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對往來單位從事業務招待在下屬非法人分支機構(酒店)消費并簽單,酒店每月提供消費統計明細表、消費單據并開具稅務發票,公司核對無誤后付款給酒店。酒店按消費金額確認收入,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公司按發票金額確認業務招待費。據統計,一年公司業務招待簽單消費約800萬元,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約45萬元。
這種做法是否正確?
【吳克紅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無償提供勞務不屬于現行營業稅法定課稅范圍。因此上述公司免費提供公務招待,然后按照簽單金額借記“管理費用”,貸記“營業收入”,自己向自己付款,虛增收入而實繳稅款,并不符合營業稅立法精神(不存在“視同銷售勞務”之說)。正確的處理方法應當是:酒店不確認收入,不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應以消費金額乘以成本率確認業務招待費(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或負數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公司不支付消費款給酒店。
如果酒店的管理是外包的,合同約定以酒店營業額向酒店管理公司支付給管理費的,可以將本公司(業主)免費簽單的金額手工加回管理費計提基數。在公司內部管理考核需求與稅法規定存在沖突的情況下,法定會計應以稅法和會計準則為依據,通過手工調整滿足管理會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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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帖于 2015-1-16 9:25:00 被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