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名稱)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流通環節乳制品市場主體準入有關工作的通知》,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掌握一定的乳制品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并主動執行各項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乳制品進貨、運輸、貯存、銷售、退市制度
保證乳制品進貨、運輸、貯存、銷售、退市全過程符合有關乳制品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一)進貨
1. 進貨時需向乳制品供應商索要加蓋公章的有效證照資質證明與相關乳制品的檢驗報告。驗明乳制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示。
2. 不購入無法驗證真偽的,無質量合格證明、無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過期、變質或者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制品。
(二)運輸
運輸乳制品車輛必須有防塵、防蠅、防曬、防雨設施。需冷藏的乳制品要用專用冷藏載具運輸,并有專人對運輸車輛溫度進行測量并做記錄。配備必要的保溫設備,已保證在整個運輸過程中保持乳制品安全的冷藏、冷凍溫度。
(三)貯存
乳制品入庫要驗收、登記。驗收時要檢查食品的質量、衛生狀況、
數量、批號,出入庫登記要與乳制品名稱、批號相符;儲藏乳制品應隔墻離地
(四)銷售
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所銷售乳制品的質量。對需要低溫保存的乳制品,配備相應的冷藏設備或者采取冷藏措施。具體措施如下:
1、嚴禁銷售變質、破損或者不符合乳制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制品。嚴禁銷售的乳制品出現包裝污跡、破損等影響顧客看清乳制品出廠日期、批號、特征、品種等情況。
2、需冷藏銷售的乳制品必須放置在冷柜中。每日早中晚分三次對低溫乳制品所在的冷柜進行溫度記錄監控,由責任人填寫《溫度記錄監控表》。
3、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換、退貨等義務。
(五)退市
對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已經售出的乳制品,并記錄追回情況。
對自行發現銷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規定情況的,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并通知乳制品生產企業。
乳制品進貨查驗制度
核實銷售乳制品的生產企業、經營單位、檢驗報告、發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購入無法驗證真偽的產品,確保購入產品來源正規、渠道可靠。
(一)進貨時需向乳制品供應商索要加蓋公章的有效證照資質證明與相關乳制品的檢驗報告。驗明乳制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示。
(二)不購入無法驗證真偽的,無質量合格證明、無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過期、變質或者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制品。
(三)設立一個存放上一級批發商或廠家相關資質和臺賬的資料柜,按照供貨商、進貨時間、商品類別等不同內容,將供貨憑證進行分類整理,定期裝訂成冊。
乳制品進貨、銷售臺賬制度
(申請批發經營項目,增加以下內容)
建立乳制品進貨臺帳、銷售臺帳,如實記錄批發的乳制品的品種、規格、數量、來源或流向等內容。進貨臺帳和銷售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制度
(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項目,增加以下內容)
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者,還應當保證嚴格按照質檢部門公布的生產企業和產品名錄進貨。
食品經營者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提交的“乳制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果不涉及“批發”或者“乳制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方式的,請去掉“乳制品進貨、銷售臺賬制度”或者“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