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百貨就成都春熙店爭議申請仲裁
時值年底,太平洋中國控股公司與成商集團有關是否繼續合作經營太平洋百貨春熙店的爭議一事有了新進展。成商集團(600828)昨晚公告稱,太平洋中國控股公司就有關太平洋百貨春熙店的爭議提出仲裁申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已正式受理;公司于27日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相關仲裁通知。
成商披露仲裁起因
成商集團公告顯示,仲裁起因是:1993年7月,四川省成都市針織品公司(現由成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接)與香港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現由太平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承接)簽訂了《關于合作經營成都商廈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的合同書》,雙方合作成立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成都商廈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成都商廈太平洋百貨成立后,合作合同的部分條款經過了多次變更。根據最近一次變更后的合作合同條款約定,合作經營總期限為21年,分3個階段進行:第一個階段為7年(自1994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第二個階段為10年(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第三個階段為4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每一階段期滿的前一年雙方本著共利互惠的精神,以營業額比例法、或者合作改合資、或者向中方保底等為原則商談下一階段的利益分配及其他合作事宜,如雙方經合理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中止下一階段的合作。
在第一階段,成商集團方面1997年取得合作收益1468萬元(成商自1997年7月起承接合作合同,在此之前的合作收益由成都市針織品公司享有),1998年取得2600萬元,1999年和2000年每年取得2800萬元;第二階段,成商每年取得合作收益2600萬元。根據合作合同的相關約定,合作雙方在2010年1月起協商第三階段的利益分配和其他合作事宜。在協商過程中,雙方均提出了各自的合作條件,但至今未能達成一致。
太平洋百貨的仲裁請求
就上述爭議,太平洋百貨方面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其仲裁請求是:
1、雙方繼續履行《合作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
2、請求按照《合作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裁決太平洋百貨和成商在《合作合同》第三階段(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的利益分配方式為:合作企業每年優先向被申請人(即成商集團)支付固定收益人民幣2600萬元,并且被申請人每年可獲合作企業年度稅后凈利潤的50%;
3、請求裁決由成商集團承擔仲裁費用。
(成都晚報 丁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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