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寫誰的名,房子就是誰的嗎?
按物權法,如果認為房產證記載事項錯誤,可申請“更正登記”。
前天,一場祖孫之間的房產官司在昌平天鑫家園社區的籃球場里開庭。八旬老人耿香云稱,11年前委托孫子姜光雷幫其辦理房產證時,姜將房產登記在了自己的名下,現在打官司即為要回屬于自己的房產。庭上,耿香云老淚縱橫,一度失控。而兩個多小時的庭審,其孫子始終沒到場。(10月20日《新京報》)
在這場祖孫糾紛中,房產證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也就是說,姜光雷不需要再提供其他證據,即能充分證明系爭房屋屬于他的。
當然,這種法律推定并非絕對不能推翻。因為物權法還規定,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現在,耿香云老人委托律師,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用21萬元拆遷款交了房款;同事、鄰居出庭作證,證明系爭房屋是老人所在單位公房拆除后的回遷安置房;地稅部門提供證明,買房時曾省了稅款,而只有耿香云老人作為拆遷人才享有這個資格,作為河北籍的姜光雷則不具有這個資格。這一系列證據,應足以證明,耿香云老人才是系爭房屋真正的權利人。相信法律會還耿香云老人一個公道。
房產證上出現張冠李戴的情形,多發生在至親之間。這場祖孫糾紛中,姜光雷17歲便從河北保定來京上學,一直由北京籍的祖母耿香云照顧,前后長達13年,祖孫關系也一直不錯。祖母基于對親孫子的高度信任,全權委托其辦理房產登記手續便在情理之中;孫子稍找點理由進行搪塞,祖母即會在很長時間內難以發現這種利用委托關系將房產占為己有的情況。因此,親人之間相互委托辦理這種涉法事務,應該設法避免出現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