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關于人人樂連鎖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致:人人樂連鎖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接受人人樂連鎖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師出席了公司2009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對會議進行現場律師見證,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本律師出具本法律意見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諾:所有提供給本律師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經本律師查驗與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為真實、完整、可靠。 為出具法律意見,我們依法審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資料: 1、刊登在2010年4月13日《證券時報》、巨潮資訊網 上的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公告 及召開200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 2、刊登在2010年4月13日《證券時報》、巨潮資訊網上的公司第一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決議公告; 3、出席會議股東或其代理人的資格、身份證明文件等。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第五條規定,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公司董事會于2010年4月13 日在《證券時報》、巨潮資訊網上公告了關于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本次股東大會于2010年5月 14日(星期五)下午2:30在深圳市南山區西麗湖麒麟山莊會議室如期召開。 本次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會議內容與會議通知公告一致,本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本次股東大會召集人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1、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召集人的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11名,均為公司董事會 確定的股權登記日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股東或其合法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總數 300,770,641股,占公司有表決權總股份 400,000,000股的75.19%。出席會議的股東及其代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對在會議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議題進行了審議,采取現場投票的方式逐項表決,表決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東大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了計票、監票,當場公布了表決結果,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公司200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200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召集人資格及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合法有效; 公司200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見書僅用于為公司2009年年度股東大會見證之目的。本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200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必備公告文件隨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本法律意見書一式兩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無正文)(本頁系《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關于人人樂連鎖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之簽章頁,無正文。)湖南啟元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李榮(蓋章) 律 師:李榮江忠皓20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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