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商品質量管理,嚴格把好進貨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標法》、《食品衛生法》、《藥品管理法》、《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商場實際制定以下規范。
統配中心業務員、品質分部監管員應按此規范執行。
一、基本要求:
1、供貨商經營資格證明的索取:
⑴ 業務員引進新供貨商時根據需要索取生產廠家或供貨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⑵ 業務員對所引進的品牌,需索取并確認該供貨商對該品牌商品的經營資格證明并存檔。包括:
A、商標或造型已注冊的品牌需索取商標或造型注冊證,制造者(或總經銷商)對該注冊商標或造型的使用權證明(商標轉讓、授權使用證明等)、供貨商對該品牌商品的經營權證明(經銷證、代理證、授權書等)。
B、對標稱為中國大陸以外地區品牌的商品需提供相關證明。
C、商標未注冊的品牌,根據情況需有制造商或出品商給供貨商出具的經營權證明。
⑶ 引進檔口食品、餐廳、美容院等需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需索取其有效《衛生許可證》。即食食品檔口需按《引進檔口食品供貨商考察評價標準》實施、記錄并存檔,合格后方可引進。
⑷ 進藥品經營專柜須索取《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2、商品質量相關證明的索取:
自營業務員和品質分部監管員負責索取引進商品質量的相關證明并存檔。
⑴ 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縣級以上商品監督部門檢驗合格的報告(兩年內)或有效期內的其他質量合格證明。同一生產廠家的系列產品可提供有代表性的檢驗報告。
⑵ 從正規國營煙草公司、醫藥公司、酒類專賣公司、百貨公司、五交化公司進貨可免證件。
⑶ 標稱為專利的產品根據需要索取專利證書。
⑷ 進口商品均需提供產地證明。
3、標識:
⑴ 國產商品及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⑵ 進口商品應有中文標識(小件商品可免)。
⑶ 凡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使用操作復雜的商品(含進口)必須附有中文說明書。
(4) 具體要求按《商品標識規范》執行。
4、驗條碼:
自帶條碼的商品必須通過激光掃碼槍檢驗。
5、落實售后服務措施:
凡涉及“三包”的商品,應按國家及本公司售后服務有關規定落實售后服務措施,由供貨商填寫《供貨商售后服務承諾書》。
二、供應商應提供的商品質量證件:
㈠ 服裝、針紡織品類
服裝、床上用品:進口,產地證明。
㈡ 鞋類
國產成人皮鞋、運動鞋:縣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成人便鞋和拖鞋可免檢驗報告;
進口鞋:產地證明。
㈢ 家用電器、五金、音視頻設備、信息技術設備、電信終端產品
1、彩電、冰箱、電視機、洗衣機、空調、錄像機、微波爐、電腦、真空吸塵器、電熱水器、電烤箱類、電飯鍋、電熨斗、皮膚及毛發護理器具、電動食品加工機、音箱、功放、天線放大器、傳真機、電話、電源轉換器、燈飾等。
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C證書),進口另需產地證明。
2、通訊器材:如電話、傳真機等另需入網許可證。 3、照相攝影器材:國產:檢驗報告,
㈣ 百貨
1、化妝品
國產:生產廠家衛生許可證、屬特殊用途化妝品的還需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批件、生產許可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發證產品包括洗發液、護發素、洗發膏、發用冷燙液、染發水、染發粉、染發劑、發乳、發油、發用摩絲、定型發膠、雪花膏、香脂、潤膚乳液、護膚水、洗面奶、爽身粉、痱子粉、化妝粉塊、香粉等、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檢驗報告;進口: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商檢報告。
2、鐘表:合格證書、商標注冊證(進口:授權書或代理證、商檢單、產地證明)。
3、眼鏡、皮具、箱包、玩具(毛絨、電動)、健身器材(電動、大型):檢驗報告。進口:產地證明,商檢報告。
4、首飾:(1)K金、純金:檢驗報告(2)、天然珠寶:鑒定證書(3)、人工合成(包金、鍍金、仿金飾品):免。進口:產地證明。
5、名牌文具:授權書 。
6、圖書:文化經營許可證。
7、日化用品:檢驗報告 。
8、消毒器械、消毒劑類、衛生用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或產品備案憑證。
9、嬰童用品:檢驗報告。
10、日用百貨(廚具、餐具):檢驗報告。
11、音像制品: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
12、橡膠避孕套:需提供強制性CCC認證證書。
㈤ 食品類
1、預包裝食品:
國產:食品生產企業、供應商的衛生許可證、檢驗報告,保健食品另需提供《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綠色食品另需提供《綠色食品證書》等;
進口: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衛生證書。進口保健食品另需提供《進口保健食品批準證書》。
2、散裝食品、面包屋、配餐、配菜:食品生產企業和供應商的衛生許可證、檢驗報告。
3、香煙: 國產: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進口: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
4、酒類:酒類生產/零售許可證、檢驗報告;進口:預包裝食品。
㈥ 藥品:
1、國產藥品:生產廠家供貨的提供《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非生產廠家供貨的提供《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
2、進口藥品:提供加蓋經銷企業公章的進口藥品注冊證和與藥品批號一一對應的口岸藥檢所的檢驗報告。
㈦ 其他
1、飲食(檔口食品)、雪糕屋、休息廊:衛生許可證。
2、維修(家電、燃氣器具、鐘表、相機、通訊設備、自動化辦公用具、光學儀器、眼鏡)、空調安裝:技術資格上崗證。
注:以上由供貨商提供的資料中均指復印件,必要時需核對原件。
三、對缺少有效產品合格證明、短期內無法補給、而又急需引進的新商品需經品質分部審定、備案后方可引進;進貨責任人須跟蹤供貨商補齊證件。
四、本規定由品質分部監督執行并負責解釋。
五、支持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3、《商標法》
4、《食品衛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