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描述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布《憑處方銷售的藥品名單》,2006年1月1日起須憑處方銷售的11類藥品: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第二類精神藥品、其它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病毒藥、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復方口服液、曲馬多制劑、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激素及其有關藥物、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藥店不得經營的8類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品種、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放射性藥品、疫苗。
事件性質
屬于國家對醫藥行業的宏觀調控行為,此舉可營造一個更加安全的用藥環境。
事件影響
藥店的處方藥大約占到藥店銷售比例的30-50%,11類藥品限售可能導致藥店總體銷售額下滑20%。藥店一方面須要調整經營品類和加強運營管理水平,另外一方面加強與品牌企業的合作,爭取更大的客流量和客單價;政府亦可通過其它配套政策強化OTC市場,如拓寬OTC藥品目錄或其它傾斜性政策,但目前還很未看到這方面的報道。
處方藥限售不僅是事件,而是國家政策法令趨緊的標志,據聞2007年國家還有可能把藥品分類管理辦法上升為國務院法令。進一步加強其強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