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美電器原董事局主席黃光裕內幕交易案上演“未了局”。
7月24日上午9時30分,黃案引發的民事賠償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按業界人士的描述,“這是國內正式開庭審理的首例內幕交易民事訴訟案。”
“庭審中,雙方主要是交換了相關證據,發表了初步的質證意見,沒有宣判最終結果。”昨日晚間19時左右,上述民事訴訟案的原告方律師、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張遠忠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預計,北京二中院下一次還會開庭審理該案。”
據本報得到的信息,開庭審理前,發起訴訟的股民原先有4人,但最終有兩人臨時撤案。而另外兩位股民的索賠金額追加到了700余萬元。不過,案件何時宣判目前尚不知曉。
對于這起案件,東南大學法學院張馬林律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影響案件走勢的關鍵還是證據,但不可否認的兩點事實是:首先,黃光裕確實進行過內幕交易;其次,肯定有股民在當初的交易中受影響。同時,就長遠看,該案有很強的借鑒意義,或將為今后證券市場內幕交易案的民事訴訟和索賠樹立“標桿”。
賠償:
700萬元根據何來
針對黃光裕的內幕交易罪,最高法今年5月底披露的細節顯示,他曾于2007年4月和2007年7月至8月間,兩次操縱上市公司中關村的股價,進行內幕交易。同時,黃光裕等人的賬面收益最終超過了3億元。
黃案宣判后,黃光裕本人未能走出法律層面的爭議——2011年2月,小股民李巖認為,2007年購買上市公司中關村股票時,由于受黃光裕內幕交易的影響,因此,準備將黃光裕告上法庭,索賠當初交易時的損失155元。
據張遠忠介紹,去年9月6日,該案曾開庭審理,但因辯方提出的“管轄異議”,加之臨時將索賠額度大幅提高,李巖去年9月16日將案件撤訴。緊接著在9月21日,北京二中院又受理了吳某等4人訴黃光裕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但訴訟金額提升到了令人咋舌的700余萬元。
“這個賠償數額不是沒有依據,更不是臨時隨口喊出來的。”張遠忠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解釋,“因為,我們在尋找證據的過程中,又發現了一些新的細節,因此才將索賠金額大幅提高。”但對于“新的細節”,張遠忠未作過多解釋。
焦點:
損失是否與內幕有關
據張遠忠介紹,昨日庭審中,原告和被告主要是就相關證據進行了質證。“我們提供的證據主要有兩方面:首先,當初的交易確實出現了損失;其次,交易的股票確實與內幕交易有關。”張遠忠表示。
“對方堅持認為,股民的損失與內幕交易是否有直接關聯,尚不確定。”張遠忠介紹,他們給出的原因包括當初的存款準備金率下調、K線圖、匯率因素、上證指數本身的漲跌幅等,“但我們的疑問是,上漲指數上漲下跌、印花稅調整、存款準備金率不是必然影響到中關村的股價”。
“也就是說,案件的關鍵點在于,股民造成的損失到底與內幕交易有沒有關聯。”江蘇諾法律師事務所吳俊鋒律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說,“這客觀又引出了案件的第二個關鍵點:誰來舉證其中的因果關系?原告方尋找的觀點是不是能足夠支撐起本案的關鍵證據?被告又該不該主動承擔其中的舉證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方代理人許敬斌律師已對媒體介紹,黃光裕一方強調,原告損失與被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由誰來證明。“按現行法規,誰主張誰舉證,這個證明責任在于原告而不在于被告。”他對媒體說,“原告律師一直稱舉證責任倒置(被告主動提供證據)、因果關系的推定問題,他認為這是一種國際慣例,其實這種規定只限于美國法的規定,而不是全球通用的規定。”
借鑒:
或成民事訴訟案標桿
“雖然仍需等待最后的宣判,但不可否認黃光裕確實進行過內幕交易、部分股民確實受到過損失。”張馬林對本報表示,“站在這個前提下,股民索賠成功的幾率很大。因為,民事案件要以刑事案件事實為基礎準則,有關部門不可能忽視這一點。同時,從宏觀大背景下,證監會等部門一直在強調保證廣大中小股民的利益。”
“當然,民事訴訟宣判后,不會對黃光裕現有的量刑產生影響,但肯定會對進行訴訟的股民進行賠償。”張馬林認為,“不過,最終賠償的數額到底會不會是申訴時的700余萬元,尚需法院對犯案情節嚴重與否的認定。”
在張馬林看來,拋開爭論本身,案件本身帶來的積極意義不可小覷,“對未來司法制度,甚至是立法和修正法方面的改進都會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同時,此案將對資本市場的內幕交易,以及損害中小投資者的不良行為起到警示作用。對此,去年9月,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師曾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中國《證券法》沒有完全對內幕交易行為進行“提前性的法律保護”,而內幕交易發生后,還是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法律層面的被動性”。
張遠忠則期望,希望法院借該案件把相關的審理規則加以明確,同時推動一下中國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的建立。
(來源:人民網 作者:黃燁 樓佳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