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經訓練的財務經理應對稽查局,無異于以羊投狼——肉已盡而狼不止。只有經過稅法的武裝,一個優秀的財務經理才能成長為合格的稅務經理。”
——吳克紅
“程序法”一詞似乎只是法學教授寫論文時才用得著的東西,與企業財務經理(稅務經理)的工作不相干。
面對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企業財務經理除了眼看著稅務官員晃一下手里的《檢查證》,就只剩下“配合檢查”的義務,而再沒有說“不”的權利。
據經驗統計,95%以上的稅務稽查冤假錯案,根源都是財務經理“自證其罪”。損害納稅人權益的最大“幫兇”恰恰是納稅人所雇傭的財務經理!
“為什么會這樣”?!
因為財務經理不懂得利用程序法保護納稅人的權益!
無數疑問縈繞在企業經理人的心頭——
1、 為什么納稅評估在實踐中變成了不下《檢查通知書》的稅務稽查?從某公司行政復議撤銷HY區國稅局“補稅1600萬”評估結論一案說起——納稅評估是不是稅收執法行為?評估結果可不可以作為執法依據?稽查局已經開始檢查的,征收局還可不可以評估?一次評估被納稅人推翻,他可不可以“卷土再來”?
2、 S省國稅局在全省范圍內下達評估通知書,要求拷貝企業2007-2009電子賬簿,用審計軟件檢查若干疑點,進駐企業財務部索要各種資料,要求企業補稅……財務經理為什么會一而再、再而三地“自殺式配合”?納稅評估的程序有沒有規定?納稅評估的方法受不受限制?哪些“評估”是違法的,你可以嚴肅地說“NO”?
3、 評估完畢,稅務局可不可以責令補稅?可不可以下達《處理決定書》?可不可以進行“反避稅”調整?如何正視和處理“評估分歧”?如何打擊違法評估?
4、 財務經理在稅務稽查中95%的“配合檢查”腐敗變質為“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的幫兇”。怎么會這樣?!應該如何做才能避免“自證有罪”、“自掘墳墓”?
5、 怎樣才能做到不畏懼檢查?——你需要精準了解稅務稽查人員法定檢查權力、權力行使的程序規定、稅務爭議的解決程序、稅務官員的自由裁量權限范圍、稅務檢查人員擅長哪些不擅長哪些、掌握了什么樣的證據可確定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6、 怎樣才能做到說NO而不怕被“秋后算賬”?——稽查前日常經營管理中對稅務風險有整體的控制能力、稅務經理了解企業整體的稅法遵從度水平、在稅務機關經常抓把柄的薄弱環節提高遵從度,稽查中杜絕違法證據的形成。
7、 查賬權是不是搜查權?可不可以強搬電腦、撬財務經理辦公桌?他強搬了你怎么辦?詢問權是不是審訊權?可不可以威逼恐嚇?責成提供納稅資料權是不是“我要啥你就得給啥”?
8、 不乖乖聽話就停你的發票!如何打擊非法停售發票行為?
9、 稽查局發出《自查通知書》威脅“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自查或者自查不徹底的企業,下一步我們將立案查處,從嚴處罰”,是否合法?財務經理因畏懼“被列為稅務稽查的重點企業”而勸誘總經理“主動繳稅以求免查或者從輕處罰”該當何罪!
10、 總局稽查局下發的《房地產行業自查提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不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11、 稽查局可不可以聘請“專家顧問”一起下企業進行稅務檢查?如何說NO?
12、 什么樣的《檢查通知書》不合法?
13、 誰有權調賬?納稅人有無權利要求查閱“局長”簽批?
14、 稽查官員拿著移動硬盤前來復制電子賬簿帶走,聲稱依據國稅發[2009]157號文第二十三條,不要打印的賬簿。是否合法?如何說不?說“不”了的后果如何?
15、 你應該如何使用3個月調賬期限限制權利?
16、 2011年查賬,要求你提供1999年賬簿憑證。提供還是不提供?
17、 如何接受“詢問”?國稅發[2009]157號第二十七條強迫“捺指印”是否合法?
18、 稽查局接二連三下達《責令提供納稅資料通知書》,要求無數資料,變相逃避調賬期限的限制,如何應對?
19、 如何在《檢查工作底稿》上簽署意見才是納稅人的光明正道?
20、 如何行使聽證與申辯權?
21、 如何行使行政復議權?
22、 稽查局沒有發現問題,卻拒不下達檢查結論,欲不了了之。有何對策?
23、 《稅務處理決定書》、《稅收處罰決定書》所援引的處理依據都是國稅發、國稅函,甚至干脆籠統稱“根據相關稅法規定”,是否有效?
24、 如何反對“非欠即偷、沒有漏稅”的極左執法?如何反對“白條不能所得稅前列支”?
25、 納稅人在哪些情況下漏稅也不需要補繳?哪些情況下不需要交納滯納金?
26、 稅務局可不可以對五年前的陳年老賬作出罰款決定?
27、 偷稅的刑事責任是不是可以無限期追溯?“屁股不干凈”的企業是不是就一輩子抬不起頭來、不能維權?
28、 如何打落漫天飛舞的“偷稅”帽子?
29、 滯納金應當如何計算?稅務檢查期間滯納金還應該算嗎?查補個稅要交滯納金嗎?
縱論稅務經理人的使命和稅務經理如何在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案件中,自如運用稅法成功保護納稅人的權益,完成他的職業使命!
1、正確認識“納稅評估”的法律性質與爭議處理程序;學會用程序法保護納稅人利益;2、精準認識稅務稽查中的稅務機關權力與納稅人義務和法律責任;學會運用程序法應對稅務檢查,防止“自殺式”配合、阻止違法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