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天上班上得好好的,第二天在沒有任何征兆的情況下就被開除了。”4月3日上午,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案進行一審判決,維持湖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結果,判決原告家樂福在裁決書生效之日10日內,支付被告賠償金11萬余元。
當事人黃先生的代理律師何霞介紹,黃先生之前是長沙家樂福超市有限責任公司韶山南路店的一名中層管理人員。2013年,黃先生接到公司人事部門通知,稱因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而被開除。
“公司當時拿了一份違法違紀單,稱因為違法違紀累計到三級警告后,需立即辭退。”何霞稱,公司在開除人的程序上沒有通知工會;其次,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因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但對方出具的違法違紀單不足以證明黃先生造成了重大損失。
隨后,黃先生及其代理律師向湖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要求家樂福超市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家樂福超市將黃先生告上法庭,稱黃先生于2012年2月到該店工作,到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年多時間里,多次發生違紀行為,且累計了三個警告以上。家樂福超市認為,黃先生已經簽字并且確認了其違紀事實。在簽字后,也并未對門店和公司提出異議。2013年12月21日,公司根據員工手冊相關規定,將累計了三個警告的黃先生辭退,并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2日上午,法院駁回原告請求,并維持仲裁結果。
(來源:瀟湘晨報 作者:李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