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5日,杭州某知名商場在收到大客戶趙波的600萬元支票后,支付給他1200張面值5000元的消費卡。
此后,銀行反饋信息過來,那是一張空頭支票。而此時,已經有人在商場刷卡消費50萬元。
據說商場財務當場昏倒。商場隨即從后臺凍結了這批消費卡。
而“大客戶”趙波,這個28歲、只有高中文化的小伙子,在今年7月以詐騙罪被判“無期”。原來,在拆東墻補西墻騙無可騙的情況下,趙波的最后一招是以空頭支票“購買”巨額消費卡,然后迅速變賣套現。這些消費卡幾乎涵蓋杭州各大知名商場、超市,還包括市民卡賬戶充值卡、中石化加油卡,總價值上千萬元。
趙波在案發之前是這些商家的大客戶,他打的旗號是“政府采購”。
騙子被判刑快過去半年時間,一直沒有見諸媒體。直到現在,事情還在持續發酵。
上千萬元的卡在短時間內被層層轉賣,最后的接棒人,付出真金白銀,卻到手一堆廢卡。商場不承擔責任,騙子沒錢償付。
他們到處申訴,目前僅下城法院和拱墅法院就已經處理了數起后續官司。
騙局后面的一連串官司
卞某,去年7月16日(也就是趙波向某商場購買消費卡之后的第二天)在杭州某知名論壇上,看到有人兜售大量某商場消費卡。
卞某即刻聯系發帖人楊某,以95折的價格購買了15萬元消費卡。卞某做事謹慎,他將這30張卡在該商場超市POS機上一一試刷,證實全部開通,金額正確,才將錢支付給楊某。當天下午,卞某又將這批卡轉賣給王某。
17日,卡被凍結,無法消費。
目前,單單是卞某這一邊,就有兩個官司。一個官司卞某是原告,他告楊某,要求退卡還錢。另一個官司,卞某是被告,是他的“下家”王某告他要求退錢。
卞某和王某的案子以調解結案,卞某補償了王某部分損失。
而卞某當原告的那個案子法院在一個月前判決楊某還錢,但是楊某直到昨天還沒有任何動靜。楊某口口聲聲,我也被騙了呀,我如果能拿到錢,今天拿到,明天就還你。
為什么趙波能騙到那么多消費卡
上千萬元消費卡被騙,但是所涉商場、超市等除了報案之外,都三緘其口。
為什么趙波能輕而易舉騙到那么多卡?
趙波,1983年生,案發時不過28歲。當時詐騙案審判,受騙商家的證人證言,一致是說趙波是他們的大客戶。
而當時趙波案最核心的幾個被騙人,更進一步道出趙波的“生意”,以及他頗受商家厚待的原因。
程某,某房產中介老板,趙波騙了他790萬元。趙波手握“浙江省人民政府采購中心”和“杭州某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兩枚公章,后來證實均為偽造。
趙波說,自己專門從事政府采購,他掌管的度假酒店也專門用作政府接待,需要大量消費卡。
這套說辭,程某信了,他多次墊資給趙波用以購買消費卡,也拿出資金來“合作”“政府采購項目”。這套說辭商家也信了,在接待過趙波數筆大額購買之后,他們把趙波奉為重點客戶。
以致在案發時,那個被騙600萬消費卡的商場,在沒有核實資金到賬的情況下,就把已經開通的卡“放心”地交給了趙波。而其他商家對趙波的政策是“先提卡后付錢,款到開卡”。
趙波拿從商家那騙來的卡用以抵債。比如去年7月15日,從某商場騙來600萬消費卡,趙某就將其中400萬元的卡抵給了程某,而上網叫賣消費卡的楊某正是程某的下屬。
去年7月22日,趙波在上海浦東機場登機時被抓,身上只有8000元美金和2.5萬元人民幣。后查明短短2年里,他一共騙了1600萬元。
消費卡串起的灰色利益鏈
有個問題值得關注,參與這些消費卡交易的到底是些什么人,他們怎么能十萬二十萬地買卡。顯然,他們不是普通的消費者。
比如這些案件中,有一個姓伍的男人也告了他的上家。去年7月,趙波向一位姓劉的人,謊稱單位要賒賬買一批消費卡,劉找到了伍,從伍某手里買了110萬元的超市卡和商場消費卡。之后趙波無法付款,于7月16日拿了另外商場的40萬消費卡抵給伍某。他的整個做派其實就是黃牛。
再比如卞某,出手大方而且快,上午接盤,下午就能夠迅速拋盤給下家王某。王某再拋給下下家……
這是一條產業鏈,上游的商家以卡鎖定客戶,成功集資獲得巨額現金流,黃牛黨倒賣消費卡從中賺取差額,以及消費者都在鏈條中各取所需、各得其利,反過來又助長了購物卡的瘋狂發放。
這些欠款糾紛的可能走向
讓我們再回到最近的這個官司,卞某和伍某的損失怎么辦。
他們都曾謹慎驗卡,購買后,卡才被凍結。在追討損失的官司里,他們曾經把發卡的商場也拉進來做被告。理由是你們沒收到錢就發放卡,你們的工作失誤,造成了這些消費卡的流通,商場應該承擔債務的連帶責任。
但是法院的判決僅僅是讓楊某還錢,訴商場被駁回。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肖燕說,雖然商場是消費卡的源頭,但是商場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而且商場沒有跟卞某和伍某直接形成購買關系。民事官司只能追究合同相對人,卞某和伍某的相對人就是楊某,他們出錢,楊某給卡。
而楊某作為賣卡方,也確實應該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要對卡的變故承擔責任。所以法院的判決沒錯。
卞某和伍某的代理律師、浙江杭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章一磊說,他們下一步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只要楊某有個人財產都可以拿出來執行,終其一生,并依據該案判決書的規定,楊某遲一天付清,還要加倍支付一天的利息。而且可以一再申請。
也就是說,今年27歲的楊某,以后只要有存款,買房子等等,都必須面臨著先還款。而且依據《刑法》規定,楊某在未來的人生中,若賺了錢不主動歸還的話,還有可能面臨牢獄之災。有人要說,楊某也是受害人,從法律上說,楊某也具有向上家趙波追償的權利。
(錢江晚報 肖菁 梁津銘/制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