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聯商專欄
撰文/聯商高級顧問團主任周勇
我一直很敬仰創業者,不管他們成功還是失敗,都值得敬仰,因為老板是最難做的一種“職業”。當企業面臨危難,人人都有退路,唯有老板沒有退路。
很多老板都是草根出身,甚至在事業稍有成就后也還是很自卑。一次又一次的正確判斷與成功,才堅定了老板的“自信”,當自信強化到“毋庸置疑”的程度,“神”就蝶化了。
老板一言九鼎,無論說什么做什么,眾人皆贊,無人異議。有個別“不識時務”者,開始還竭力與老板爭辯,被打壓過幾次后,也就識相了、默安了。那似神的老板,經常穿著“新衣”在眾人眼前晃悠,居然也從來沒人敢提醒他。從自卑到自信再到自信膨脹,這是一個造神過程。
做老板,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自身的局限性。不要單純地為虛無縹緲的“榮譽”“名聲”“形象”“口碑”“大愛”“夢想”“責任”而戰,而要為企業穩健發展而戰,為效益與效率而戰,要遵循市場規律與商業原理,要學習經濟學或經濟政治學,千萬別去折騰政治學或政治經濟學。
1.激勵將帥。生產工人創造了物品價值,但是如果這些物品賣不出去,不僅一錢不值,還會有成本,除非是像“貴州茅臺”那樣的產品,越存越值錢。連“庫存”都在創造價值的產品,除了貴州茅臺,古董也算。
一個產品的市場價值與用戶價值,往往取決于營銷戰略與策略以及有效的管理,這是由企業的將帥決定的。可見,企業的利潤,是老板、將帥、工人共同創造的,前者的作用是方向性、效果性的,后者的作用是方法性、效率性的,合起來企業才有效益。如果要實施高薪,將帥的高薪比員工的高薪更重要。
2.量力而行。現代企業,越來越有責任意識,這是社會的進化。但是,企業承擔任何責任都必須量力而行,甚至給員工發高薪,也不能太高。如果企業的血被抽干了,還如何發展?
其實,企業所要承擔的基本責任是經濟責任,即保持企業的良性發展,讓員工有活干、有飯吃,這才是的基礎。在承擔經濟責任的過程產生了第二項責任就是“法律責任”,即企業應該在合規的前提下獲利。
如果這兩項責任完成得很好,才有條件去承擔社會責任,多為社會做貢獻,如擴大就業、捐錢捐物、從事公益,等等。一切都應該順序漸進,量力而行。把大部分利潤分給員工,或回饋社會,這不是一種可持續發展的思路,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3.人企分離。人是人、企業是企業,這兩者雖然相互關聯,但當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必須分離。道理很簡單:人是有壽命的,但人總是希望企業能傳代,能永續經營下去。
如果人與企業綁定在一起,人掛了,很有可能企業也掛了。神一樣的企業,當神掛了以后,就不一定神了。傳代與傳承不是靠人安排的,是需要給企業培育一種自生自滅的野外生長的基因。創業者不放手,企業永遠長不大。
4.不搞語錄。有些老板以為,自己能寫“語錄”,很厲害,叫員工背老板寫的“語錄”也理所當然。甚至有些企業還患上了舊社會“行會組織”的壞習氣。當然,企業樹文化、立規矩,無可厚非,但企業的文化與規矩,都不能超越法律法規。員工沒有義務背老板的“語錄”。
5.合規訂規。企業制定規章制度不僅要從企業實際出發,還要注意合規性。老板的主張就是規定,這種情況十分普遍。如各類假期的設定、對違法行為的再處罰、對員工罰款,等等。
有些企業的規章制度,經不起合規性推敲,如罰款。企業可以對員工進行考核,也可以要求員工在違約的情況下進行賠償,但無權要求員工罰款,因為用人單位不具備實施經濟處罰權的主體資格,對員工做出經濟處罰沒有法律依據,通過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也不一定是有效的。員工沒有戴頭盔被警察處罰,事后被企業開除。這樣的規定與做法,是不是“大愛”?
6.信守承諾。危機與疫情一樣,都是一面照妖鏡。有些企業遇到債務危機,設置種種限制,不讓投資人起訴、維權,投資人的錢要不回來,還要求投資人簽個承諾合同,聲稱:簽約后三年內有可能在2023年年底前獲得30%的欠款兌付(但不一定,還可以順延),并“同意免除乙方就上述債權所衍生的一切懲罰性償付義務,包括但不限于罰息、違約金、復利、滯納金、賠償金、補償金及其他費用(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在訴訟、仲裁、公證、司法保全、執行等程序中產生的相關費用)等”,簽約后不久,10萬元債權,才還回來1千多元。
這樣的公司,不僅經濟破產,更是信譽破產。但也有一些企業,雖然遇到暫時的經濟困難,仍想盡一切辦法(包括變賣家當)償還到期債務。投資人感覺后一種企業還是一家守信的公司。一家公司只要信譽尚在,必有重振旗鼓再發展的希望。這也給行業一個啟示:做專做精,才是未來的發展方向,但基礎是信用。盡管信用觀與價值觀在利益觀面前常常體無完膚,但企業家與企業仍然需要信守承諾保信譽。
做企業家,既不能做得“太愚蠢”,愚蠢到以為自己可以“無所不能”;做企業家,也不能“太聰明”,聰明到只會“保全自己”。他們應該有一種不畏艱辛、勇往直前的精神,用自我革命去完善和推動自己創立的事業,進而成為全社會向上向前向善的推動力。每個人都可以合法選擇自己的未來,作為企業家應該更多地考慮經濟責任、法律責任、社會責任、公益責任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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