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一篇文章中,我有談到,“說電商模式優于超市的,是否考慮過電商不賺錢,超市賺錢?”,這時有人問到,那怎么解釋阿里巴巴的賺錢?其實在我心目中,我壓根不認為阿里巴巴是個零售商,他是否賺錢,和零售商沒有關系。
題目中的Seller(零售商) and marketplace(市場)是這篇文章的主旨,這個想法其實是源于無數年以前amazon中國區姚驍的一次小場合發言,那也是我首次接觸概念本源。下面我簡單說說中國、美國所謂最主要的4個電商企業的定義。為了不引起因翻譯等造成的歧義,所有的說明均引用英文官網。
一、他們自己怎么看?
(一)美國的
1.Amazon的定義:
Amazon.com and other sellers offer millions of unique new, refurbished, and used items in categories such as books; movies; music & games; digital downloads; electronics & computers; home & garden; toys; kids & baby; grocery; apparel; shoes & jewelry; health & beauty; sports & outdoor; and tools, auto & industrial.
可以清晰的看出,amazon是把自己定義為seller的角色
2.Ebay的定義:
eBay delivers one of the world's largest online marketplaces
Ebay把自己定義為marketplace
(二)中國的
1.京東的定義:
We are the largest online direct sales company in China
直營銷售公司,明顯是seller的定義
2.阿里巴巴的定義:
Manufacturers, Suppliers, Exporters & Importers from the world's largest online B2B marketplace-Alibaba.com
阿里巴巴平臺給自己的定位明顯是marketplace。
至于阿里巴巴下面的taobao和天貓,讓我們看看阿里巴巴對自己的定義。
來源是2014年第3季度財報(http://www.alibabagroup.com/en/ir/home)
最下面,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清楚,如不清楚,歡迎自己看pdf,里邊的定義是taobao marketplace和tmall,其實就是一個市場,一個mall,從本質而言,都不是seller,
二、第三方對他們的定義:
按照零售業全球最認可的榜單來講,德勤和cbre每年發布的零售商250強中,都是沒有阿里巴巴和ebay,或者taobao,或者tmall,為什么呢,因為他壓根不是零售商,而是個marketplace或者是mall(大家可以看到,amazon,京東在榜,根據2014年1月的榜單,amazon 16位,京東142位)。
三、稅務部門對他們的定義(因中美稅制不同,這里僅談中國)
稅務分析上,我無從查找阿里巴巴或者taobao的稅務情況,至少我沒有找到公開數據,但是從taobao或者tmall購物的經驗看,我是從來沒有看到馬云給我開過一張發票,都是商戶開給我,因此從稅務上,應該也是以市場和購物中心類似,以營業稅為主,增值稅為0。
京東也沒有查到具體的分稅制情況,這個可能有,如大家可以提供,不勝感謝。但從購物的情況來看,都是京東開給我的,部分商品,也可以由京東開設增值稅發票,因此,京東應該是一個增值稅為主的典型零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