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期食品監管存在的問題
臨期食品,即臨近過期的食品,是指食品雖然尚在其標注的保質期范圍,但是已經接近保質期的到期日,這類食品雖然未過期,但是潛藏的風險隱患較大。臨期食品一旦銷售出去,若不及時食用很可能由于超越保質期而影響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監管部門對臨期食品實施監管存在以下問題。
缺乏監管依據。現行有關臨期食品的監管規定僅有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關于規范食品索證索票制度和進貨臺賬制度的指導意見》,該意見要求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作出醒目標注,并將該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但是并未涉及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執法手段以及處罰措施。因而,“突擊檢查”、“集中檢查”、“專項行動”、“抓反面典型”、“樹正面典型”、“限期整改”等便成為臨期食品監管常用的方法。2013年全國人大機構改革方案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問題,但至今也未發現食藥監管部門制定有關臨期食品監管的規章。
監管成本高。食品銷售商家不僅限于商場、超市這樣的大型商業機構,星羅棋布的小賣店更是多如牛毛。政府監管部門若要做到事無巨細、面面俱到地監管,須在人力和物力方面上加大成本投入,這樣高昂的成本投入往往是政府監管部門無力擔負的。加之目前政府監管部門對于銷售臨期食品的行為并無有效手段,現行監管方式落后,監管效率低是不爭的事實。另外,監管行為缺乏連續性導致監管成本反復投入,造成臨期食品監管成本居高不下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
監管難度大。由于臨期食品尚處于保質期內,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既不能要求其降價銷售,也不能對其進行“處罰”。因此,國家工商總局只要求銷售商將臨期食品放在擺放在不同區域,并作出明顯標識,但也沒有得到很好地執行。從2014年開始,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由食藥監管部門負責,但國家食藥總局也沒有出臺有關監管規定,從國家層面上看,臨期食品監管尚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但北京、江蘇、浙江等地方政府對臨期食品作出明確規定:
上述食品臨近過期的標準雖略有差異,但均是各地根據科學統計得出的結果,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問題是這樣的規定,只能區分了保質期內的食品臨近保質期的期限,既沒有解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臨期食品的監管問題,也沒有解決充分發揮消費者的市場調節作用,臨期食品監管難的問題仍然存在。因此,這樣的規定并沒有什么實際意義。
二、完善臨期食品監管幾點建議
鑒于采取臨期食品的概念,不能解決臨近保質期食品的安全隱患,不如換一種思路來解決這一問題。既要充分發揮政府監管的積極作用,又要充分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對食品標簽的有關規定進行修訂,取消保質期的單一標示方法,采取最佳食用日期與保質日期的標示方法,就是一種可行的措施。
采取最佳食用日期與保質日期的劃分。最佳食用日期是指食物的營養成分或者新鮮程度能夠達到最佳食用狀態的期限,在該日期之前食用該食品的營養成分等不會減低,但在該日期之后食用,雖然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危害,但其營養成分等就會減低。食保質日期是指在該保質日期到來之前食用該食品不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任何損害,但超過該保質日期后繼續食用該食品可能影響健康。任何食品銷售商都不得銷售超過保質日期的食品,否則就屬于違法行為,一旦發現必須嚴懲。實際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在法律中對于食品質量的期限除了要滿足保質期外,還在保質期范圍內設置了最佳食用日期,例如,新西蘭規定,超市食品外包裝上通常有“食用日期”和“最佳食用日期”的標識。英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超過最佳食用期必須打折銷售。最佳食用日期與保質日期實際上是以食品營養成分或者新鮮程度來劃分的,充分地體現了食品在最佳食用日期的內外之別。我國在未來的有關立法中也應該借鑒外國的做法,將食品分為最佳食用日期與保質日期,而不是采取保質期,這樣可以避免臨期食品監管難的尷尬。
科學界定最佳食用日期與保質日期。食品安全標準從理論上講,可以分為客觀標準和法律標準。客觀標準是某一食品是否處于臨近保質期的客觀真實狀態,這種狀態因食品的個體差異與包裝不同而不同。法律標準是法律根據食品安全技術標準以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被法律所確認的某一食品是否處于臨近保質期的狀態。從法律經濟學角度看,客觀標準真實可靠但是若測量客觀標準須投入的成本巨大,而且效率不高,而法律標準的優勢則是成本低、效率高,便于監管。因而食品最佳食用日期與保質日期標準采用法律標準是適宜的。上述北京、江蘇、浙江等地出臺的有關保質期與臨近保質期的規定雖然沒有對最佳食用日期與保質日期作出規定,但給今后的有關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建立保質日期銷售價格管理機制。超過最佳食用日期但未超過保質日期的食品,由于其營養成分與保鮮期已經降低,根據優質優價的原則,既可以充分發揮政府監管的作用,通過立法要求降價銷售,也可修改食品標簽的標示,使消費者了解到超過最佳食用日期的食品,其營養成分與保鮮度下降,不愿意支付原來的價格購買,充分市場調節的作用,迫使銷售商降價銷售。這樣可以避免臨期食品與非臨期食品混合銷售監管難的困境。
【附相關參考博文】
保質期可以說是伴隨食品工業和食品流通產生的。食品廠生產的食品要想賣給消費者,需要經過儲存、運輸、擺上商店貨架,還要等待消費者買走。這段時間里,它不能變質、變味,否則廠家就會血本無歸。所以每一種食品的研發都會考慮保質期,其中不僅包括你最容易想到的細菌引起的腐敗變質,還包括脂肪酸敗的哈喇味、結塊、潮解、變色、結晶析出等各種奇葩問題。
當然,保質期有一個好基友叫做保存條件,常見的比如:常溫保存、避光、避熱、冷藏、冷凍等。如果不遵守保存條件,食品的保質期很可能縮水,甚至喪失安全性保障。比如曾經出現過的速凍食品在保質期內出現致病菌超標、發霉的問題,很可能就是冷鏈不完善造成的食品解凍、微生物繁殖。
保質期如何確定的呢?一般是通過“穩定性試驗”確定的。比如一個保質期1年的食品,可以放在接近真實儲存條件的恒溫、恒濕試驗箱里,每隔一段時間拿一批出來看看保存效果如何,包括微生物、感官指標、理化指標等。如果嫌時間太長,可以用高溫高濕的環境做“加速試驗”,然后用公式推算,比如用3個月模擬1年。當然,模擬真實條件的試驗結果更可靠一些。
一般產品上市后,廠家還會根據貨架實際抽樣的結果以及顧客投訴等信息驗證保質期的有效性。其實保質期1年的食品并不意味著廠家就做1年的試驗,或者剛好能保質1年。因為現實中食品可能經歷溫濕度的波動、光照變化、運輸顛簸等,所以需要有一個保險系數,否則企業的風險也太大了。
保質期以內是沒問題,過期了還能吃嗎?誰也不敢逼著你吃過期食品,商家更是不允許售賣過期食品,但是過期食品未必就不能吃。想想也是,今天還是保質期內的合格食品,明天就是不能吃的垃圾了?當然,到底過期多久還能吃,這就沒有個準信了。其實只要質量沒問題就可以吃,在《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里面還明確說“超過保質期,在一定時間內,預包裝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當然新版標準去掉了這個說法,畢竟我們不能在標準里面“鼓勵”吃過期食品嘛。
既然過了期都能吃,那保質期還有何意義?通俗的說,保質期相當于食品生產者向你做出了莊嚴的承諾:“保質期以內,食品壞掉了,算我的。”商家不能賣過期食品,否則屬于違法行為。但你要是自己買回家放到過期,吃出問題廠家是不負責任的。
臨期食品又是什么呢?其實就是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商家一般會定期清點貨架,把它們找出來。理論上商家是可以賣臨期食品的,主要的手段是降價或捆綁促銷、放在貨架前排等。也有超市是提前下架,返回廠家。不過相對來講,我更傾向于促銷這種處理方式。一方面消費者可以享受到真正物美價廉的商品,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不良廠家把臨期食品翻新后重新售賣。
在國外,把臨期食物降價出售或直接捐給慈善機構是商家的通常做法,比如在加拿大、美國、德國都有相當完善的食品救濟機制,為低收入者提供最基本的食品保障。美國、英國、新西蘭、日本等國的食品還有最佳口味期、最佳食用期或最佳賞味期的說法,過了最佳食用期(還不到保質期)就打折出售(我們國家在這一點上顯得比較粗線條)。總的目的是要讓食品發揮最大的社會效益,但過期的食品在國外也不讓賣,除了銷毀,還可用于制造飼料、化肥。
總的來說,我認為臨期食品不但安全、可食用,也是低收入者的福音。不過文章開頭那則消息里的情況需謹慎對待,臨期食品從超市流向街邊,實質是超市在轉嫁責任。雖然小販和那些老年消費者看起來是雙贏,但這種做法不值得鼓勵。更何況差幾個小時就過期的食品,你用不著玩這么懸的吧。我們還是應該鼓勵商家通過正常渠道光明正大的銷售臨期食品。
那么選購食品的時候,你應該在保質期方面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這里是我的幾個建議,供大家參考:
首先,購買食品要避免沖動消費,不要因為優惠促銷就大量囤貨,好像占了多大個便宜。如果想嘗鮮,先買一個小包裝試試,好吃下次再買大包裝。好吧,其實這說的就是我自己,我家的過期食品大多數就是這么來的。當然,最后我還是會頑強的吃掉它們,算是人體試驗證明“過期食品可以吃”。
其次,降價促銷和捆綁銷售的產品要注意看保質期,它們往往是臨期食品。如果打算買了馬上吃,不妨選它,非常劃算。比如當初孩子的奶粉快吃完了,正好商家有兩箱進口奶粉的庫存快到保質期,一罐才70,正品賣到快200呢,哥們當時就全買了,比同檔次國產的或者海淘的還便宜。
另外,食品包裝打開了,保質期就作廢,如同銀行里的“離柜概不負責”。所以食品打開包裝后盡快吃完,吃不完的也要密封保存。如果價格差不多,我傾向于買多個小包裝而不是買一個大包裝。
最后,如果發現商家銷售過期食品,請勿聲張,馬上掃貨,保留好購物憑據,然后投訴舉報,索取10倍賠償。不用謝,我的名字叫雷鋒。
(來源《食品工業科技》 博文來源搜狐博客 CFSA_鐘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