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衛計委辦公廳流出一則內部紅頭文件——《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此文件一經流傳,很快引起業內熱議,一時間眾說紛紜,互聯網診療在創新發展的路上似乎要遭遇悶頭一棍?不過隨后國家衛計委工作人員便向澎湃新聞透露,稱這個文件目前還沒有公開發布,還是一個征求意見稿,以后肯定還會有變化的。
也就是說,互聯網醫療被禁系誤讀,互聯網醫療從業者完全沒有必要這么憂慮,反而對于行業來說,這將會是喜事一件:互聯網醫療終于迎來了“正名”和規范的一天。但同時,必須警惕的風險是,在后續的修改中,其中的一些條款若不能很好的糾偏,很可能成為中國醫改的“紅旗法案”。
何為紅旗法案?1865年,最早開始流行汽車的英國,為了規范汽車管理出臺法案,要求每輛車要3個人駕駛,其中一個必須在車前50米外搖紅旗開道,車子不能超過紅旗,形式速度不能超過每小時4英里,后被人稱為《紅旗法案》。這讓英國錯失了整個汽車工業時代。
紅旗法案的內容,在中國醫改快速推進的今天,不能任由蔓延。
互聯網醫療乃大勢所趨,政府也一直積極支持
眾所周知,互聯網醫療一定是大勢所趨,它看似是“虛擬”,實則是實體醫改的助推器。
其一,互聯網醫療直觸痛點。我國目前的醫改現狀不容樂觀,醫療資源匱乏、分配不均,城市中心的醫務從業者工作量大,卻不能“盡其才”;小地方醫院本應是常見病的最佳醫治場所,卻不被信任,極度缺乏病源市場。互聯網醫療完成了信息的充分對接,合理分配醫療資源,讓患者合理就醫,讓醫生發揮所長。
其二,人工智能促使互聯網醫療發展。“互聯網+”的政策落地正處在白熱化階段,各行業、各領域都有互聯網融合的影子,醫療更是借助人工智能的翅膀顛覆傳統,走向云計算和大數據的新科技醫療時代。互聯網創新成果的更新換代在醫療方面得到充分的展現,云計算為患者畫像、人工智能深度學習專業醫學理論知識、甚至遠程醫療不斷提高的診斷率都在肯定醫療向互聯網前進的步伐。
其三,互聯網的普遍性拉近了醫患之間的距離。互聯網以高效、便捷的特性迅速蔓延到人群中,而醫療是每個人都離不開的一項服務。互聯網攜帶醫療數據,能幫助患者信息實現有效及時的反饋,能幫助醫務人員迅速了解病歷、病史,拉近醫患間的距離,緩解患者信息不對稱的弱勢,緩和醫患關系。
可見前有互聯網+、萬眾創新的政策支持,后有看病難的剛需推動,無不表明互聯網醫療乃大勢所趨。事實上,互聯網+醫療也一直是國家大力扶持,并不斷引導規范的行業方向。早在2015年,政府在《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5—2020年)》(國辦發〔2015〕14號)中,對“互聯網+”醫療的作用獲得了明確肯定:“移動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化技術的快速發展,為優化醫療衛生業務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提供了條件,必將推動醫療衛生服務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轉變。”
隨后2016年,在國家衛計委的支持下,互聯網+醫療又被納入《“十三五”衛生與健康規劃》(國發〔2016〕77號),要求“積極推動健康醫療信息化新業態快速有序發展,全面實施‘互聯網+’健康醫療益民服務”。
由此看來,此次《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文件在網絡上的意外流傳開來,并非是最終的方案,國家也一直在積極推動互聯網+醫療的發展。
《征求意見稿》更改和修訂勢在必行,否則將成“紅旗法案”
如果真的按照目前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那么在國內的互聯網醫療也極有可能出現被人們嘲笑的“紅旗法案”。國家衛計委迅速對《征求意見稿》的回應,稱這個文件肯定還會有變化,這也就意味著《征求意見稿》的更改和修訂勢在必行。劉曠個人也認為,該《征求意見稿》極有可能在以下多個意見領域發生更改和修訂。
一、關于互聯網診療的活動范圍
在《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第四條中:允許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僅限于醫療機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慢性病簽約的服務。不得開展其他形式的互聯網診療活動。
很明顯,對互聯網診療的活動范圍進行如此大幅度的限制不太妥當。醫患之間通過遠程醫療已經建立明確的關系時,醫生完全可以依靠技術支持,通過互聯網診療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醫療服務,這對于解決我國醫療資源供應不足的問題能夠產生很大的幫助。互聯網診療活動必然會將遠程醫療服務包含在內,并面向更多的人群展開全面的簽約服務,擴大互聯網診療的活動范圍,那么互聯網診療的滲透作用最大化就能讓這股惠民政策的春風吹進千家萬戶。
二、關于醫療機構的名稱更換
在《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第十條中: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當使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名稱。不得使用互聯網醫院、云醫院、網絡醫院等名稱。
在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有這樣的規定:“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準機關核準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現在的“互聯網醫院”、“云醫院”、“網絡醫院”等醫療機構已經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經過了核準,使用的別名也符合已有的政策和審批流程。管理辦法完全能夠放開限制,只將一些未按照政策核準的名稱進行取締,充分發揮互聯網醫療的開放精神即可,完全沒必要把所有的跟互聯網名字相關的名字全部禁用。
三、關于互聯網診療的醫師資質認證
在《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三條:醫務人員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并經其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同意。
這條管理辦法一方面規范了醫務人員在互聯網診療方面的執業資質,而另一方面也復雜化了醫務人員進行互聯網診療認證的過程。因為醫務人員的執業注冊機構有嚴格的地域限制,審批手續復雜不說,單是返回原注冊地就會對醫務人員造成諸多困擾。這將會造成互聯網診療活動中醫師執業的流動性阻礙、互聯網醫師資質認證的便利程度的降低、以及互聯網診療全面滲透難度的加大。
而在醫聯體(包括跨區域醫聯體)內,省去不同執業地點變更和備案的辦理手續,能夠實現醫師上崗的便利快捷,有利于醫療人才資源價值最大化,幫助互聯網醫療的便民、惠民。
總體看來,互聯網醫療不論是對于促進整個傳統醫療的服務效率和技術水平,還是對于改善國民看病難都有極大的推進作用,劉曠個人認為國家對于互聯網醫療的發展肯定是大力支持的,此次《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的意外流傳,也許只是一次對民間態度的試探。從國家衛計委的回應來看,這次《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在多個意見中還將會有較大的更改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