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買下的商鋪,十年后成了“香餑餑”
昨天,在連云港買了商鋪的多名溫州投資者向媒體反映,他們在10年前買下的九龍大世界商場商鋪,首個10年租約到期后,開發商要求他們低租金簽約,前兩天雙方在協商中還起了沖突。
連云港九龍大世界商場,位于連云港市中心繁華地帶,面積3萬多平方米,于2003開始營業,目前是該市知名的百貨商場。九龍大世界商場的開發者是總部位于上海的九龍云天集團。2002年,該集團的這個項目到溫州市區做商鋪的銷售推介。當時,不少溫州投資者對此有興趣,先后有鹿城、甌海等地的數百名溫州人購買了商場的五六百個鋪位,面積占該商場的一半左右。
“據我所知,整個商場有1400個鋪位左右,以溫州與連云港本地人投資為主,其他地方的投資者只有幾十人。”持有該商場一個商鋪的溫州人林先生這樣說。溫州投資者周先生說,他買得比較早,當時是以每平方米近2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個近20平方米的鋪位。后來,商鋪的價格曾漲到每平方米3萬元左右。 開發商承諾:投資者買下商鋪后以購入價的10%作為年回報,合同期為10年。也就是說,周先生的年租金回報為3.9萬元左右。10年間,九龍大世界商場人氣大增,成為當地的商業地標。“據說是連云港最好的商場。”大眾點評網的一網友這樣評價。
續約不成起爭執,投資者向當地政府求助
今年10月初,周先生收到了以九龍云天集團下屬公司——連云港市九龍世貿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龍公司”)的名義發出的告知函,函中要求與周先生續約,年租金仍為當時購入價的10%,再加上商場年收益的90%按每位投資者投資額比例的分紅。
“我與其他一些投資者是在12月1日收到告知函的,一看到租金這么低,我們就表示不同意了,要求再協商。”林先生說,12月27日,他受甌海區200多名投資者的委托,趕到當地與九龍公司協商。此時,另外50來名溫州投資者也來到連云港參與協商。
“協商了很多次,但是對方態度強硬,只給我們兩種選擇,要么按告知函的條件簽約,要么收回鋪位。”周先生說,最終,溫州投資者都要求收回商鋪,并于28日下午集聚在九龍大世界商場一樓,與商場相關經營者溝通。此時,商場中出現了近十來人,包圍溫州投資者,并對一名老年投資者動了手,于是雙方爭執了起來。
這場爭執,讓這批溫州投資者更堅定了收回商鋪的決心,數十名投資者來到九龍公司辦公地點要求辦理收回商鋪手續。可是,對方以各種理由拖延辦理。
28日晚7時多,這些溫州投資者向連云港市政府求助,連云港市信訪局接待受理了他們的投訴。
投資者認為,商場收益無法監管,要求提高租金
林先生稱,溫州投資者不接受對方的條件,主要是因為他們根本無法監管商場經營收益的去處,也沒時間與精力時常跑到連云港了解商場的經營情況。他們希望開發商直接提高租金。
“這次續約,開發商方面的條款很霸道,不僅是簽10年,而且簽約后要自動續約10年。”周先生稱,如果開發商將商場收益轉移了,今后20年的收益就跟過去10年一樣,那樣投資太不劃算了。
周先生說,因為發生爭執,九龍云天集團也成立一個專門的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此事。29日上午,連云港市信訪局與九龍大世界商場所在的區政府相關負責人,均出面與九龍云天集團的代表協商,但也未果。當地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提醒溫州投資者,如果協商不成,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他們愿意支持。
浙江越人律師事務所律師:投資者可訴訟維權
開發商若拖延辦理手續 投資者可通過訴訟維權
首先,我國《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連云港市九龍世貿城有限公司要求投資商按告知函的條件簽約,按照法律規定,投資商有權拒絕簽約。
其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現商鋪租賃期限已屆滿,投資者依法完全可以收回自用或以合理價格出租他人使用。
第三,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不得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否則,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開發商如果拖延辦理商鋪收回手續,投資者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以承租者和實際使用者為被告,要求騰空和交付。
(來源:溫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