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姐今年27歲,是江西一家服裝店的女老板,老家在四川。上個月,她打飛的來重慶,看中了一套巴國城的三居室,交了3萬元定金,她計劃為在重慶定居的爸媽安個新家。
昨天上午10點,曾小姐本來和房地產商約好簽合同、付款。但在這之前,她裝著20多萬元銀行卡的包不見了……
手提包放手推車上不見了
24日下午4點半,曾小姐和媽媽到楊家坪步行街家樂福超市購物。她把裝著銀行卡、鉆戒、兩部手機、一個數碼相機的藍色手提包放在手推車上。
“我特意讓媽媽推著車,幫我看著包。”曾小姐說。
逛了40分鐘,當她們走到凍品區,拿起一包湯圓時,曾小姐突然瞄到手推車架子空了,“天,媽媽,我的包哪去了?”
曾小姐記得5點10分她還摸出手機看了時間,怎么不到10分鐘包就不見了?
找了四個人 她沒借到電話報警
收銀臺旁穿制服的男服務員是曾小姐求助的第一個人。“我包被偷了,里邊有20萬買房子的錢,手機也不見了,麻煩你借電話給我報個警,謝謝你!”曾小姐喘著粗氣說。
男服務員說,“沒有手機,你去服務臺借電話打嘛!”
曾小姐心里著急,脫掉高跟涼鞋沖到服務臺,重復了一遍求助的話,還希望看看商場的監控器。
服務臺的女工作人員埋著頭說,“這里沒有電話,也沒得監控,去辦公室看看吧!”
曾小姐跑到辦公室,見到一位棕黃色卷發的女負責人。“她居然說你包包丟了很正常,我們這里經常出這種事,你們顧客自己負責,明明桌上放著一部座機,她還說沒得電話。”曾小姐昨天向我們介紹當時的情況。
于是,曾小姐直接走進旁邊監控室,希望監控室里的男負責人能夠幫她。男負責人大致看了看監控說,那個區域是死角,根本看不到,建議曾小姐先到銀行掛失。
“他還是不讓我先打電話報警,硬是喊我先掛失了再說。”曾小姐早已六神無主,只能打著光腳跑到銀行掛失去了。
掛失后 提包回到了服務臺
5點40分,曾小姐辦完掛失回到超市,經過服務臺時,工作人員喊住了她,“小姐,你是不是在找包?”
曾小姐很吃驚,連連點頭說,“是的,藍色的小提包。”工作人員從柜臺內把包拿出來,遞給了曾小姐。
“這到底怎么回事?”曾小姐打開包,錢包沒了,手機和相機也沒了,留下戶口本、結離婚證。她又跑回監控室,硬是拿起監控室電話撥通了110報警電話。
這時,距曾小姐丟包已經過去20多分鐘。
等楊家坪派出所民警趕到后,曾小姐才知道,原來在她外出掛失的一小會兒時間,兩個年輕男子把提包交到了服務臺。
曾小姐:要商場墊付購房款
昨天下午,我們見到依然焦慮不安的曾小姐,“銀行卡掛失了,錢也取不出來,這周六之前,要是余額不交給房地產公司,定金都退不了,房子也買不了,這可怎么辦?”
曾小姐認為,要是超市的四個工作人員能夠及時幫她報案,或許警察趕來就能把小賊抓住了,“超市應該對我做出賠償,先幫我墊付20萬的款。”
民警:已立案偵查
昨天,我們聯系上楊家坪派出所的民警,他們證實當天下午接警后確實到該超市出了警,也聽曾小姐說起工作人員推諉導致延遲報警的情況,“除了那張銀行卡,她包里總共損失4600元,小賊屬于拎包盜竊。”
目前,派出所對此案正在進一步調查中。
超市經理:公共場所,成年人應該自己負責自己的財產
昨天下午,我們來到超市接待投訴辦公室,一個姓劉的工作人員表示,辦公室電話沒接外線,但能撥打110等緊急電話。
我們電話聯系上晏姓經理,晏經理說,她跟門店確認過,不存在拒絕報警的情況。“我們的座機確實不能打外線,而工作人員私人的手機,不借也是有理由的。”
但她也承認座機是可以撥打110的,她們可以協助報警。
她認為,如果他們存在過失,可以道歉,但對于曾小姐所謂的推諉延遲報警只是一面之辭,可以通過司法手段解決。
晏經理說,超市屬于公共場所,顧客是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財產負責,“我們在各大通道都張貼了警示標志,提醒顧客妥善保管財物。我們只有協助報警,提供視頻監控資料的義務。”
對于曾小姐提出的讓超市墊付買房款,晏經理說,現在房子不好賣,大家都知道,跟對方協商應該能解決。
我們在超市轉了一圈,發現“便宜到家,5倍退差”的標志隨處可見,并沒有看到提醒顧客防盜的標志。本報記者 程鈺婷
律師:
超市人員沒有義務
提供電話報警
昨天,律師張義勇分析說,如果曾小姐的包是被盜的,那么超市就沒有責任,“東西被盜屬于自己監管不力,疏忽大意丟了東西,和商場沒關系。”
而對曾小姐連續求助四個工作人員,都沒有人借手機或讓她用辦公室電話報警的情況,張律師說,沒有法律規定這種情況下超市有義務幫忙報警,因此我們只能從社會道義上去要求,而不能從法律層面去要求。
那么哪種情況,超市應該負責呢?張律師告訴我們,如果在超市被搶劫,而且是工作人員不作為為前提,超市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個教訓呀,確實貴重物品一定要好好保管。”
記者手記:
本報3月13日22版曾報道,13歲女孩為找媽媽向路人借手機,讓人難過的是,很多人都不愿意。
陌生人在路上向你借手機,很多人首先產生的是懷疑和防范,雖然有些悲哀,但在一定程度上還情有可原。
而曾女士作為消費者,在超市連續找4個工作人員借手機或電話報警,面對的依然是事不關己的冷漠,則讓人感到不解和憤怒。法律上也許并沒有規定超市工作人員對消費者的類似求助必須伸出援手,道理上工作人員也許可以認為手機是私人物品,無需為職務上的需要付出,但是,從道義上講,這種冷漠卻讓人產生極大的刺痛感。就算不肯借出手機,那么,幫助報警、借用固定電話報警,會有多難?
(來源:重慶時報 作者:茍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