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總理在任期間極少題詞,但2001年視察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和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時,為兩校題字中均有“不做假賬”四個字。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不做假賬是財會人員最基本的職業道德。在科龍電器的系列訴訟案中,如果顧雛軍對于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德勤”)責任的表述屬實,即“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是由德勤所逼”,那么,德勤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德勤之過,如何裁量
在科龍電器年報審計問題上,德勤是否擔責?就其審計中的過錯又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這個話題一直頗受爭議。
2006年7月4日,中國證監會已經確認科龍電器披露的2002年、2003年和2004年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違法事實。在上述三年,為科龍電器提供年報審計服務的都是德勤。擔任科龍電器外部審計機構的三年間,德勤總計收取了1300多萬元年度審計費。
從科龍電器財務報表的違規事實和德勤為此出具的審計意見可以看出,德勤的審計行為不夠獨立、客觀、公正,未能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發表審計意見。違背了《注冊會計師法》第21條規定的“明知委托人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和“明知委托人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的禁止性審計行為。依據《注冊會計師法》第39條和第42條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監管部門集體失職
近兩年一連串的訴訟,使得“科龍”的名氣越訴越大,德勤也毫不遜色。不知道是否因其國際知名度過高,中國相關監管部門對德勤在科龍電器審計中暴露的問題一直未有定論。
銀廣夏業績造假曝光后,公司審計機構深圳中天勤被摘牌解散。ST紅光造假欺詐上市案發后,負有責任的四川蜀都會計師事務所亦被迫肢解重組。難道對分支機構遍布全球、所謂“國際明星”會計師事務所的調查處理就可以手下留情?這是否淡忘了我們喊了已久,但在執法中總被遺忘的規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證監會沉默已久。依據《證券法》第179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掌管著對證券服務機構“生殺予奪”的權力。中國證監會早已于2006年4月7日召開了對德勤的行政處罰聽證會,但至今沒有公布聽證會的處罰結果。如果不是“不可抗力”的原因,按照慣例,中國證監會應在聽證會結束后的兩個月內公布處罰結果。然而至今,中國證監會仍保持沉默,致使投資者對德勤的訴訟遲遲不能得以立案。監管者的作為不力是對其工作的嚴重不負責任,是對科龍電器中小股東訴訟權利的漠視。這一事態繼續下去,中國證監會“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是我們工作的重中之重”的口號將是一句空談。
2、行業協會為何按兵不動。根據財政部《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管理暫行辦法》第5條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負責辦理監督、管理合作所的有關事務。德勤在科龍電器年報審計中的問題被曝光后,我們聽到的來自行業監管部門唯一的聲音是:中注協將關注證監會對德勤作出的行政處罰,并根據德勤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研究相應的行業懲戒措施。照此說法,行業協會的處罰措施只能以中國證監會處罰為前提。確需如此嗎?財政部《違反注冊會計師法處罰暫行辦法》規定:注冊會計師協會對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有檢查、調查權,并可直接提出處罰意見,報財政部門批準、決定。
中注協的不作為姿態只是一種托詞,是一種典型的失職行為。古人云:吏不畏吾嚴而畏我廉,民不畏吾能而畏我公。行業主管部門在處理問題會計師事務所上內外有別的做法,難以服眾!
中小投資者如何維權
德勤對科龍電器的審計行為涉嫌違反國務院《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35條和國務院《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11條的規定,其將受到行政處罰是應當的,也是必須的。但無論行政處罰結果輕重如何,也只能給投資者一種心理上的安慰,而對于經濟上的損失,通過民事訴訟進行索賠仍然是一條不可避免的道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5~7條的相關規定,投資者以虛假陳述侵害為由,對德勤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需提供中國證監會或者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公告,從目前看還不具備訴訟條件。另一路徑,依據《注冊會計師法》第42條規定,投資者如能證明德勤違反該法規定,給自己造成損失的,也可以民事侵權為由,以德勤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6年7月31日,武漢中院判決華倫會計師事務所就藍田股份造假案對投資者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案的判決使投資者意識到即便沒有對德勤的行政處罰這個前置程序,也可將其列為被告進行訴訟索賠。
2006年4月5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對“科龍電器小股東訴德勤案”給出的答復是不予受理。2006年7月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投資者訴科龍電器和德勤等被告的民事賠償訴訟立案受理。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延長以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參股公司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暫緩受理、暫緩審理、暫緩執行期限的通知》,頓時把投資者對德勤民事索賠訴訟熱情澆滅了。
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原本就處于弱勢地位。縱覽銀廣夏、東方電子虛假陳述民事索賠案,投資者的訴訟索賠過程漫長、成本高昂。面對證券違法違規案件,司法機關不去貫徹落實《公司法》、《證券法》對投資者保護的各項制度,甚至消極對待證券民事賠償訴訟,使得投資者維權之路走得艱難而又艱辛。
有鑒于此,我們建議國家應立法規定從對違法者的罰款所得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保護中小投資人的基金,鼓勵投資者依法維權。
案例背景
德勤遭遇連環訴訟
2006年11月,科龍案在廣東佛山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庭審中,顧雛軍當庭辯稱,對于科龍電器公司2004年有爭議的5.13億元銷售收入,顧雛軍本人及科龍電器財務負責人要求德勤不要計入科龍電器2004年年報,但被德勤拒絕了。
顧雛軍表示,科龍提供的財務報告是由德勤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的,如果說2004年科龍的年報確實如檢方所稱存在造假行為,那作為科龍審計師的德勤應該對此負全部責任。
2005年8月,中國證監會認定科龍電器披露的財務報告與事實嚴重不符。媒體披露,科龍審計機構德勤對科龍審計過程中,存在程序不適當,未發現科龍現金流量表重大差錯等重要問題。有分析認為德勤為格林柯爾和科龍電器提供審計,應該非常了解科龍和格林柯爾系之間的重大現金流向,格林柯爾和科龍的資金流向上的問題,德勤負有不可推卸的審計責任。
2006年11月,上海知名維權律師嚴義明代表一位科龍“小股東”以“虛假證券信息糾紛”為案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訴德勤及科龍兩位原獨董的訴狀。
2006年3月29日,科龍電器一位小股東狀告德勤,他在德勤對科龍年報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后,分別以每股5.02元和3.81元買入了科龍股票,在監管機構揭露科龍年報不真實后,該股票已下跌到每股1.94元。該股東認為德勤的行為違反了《注冊會計師法》及《證券法》有關規定,給投資者帶來損失,要求德勤承擔賠償責任。但隨后法院通知不予受理。
2006年4月7日,中國證監會召開了對德勤的行政處罰聽證會。但至今沒有處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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