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求租者應力爭在店面租賃合同中注明自身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有權通知出租方終止店面租賃合同,而不用賠償出租方的損失:政府規 劃拆遷店面;承租方因經營不善嚴重虧損3個月以上;政府在店面前50米內、左右兩邊各200米內修路、擴路、改路、建橋、整治市容或實施其他政府行為等。
簽訂店面租賃合同時通常應當注明的法律問題有以下幾個,須特別留意。
(1)出租人的主體資格。房屋是不動產,房屋出租人必須具有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如果是所有權人,應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是使用權人,應有合法的租賃憑證及允許轉租的書面證明。另外,如果是數人共有的房屋,還須經過共有人書面同意。
(2)房屋的用途。租賃商鋪簽立合同時必須確認房屋租賃的用途。租賃房屋開服裝店為商業用房。否則,將會影響營業執照的辦理。
(3)租賃期限。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越過二十年的,其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雙方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二十年。
(4)裝修補償。租賃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出租房屋是否可能裝修;雙方應約定,在租賃期結束或因其他原因解除租賃合同后,對裝修成果如何進行處理。在 對裝修處理方式未作約定的情況下,若出租方違約,致使租賃合同解除,出租方應賠償承租方裝修損失;若承租方違約,出租方應對承租方適當補償。
(5)轉租房屋。在商鋪經營狀況不佳時,可能會涉及將商鋪轉租的問題。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規定。若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租賃合同登記。在租賃合同成立后,合同當事人應將租賃合同送至當地房管部門登記備案。沒有進行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亦是有效合同,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一些報紙或大街上各式各樣的廣告中登載各類商店轉租的信息,大都打著“旺鋪轉租”的名頭。求租者在選擇轉租店時,千萬不要被這類 文字所迷惑,其實仔細調查分析后,就會發現這家商店的生意并不好做,經營者急切想脫手。試想一下,你如果有“旺鋪”會那么輕易出租嗎?會花錢登報出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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