工作時投入不夠,導致無法及時完成工作,屬于渾水摸魚型員工;第二類,為了實現自我的快速成長,自愿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學習交流,屬于公司未來核心員工。
公司對于第一類員工應嚴格按照加班制度進行,杜絕只抱怨而沒能力離開的員工在公司混吃混喝,占用公司資源,而無法給公司帶來貢獻。對于此類員工,給予加班工資,完全是在浪費公司的現金流。
公司對于第二類員工應給予積極地鼓勵,并給予一定的價值肯定和金錢回報。公司倡導主動加班文化,加班不僅可以提升其自身的成長和財富的增加,確實也在一定程度上幫助公司快速成長。到最后,我們都會發現:真正想做事情的人、能干的人越來越忙。越富有的人反而更忙碌,更愿意加班工作。
因此,公司在自我發展的同時,促進有能力的員工共同進步,淘汰那些拒絕加班卻不愿離開的員工。
第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公司實行做六休一,員工周六上班并不一定構成加班。同時,《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公司實行做六休一,且每天工作時間為6.5小時,完全合理合法,不存在員工周六上班需支付加班工資的問題。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由此可見,如若公司要求員工996是必然違法,員工是有權拒絕;但如若員工自愿,也就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加班了。
最后,事實上,“加班”并沒有浪費人生的長度,卻增加了人生的厚度,至于加班工資,那是一份可有可無的所得。
這或許就是現實中加班工資的真相。
- 該帖于 2020/10/26 10:10:00 被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