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爾瑪一門店強行搜包 法院判賠顧客八千元 | ||||||
作者:王彬;出處:《店長》2010年9月號 總第34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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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民張先生在沃爾瑪超市購物時,因“二道門”報警被強制搜身后,將超市告上法庭。昨天張先生收到二審判決書,法院判決沃爾瑪超市賠償張先生精神損失費8000元。 去年年初,張先生去沃爾瑪超市購物,因收銀員一時疏忽未對價值約24元的牛肉消磁,導致“二道門”(顧客付款后需通過的驗票口)發出報警聲,最終被超市工作人員強行搜包。一氣之下,他將沃爾瑪泉城路店和沃爾瑪設在中國的分公司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張先生認為,依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沃爾瑪超市在離收銀臺后約10米至50米處設置“二道門”,明顯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二道門”報警聲引來顧客圍觀和猜疑,超市工作人員強行搜查他的包,是將他視為偷竊物品的嫌疑人,所以要求精神賠償。據此張先生提出:1.要求被告撤銷“二道門”電子檢查器,停止侵權行為;2.被告通過媒體向他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8000元,由沃爾瑪承擔律師代理費2000元及本案訴訟費用。歷下區法院在去年12月31日作出判決:商場使用“二道門”并非侵犯消費者的財產權;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此后張先生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昨天他收到了二審判決書:沃爾瑪賠償8000元精神損失費,其他訴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