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銀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表示,今年要加大監管處罰力度。銀監會法規部主任劉福壽在發布會上表示,一季度銀監會共進行了485件行政處罰,罰款金額1.9億元,涉及197個責任人,其中19人被取消高管資格,11人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務。僅3月29日一天,銀監會就下發了25件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17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平安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交通銀行等在列。
其實,早在2015年銀監會就對監管處罰工作組織架構進行了重大改革。同時,修訂了《中國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對行政處罰流程進行調整,形成調查、審理、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機制。自銀監會開設新政處罰專欄以來,銀行的種種問題也因為處罰公示被曝光。
如果算上這次銀監會新聞發布會上公布的情況,依然有多家知名銀行業金融機構赫然在列,也說明了金融違規現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在銀監會監管精細化管理的大背景下,對銀行業的監管力度空前加大,也使得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的一些小錯誤被糾察出來。
對于銀監會出臺的各種監管政策,各金融機構固然希望嚴格執行和遵守,但這就像是要求一個優秀的學生門門功課都打滿分一樣。即便像平安銀行、招商銀行這樣的優秀學生,在銀監會監管“新政”之下也很難有“滿分”的表現。但是,瑕不掩瑜,即便有一些違規操作問題的存在,大體上是好的,即便不能得“滿分”,得個90分以上應該不是問題。
如果用辯證法的角度來看,再嚴格的規定也會有些許紕漏的地方,再好的期望下也會有些許令人不悅的現象發生。只要風險和事態能夠控制在一定的發生概率和風險范圍之內,其實都是情有可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