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到底漲沒漲
案例:
小王從鄉下到上海打工,廠里原本每個月給她1450元,另外還給她繳納社會保險費。幾天前,小王聽說從今年4月1日起,上海的月最低工資提至1620元,想到這下每月收入可以增加170元,小王心里樂滋滋的。
可她還沒高興幾天,老板宣布:基本工資是漲到1620元,但以后社會保險費的個人繳納部分200多元,都要從加班費中扣除。這樣一來,工資不是沒漲嗎?小王有點想不通,政府明明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我們這些拿最低工資的職工怎么會還是原地不動呢?
她去找老板論理,老板說:“這有什么不明白的?我問你,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是否可以從工資里扣除?”“是的,這個俺懂�!薄凹影噘M是否屬于工資的范疇?”“是啊�!薄澳敲�,社保費個人繳納部分是否可以從加班費里扣除?”見小王不說話,老板又問:“你算算,你每個月實際拿到手的錢,是否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1620元?”小王被說得一愣一愣,心里沒個譜。老板的說法對嗎?
解答:
上海市最低工資規定雖未明確最低工資由哪些項目構成,但以反向列舉法剔除了以下項目: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伙食補貼(飯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住房補貼。
由于小王的基本工資剛剛達到最低工資標準,而按照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組成部分不包括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所以小王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雖然小王當月還有800元加班費,但是在計算最低工資時,加班費也不能包含在內。所以鞋廠老板說小王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她的加班費中扣除,實際上這與從她的基本工資中扣除沒有什么區別。小王的基本工資1620元,加班費800元,總共是2462元,在扣除了加班費800元和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200元左右后,實際拿到手的只有1420元左右,低于1620元,所以違反了最低工資規定。
用人單位如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舉報和投訴,渠道是多方面的。最方便的是撥打勞動保障咨詢電話12333進行投訴;其次,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第三,可通過勞動保障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果勞動者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向勞動者支付已發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點評單位: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教育中心 周斌
上海市目前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是多少?
問:
上海市目前公積金繳存基數是多少? 公積金的繳存范圍和對象包括哪些人群?
解答:
關于2012年度上海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上下限的通知【滬公積金管委會〔20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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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來源: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 ] |
關于2012年度上海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
上海市歷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比例、上下限一覽表
年度 | 繳存基數 | 繳存比例 | 上限 | 下限 | |
個人 | 單位 | ||||
2012.7—2013.6
| 上年月平均工資 | 7% | 7% | 1820元 | 180元 |
6% | 6% | ||||
5% | 5% | ||||
1%—8% | 1%—8% | 無 | 無 | ||
2011.7—2012.6 | 上年月平均工資 | 7% | 7% | 1636元 | 156元 |
6% | 6% | ||||
5% | 5% | ||||
1%—8% | 1%—8% | 無 | 無 |
上海公積金最低基數 月繳存上限增至1820元
2012-10-19 18:57東方早報
[摘要]自
自7月1日起,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上海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將由2011年度的1636元增加到1820元,上海公積金最低基數下限則由2011年度的156元增加到180元。
早報記者昨日從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已于近日下發《關于2012年度上海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作出了上述規定。
上海公積金最低基數公積金繳存比例不變
《通知》明確,各單位應按照上海市統計局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各單位應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一個月內,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同時,2012年度職工本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與2011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7%;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1%至8%,具體比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上海公積金最低基數月繳存額上限增加184元
根據《通知》,自7月1日起,上海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也將同步上調。其中,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820元,比上年度的1636元增加了184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3118元,比上年度的2806元增加了312元。
同時,2012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為180元,比上年度的156元增加了24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參照此標準。
據悉,上海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補充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方法同上。
上海公積金最低基數將推出多種繳存模式
《通知》還明確了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范圍和對象: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應依法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鎮戶口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勞務型公司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鎮戶口的勞務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各單位還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本市及外省市城鎮戶口的非在編(冊)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此外,單位可以為本單位農業戶口的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在每年度基數調整期間對各繳存單位的繳存情況進行核查。全市各繳存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按時、足額為所有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如果單位只為部分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或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依照相關法規規定,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此外,為進一步方便單位辦理繳存住房公積金業務,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推出多種繳存模式。除原有支票托收繳存方式以外,各單位還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委托建設銀行網上銀行繳存方式或委托扣款方式。本市還將增設單位繳存核定的網點,為繳存單位和職工提供便捷服務。
今年5月的工資條中才見第一次繳公積金為164元
2012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182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3118元。
2012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為180元。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用人員、自由職業者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參照此標準。
作者點評:設立下限180元是為了保障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權益。
(1999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2號發布根據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按照這一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屬于強制性規定。
經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某單位負責人得知《管理辦法》的相關宣傳報道后,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是否不追究單位2012年1月1日之前的違法行為產生疑惑,隨后到市公積金管理部咨詢情況。
市公積金管理部門的人員告知單位負責人, 1996年原《上海市住房公積金條例》、1999年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和2006年《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簡稱《若干規定》)都對公積金行政執法的主體依據和實體依據作出規定。比如,對公積金行政執法的主體依據作出規定的有:《條例》第四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監督檢查本市單位和職工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情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職能”等。
對公積金行政執法的實體依據作出規定的有:《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若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投訴、舉報”�!度舾梢幎ā返谑邨l規定:“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依法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依照《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
《管理辦法》只是在《條例》、《若干規定》的基礎上對行政執法機構人員、行政執法范圍、行政處罰標準,行政執法程序等進行細化規定。因此,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并非從
本市社保繳費多少 住房公積金是否必繳
請問2013年上海社保個人最低繳費是多少?住房公積金屬不屬于社保硬性繳納的范圍?有的公司不交是否違法?
【解答】
姚女士,您好�,F在上海社保繳納最低基數是2815元。個人繳納比例為11%,其中8%為養老保險, 2%為醫療保險, 1%為失業保險。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目前比例為7%。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按照這一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屬于強制性規定。
上海恒建律師事務所夏晨律師 僅供參考
執法公告
上海競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被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
上海江水來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
上海東興科技有限公司改正信息
上海雙城通信設備有限公司被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
上海浩博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改正信息
上海扇港紡織裝飾品有限公司被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
上海辰朗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被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
關于撤銷上海展華電子有限公司第二屆、第三屆“建行杯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誠信繳交企業”稱號的通告
上海歆晶光電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被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
送達公告 上海陸闊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責令限期繳存事先告知書(滬公積金責繳告字[2013]17號)
上海瀛安勞務有限公司被責令限期繳存住房公積金
關于撤銷上海卓川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第三屆誠信繳交企業”的公告
勞動合同約定不能對抗繳存住房公積金規定
案情簡介】
職工李某與某物流公司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但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繳存公積金條款。李某離職后向單位提出補繳公積金的要求。某物流公司認為,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并未約定繳存公積金條款,且李某入職時明知公司不為職工繳交公積金的事實,在工作期間不提出,卻在解除勞動關系后提出要求,有失誠信,公司不能接受。
【以案說法】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且繳存時間和繳存方式均依法定。不論用人單位與職工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約定與否,均不免除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方式和金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本案中,某物流公司與李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則物流公司負有為李某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雖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住房公積金未作約定,但此事實不能免除某物流公司為李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新華時評:別讓住房公積金損害社會公平
媒體近日曝光了吉林煙草公司部分員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月入賬額,其中高管高達1.8萬元,引起廣泛關注。除了關心1.8萬元的住房公積金月繳額是否涉嫌違規,更多的人在追問:這種現象是否在導致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企業在合理范圍內為員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納額度無可厚非,但屢屢出現的萬元繳納額度還是引起了人們的疑慮。從2006年山東網通為職工月繳6389元住房公積金到今年4月蘭州石化的12萬元年度住房公積金事件,再到如今吉林煙草公司萬元公積金事件,高額公積金與高收入行業如影隨形。
國家制定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初衷是解決中低收入群體買房難問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但部分高收入企業無視國家規定,以為職工發放高額補貼的方式套取住房公積金,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背離了初衷。
應當說,收入差距大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政府正在想方設法縮小差距,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任由企業違規利用住房公積金制度抬高職工收入,必然進一步擴大社會收入差距,阻滯政府為縮小收入差距付出的努力。
遺憾的是,在幾件影響廣泛的住房公積金事件中,人們都沒有看到事發地方或相關管理部門的盡職表現,最多也只是事后“糾正”而已。如此履職,豈能管好廣受關注的住房公積金?
國務院
注:想想自己進廠近10年,公積金銀行賬面上目前還是零元
公積金變身隱形福利問題不能不了了之
針對吉林煙草工業有限責任公司違規向包括高管團隊在內的職工上繳高額公積金一事,新華社記者經過多方了解到,目前,有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然而,由此事和之前類似事件引發的思考遠未結束,公積金變身隱性福利問題必須徹查,絕對不能不了了之。
眾所周知,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住房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20多年的實踐圓了很多人的住房夢。然而,這些年,不時會有公積金變身隱性福利和套取公積金現象發生,公積金制度的一些漏洞不斷暴露出來。
其中,作為最為突出的問題之一,住房公積金 “走調變形”,變成一種 “隱性高福利”已經愈演愈烈。
事實上,此類現象并非個案,一些壟斷行業為逃避監管,將各類補貼福利打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事例已經屢見不鮮。個人是住房公積金的最終受益人,壟斷行業為職工超標多繳公積金,就是典型的變相增發福利。
作為福利,提高住房公積金既達到避稅目的,又使員工享受廉價的公積金貸款。這樣一來,恰恰違背了住房公積金保護中低收入者利益的制度設計初衷,成了少數高收入單位為職工牟取福利的工具。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一些真正需要購買住房的普通百姓要么沒有住房公積金,要么因為繳費少、貸款難,住房夢遲遲難圓。
一些單位之所以能夠在住房公積金賬戶上違規多繳,正是因為作為監管方的公積金管理部門疏于監管,態度曖昧,不能很好地執行有關規定,未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如果有法不依,有令不行,任憑這種現象發展下去,不僅會給國家帶來損失,將會嚴重影響社會公平公正。
當前,國內一些壟斷行業工資福利過高已經是不爭的事實,從根本上防止和杜絕住房公積金成為壟斷行業變相福利的現象已經刻不容緩。一方面有賴于統籌規劃,進一步完善制度設計,嚴格規定住房公積金及補充公積金繳納上限。另一方面,有關部門也應該嚴厲打擊違反住房公積金繳納規定的行為,提高監管效率和水平,一旦出現問題,應該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絕對不允許壟斷利益為自我謀取私利。
新華社記者 張建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
關于開展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執法檢查的通知
發布日期: | 來源: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
滬公積金管委會〔2013〕4號
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上海市總工會(以下簡稱市總工會)和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決定于4月至7月對全市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開展執法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確�!蹲》抗e金管理條例》、《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在全市有效實施,通過執法檢查,加強住房公積金宣傳教育,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二、檢查對象
全市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按要求開展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未為所有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正常繳存的企業。
三、檢查主要內容
檢查單位遵守國家和本市住房公積金法規情況,重點檢查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主要包括:
1、單位是否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
2、單位是否自錄用職工之日起30日內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3、單位是否按時(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足額(按規定的繳存基數和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否存在逾期繳存或者少繳行為;
4、單位或者單位通過勞務派遣公司為勞務派遣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情況;
5、單位是否為農業戶口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四、檢查時間
2013年4月至7月。
五、檢查方式
此次執法檢查采取單位自查自糾和執法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1、
(1)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送至所在區縣建設銀行支行;
(2)尚未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寄至市公積金中心(地址:金陵東路569號17樓,郵編:200021)。
2、
六、檢查處理
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37條、第38條,《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第17條,《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單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應前往所在區縣公積金管理部進行辦理。單位不自行糾正的,市公積金中心將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單位沒有為所有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應前往所在區縣公積金管理部進行辦理。單位不自行糾正的,市公積金中心將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辦理補繳手續或者按要求制定整改計劃。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手續。
4、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且不自行糾正的,市公積金中心將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相關要求
1、各單位領導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按通知要求,明確專人負責,認真填報材料,如實反映情況。對發現問題的,要抓緊時間積極落實整改。
2、被檢查單位應主動接受檢查,積極配合檢查工作。
3、被檢查單位應如實填寫《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自查表》,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并按規定的時間報送至指定地點。
4、被檢查單位應提供營業執照、職工名冊、社會保險費繳納通知、工資報表及其復印件以及檢查人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
1、《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自查表》
2、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自查表在線填寫(請點擊)
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上海市總工會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O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觀點碰撞:《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不屬于強制性?
一一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一文作者商榷
上網看到廣大勞動者關于咨詢維權勞動法律等方面的事宜,有很多勞動者想要維護勞動合法權益的時候,才知懂得勞動法律知識是那么重要。因此我作為一個勞動者開播了:《勞動者維權知識問答系列講座開播》,收集材料時發現了對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稱公條例)是不是屬于強制性規定的兩種相對權威解讀觀點,兩種不同的解讀觀點發生了碰撞:
一種觀點認為:《公條例》中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是屬于強制性規定,不論用人單位與職工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約定與否,均不免除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方式和金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附一)
另一種觀點是:
分析:首先,《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九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三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從以上《公條例》的規定中可以清楚看到:國務院《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且繳存時間和繳存方式均依法定。不論用人單位與職工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約定與否,均不免除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方式和金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因此,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是屬于強制性規定。各地方在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具體管理措施時,也不能同《公條例》相抵觸,只能和上位法規相一致、相協調。《立法法》第79條規定:“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雖然住房公積金不在我國的“五大保險”之列,但是同樣具有強制性的規定。《公條例》第13條、第14條、第15條都明確規定,不管是單位辦理繳存登記、設立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還是為在職職工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或者是每月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單位都是“應當”辦理�!皯敗痹诜缮霞礊椤氨仨殹薄皬娭啤敝��?梢�,為在職職工繳交公積金是單位法定的、強制的義務和責任。住房公積金是在職職工的一項法定權利,不應被剝奪,單位不能因經營困難、效益不好作為不繳住房公積金的理由�!豆珬l例》第二十條第一款明確作了規定,該條款并未因企業經營效益不好而豁免其強制的繳交責任。所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糾紛時,不能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只能向當地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投訴反映,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繳存和補繳公積金。
(附一):
1:本市社保繳費多少 住房公積金是否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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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2013年上海社保個人最低繳費是多少?住房公積金屬不屬于社保硬性繳納的范圍?有的公司不交是否違法?
【解答】
姚女士,您好�,F在上海社保繳納最低基數是2815元。個人繳納比例為11%,其中8%為養老保險, 2%為醫療保險, 1%為失業保險。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目前比例為7%。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按照這一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納屬于強制性規定。
上海恒建律師事務所夏晨律師 僅供參考
2:勞動合同約定不能對抗繳存住房公積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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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職工李某與某物流公司簽訂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但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繳存公積金條款。李某離職后向單位提出補繳公積金的要求。某物流公司認為,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并未約定繳存公積金條款,且李某入職時明知公司不為職工繳交公積金的事實,在工作期間不提出,卻在解除勞動關系后提出要求,有失誠信,公司不能接受。
【以案說法】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且繳存時間和繳存方式均依法定。不論用人單位與職工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約定與否,均不免除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方式和金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法定義務。本案中,某物流公司與李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則物流公司負有為李某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雖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住房公積金未作約定,但此事實不能免除某物流公司為李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附二):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來源:中國勞動保障新聞網 作者:張葉 日期:
[導讀]筆者認為本案中仲裁院工作人員的對于此案件處理是正確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者應該依法通過申請行政執法的途徑解決,可以去當地政府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投訴反映;或者按照普通民事糾紛處理程序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案例】日前,清河區某企業員工來到清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反映,稱入職時單位曾與其口頭約定,單位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近期,該員工準備購買商品房時,發現單位并未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該員工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欲申請勞動仲裁。經過清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工作人員耐心調解,該員工最終撤回了仲裁申請。
【評析】本案爭議的最大焦點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糾紛究竟屬不屬于勞動爭議。
筆者認為,住房公積金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也不應受理。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只有前述的“五大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各地政府機關制定的相關標準為勞動者繳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勞動者可以向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以保障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由此看出,住房公積金不在我國的“五大保險”之列,并不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那么用人單位則無需履行為勞動者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
其次,根據國務院2002年新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征繳和管理住房公積金,是政府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職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根據《江蘇省實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細則》第四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發生的爭議,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因此,筆者認為本案中仲裁院工作人員的對于此案件處理是正確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發生的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勞動者應該依法通過申請行政執法的途徑解決,可以去當地政府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投訴反映;或者按照普通民事糾紛處理程序向當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責任編輯:清河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