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電子商務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近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第四次審議,其中四審稿擬將電商平臺的安全審核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一改動將很大程度上減輕電商平臺的責任;而目前實體零售商弱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需要承擔的是“連帶責任”,部分實體企業表示希望線上線下渠道責任“一視同仁”。
《電商法》草案)四審稿提出,“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而《電商法》(草案)三審稿第三十七條的第二款規定是:“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可以看到,從三審稿到四審稿,消費者損害如果是因為電商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審核義務造成的,電商平臺需承擔“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徐輝表示,三審稿關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被認為給平臺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建議將“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與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相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實體零售商若售假,需要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理事會主席、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填表示,在目前的實踐中,線下實體商家如果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要承擔“連帶責任”,因而對于電商平臺,也應一視同仁,“反對將電商平臺的“連帶責任”改為“補充責任”。”某世界500強外資零售企業中國負責人認為,“實體店也是一個平臺,我們是否也由此只承擔補充責任?實體店小到一個標簽,動不動10倍賠償。而此法中,僅將導致消費者人身傷害的部分,變成連帶責任。恐影響實體企業動力”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消費者權益保護與人民群眾的期待尚存在巨大落差的當下,減輕電商平臺的責任將可能向社會傳遞錯誤的價值立場。立法的本意,應當是保護弱者,而非為強者護駕。目前線上平臺已經成為消費者主要的購物渠道,產品和質量也成為消費者詬病平臺最突出的問題。立法應該參照對實體零售企業的管理,強化平臺主體責任,而不是避重就輕。這對于維護消費者利益,抑制假冒偽劣和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鼓勵實體經濟改進產品質量,推動供給側改革的推進,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意義。現在部分平臺利用灰色地帶,漠視現有法律法規,挑戰社會道德底線,對于社會和消費價值觀的負面導向不容忽視。很多百貨、購物中心和超市也是平臺型企業,多年來,實體企業在食品安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承擔了大量責任,也努力消除了諸多隱患,這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應有之義,電商平臺不應特殊。如果電商法開始推行將電商平臺安全審核義務中“承擔連帶責任”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勢必損傷的是消費者權益,沒有為消費者權益做充分周全設計。消費者的信任是出于平臺對于商家資質的把關能力,這與消費者在實體店的消費邏輯并無二致,電商法把平臺責任由連帶責任降低為補充責任是社會的退步,違背人民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愿景。
(來源:北京商報 記者 邵藍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