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經營協議簽訂程序、權限、變更、解除與終止、履約、管理、費用標準等要求。
本標準是強制性文件,適用于公司對經營協議的管理。
2 實施,執行與監督
2.1 公司事務部負責實施本標準。
2.2 公司采購部及其他相關部門具體執行本標準。
2.3 總經理室負責監督標準的實施與執行情況。
3 責任對象
公司與經營協議訂立與管理相關的人員受本標準約束。
4 協議分類及用途
a)購銷協議:適用于自營商品的購銷;
b)專柜協議:適用于專柜經營;
c)租賃協議:適用于租賃經營。
5 協議簽訂程序及權限
5.1 供貨商與公司建立經營合作關系,應簽訂經營協議。
5.2 采購部根據公司商品定位的有關要求,做好供貨商的調查、選擇和審核等工作,確保被引進的供貨商在資格、信譽、商品質量及經營協議履行等方面符合公司規定。
5.3 公司總經理室人員及采購部課長為經營協議的簽約人,其他人員未經授權不得簽訂經營協議。
5.4 采購部是經營協議管理的專職部門,具體負責經營協議的起草、修訂、審核、蓋章、檢查、保管、存檔、監督等工作。業務部行使管理職能時,發現有違反《合同法》有關規定和損害公司利益的現象,對經營協議可作出否決、修改或解除等決定,并根據本標準及公司其他規定對違規人員進行處罰。
5.5 簽約人應經過有關培訓,取得《法人授權書》后,才具備簽約資格。
5.6 經營協議簽約前,采購員應填寫“商品進場申請表”(一式二份,采購部、財務部各執一份,自營商品不用填寫),然后按供應商提供的證照目錄向供貨商索取相關證照并進行審核。
5.7采購員將《商品進場申請表》及供應商(商品)相關證照交課長審核、總經理(店長)室批準后,向協議管理員領取專柜(購銷、租賃)協議書。采購部經理按協議書格式要求,用鋼筆或水筆逐項填寫協議三份,。在填寫時,若發生錯誤,應由供貨商和采購部在修改處加蓋修正章。經營協議詳見本標準附錄A(標準的附錄)
5.8 經營協議的標的應根據公司發布的《商務合作基本條件一覽表》標準范圍內確定,確因經營需要不能執行該標準的,應經采購部審核,報總經理室批準后方可簽約。商務合作條件一覽表詳見本標準附錄B(標準的附錄)
5.9 經營協議一式三份(供應商、采購部、財務部、各執一份),填妥全部內容后,交供應商蓋章,然后經采購部簽字申請,店長室審核后蓋章,協議即生效。
5.10 經營協議文本中的格式內容,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刪除或改動,若需要刪除或改動的,應經采購部經理審核后方可執行。涉及重大變化的,由采購部報總經理室批準。
6 協議變更
6.1 供貨商在履約中需變更帳號、稅號時,由采購員填寫“行政辦公報批單”,并附供應商變更帳號、稅號書面證明,至業務部辦理變更手續。
6.2 供貨商在履約中需變更法人名稱的(除供應商關、并之外,履約期內僅限一次),由商品課課員填寫“行政辦公報批單”,附上供貨商法人名稱變更證明、新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各類經營許可證、代理權、商標等有效證照復印件,連同供應商原經營協議,一并交至協議管理員,重新簽訂經營協議。
6.3 在法人名稱變更過程中,如原供貨商協議將到期,且愿與我公司續約的,而新供貨商暫時無法確定資格(未辦妥工商登記等法定手續),則暫時與原供貨商簽訂補充協議,待新供貨商法定資格確定后,按本標準6.2條款執行。
6.4 雙方約定條款變更的,應重新簽訂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報批程序按本標準第5相關條款執行。
6.5 變更法人流程
7 協議解除和終止
7.1 公司提出與供應商提前解除協議的,在向供應商提出解除協議前,應報采購部。
7.2 經營協議解除與終止前營運部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a)與供應商提前解除經營協議的,由采購部統一擬定書面通知,由采購員通知供應商;以信函形式的,應寄掛號信函;直接交給供應商的,應請對方簽收;
b)商品的清退或賠償;
c)帳款、帳物核對工作;
d)檢查“履約情況檔案表”,發現未履約情況的,應及時與供應商聯系,并通知采購部、財務部采取措施,確保公司合法權益。
7.3 采購部辦理經營協議解除或終止手續時,應附協議文本及《經營協議履約情況檔案冊》交公司總經理室歸檔。
7.4采購部將收回的經營協議保管6個月后,交事務(總務)部銷毀。
8 協議履約
8.1 供應商進場經營的履約情況由各營業部門具體執行,營運部負責考核,采購部負責監督檢查(
8.2營業各部應建立“經營協議履約情況臺帳”,由各營業課負責填寫和保管,在每季度第二個月的第一星期一送交采購部。采購部對履約情況臺帳進行檢查匯總,報總經理室。履約情況臺帳在每季度第二個月的第二個星期一交還各營業課。經營協議履約情況臺帳詳見本標準附錄C(標準的附錄)
8.3 若供應商違約,營業各部應做好記錄,及時逐級匯報,采取相應措施。
9 協議管理
9.1 各部門應指定專人保管經營協議,并負有管理責任。
9.2 經營協議保管人員應做好經營協議的編號、登記、分類、保管、注銷等工作,經營協議及相關資料應存放在帶鎖文件柜中,做好防潮、防霉、防蛀工作,不得隨意放置。
9.3 采購部負責定期對各部門經營協議的保管工作進行檢查,提出有關建議和意見,并將匯總情況交至總經理辦公室。
9.4 經營協議借閱權限:
a)各營業課課長、財務核算員:可閱其聯系范圍或分管區域的供應商經營協議及相關資料;
b)總經理(店長)室人員、采購部/課長、經營部/課長、會計課/課長、可閱所有供應商經營協議及相關資料;
c)其他管理人員:經保管部門經理同意后,方可查閱相關經營協議及相關資料;
d)借閱經營協議及相關資料應辦理借閱簽收手續。
10 供應商提供的證照目錄
10.1 供貨商經營資格證照:
a)企業經營(生產)資格證明: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專賣許可證(藥品等)、準產證;
b)企業經營(生產)稅務證明:稅務登記證、關稅證明(進口商品);
c)權益證明:法人委托書、商標注冊證、商標代理協議、商標授權證明、專利注冊證;
d)商品質量證明:商品質量檢測報告、關檢證明(進口商品)、安全性評審報告;
e)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
10.2 產品準許銷售證照
10.2.1 化妝品:
a)具有省市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化妝品生產企業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
b)具有省市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c)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質量測試報告;
d)特殊用途化妝品,除上述要求外,還具有衛生部簽發的“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審查批件”,如“染發、防曬”等;
e)進口化妝品具有國家衛生部簽發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和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10.2.2 食品:
a)具有省市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b)提供每批產品質量的檢測報告;
c)進口食品具有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d)銷售煙酒的,應具有煙酒專賣證或生產許可證。
10.2.3保健食品:
a)具有國家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b)商標注冊證;
c)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d)進口保健食品具有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10.2.4 針織品:
a)提供每批產品成份測試報告(市級以上國家認的質量檢測部門);
b)進口針織品具有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10.2.5 服裝:
a)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成份測試報告(化纖產品免測);
b)進口服裝具有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10.2.6 鞋類:
a)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b)進口鞋類具有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10.2.7照相機、鏡頭:
a)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b)進口照相機具有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10.2.8鐘表:
a)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b)進口鐘表具有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10.2.9 眼鏡:
a)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b)進口眼鏡具有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10.2.10 國產家用電器(包括音視產品):
a)國家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b)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一定是正品質量等級;
c)長城標志證書;
d)家用電器插頭、插座產品,不符合新國標,禁止銷售。
10.2.11 進口家用電器(包括音視產品):
a)由國家商檢部門頒發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
b)由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c)家用電器插頭、插座產品,不符合新國標,禁止銷售。
10.2.12 電工產品(漏電保護器、電線、插座等):
a)國家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b)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一定是正品質量等級;
c)安全認證證書;
d)符合新國標(如插頭、插座等);
e)進口電工產品具有國家商檢部門出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10.2.13 玩具、童車:
a)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b)進口玩具、童車具有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10.2.14 餐具洗滌劑:
a)國家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b)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的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10.2.15 衛生用品:
a)具有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
b)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10.2.16 健身器材:
a)具有國家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b)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10.2.17皮革制品(皮服、皮鞋、箱包):
a)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b)進口皮革制品具有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10.2.18 通訊設備(電話、手機、BP機、傳真機等):
a)具有通訊設備進網許可證;
b)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c)進口通訊設備具有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10.2.19 保險柜:
a)具有國家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b)具有安全質量許可證書;
c)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d)進口保險柜具有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10.2.20 游戲機:
a)具有國家頒發的生產許可證;
b)每批產品必須由供貨商提供國家認定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c)進口游戲機具有國家商檢部門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進口稅單。
10.2.25 其它類商品根據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必備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